电商平台“二选一”可以休矣

2019-12-17 03:07张兵
民生周刊 2019年24期
关键词:合作方市场监管支配

张兵

电商平台“二选一”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天猫在“双十一”电商节上采用了“二选一”的策略被京东指责为“不正当竞争”。2015年“双十一”电商节,京东实名向国家工商局举报阿里的“二选一”,称其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今年“双十一”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京东、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等20多家平台企业与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特别指出“二选一”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

戏剧性的是,座谈会的同一天,电器品牌格兰仕在微博上“晒”出,该企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案件已被受理。

所谓“二选一”,是指电商平台对品牌商家的排他性合作要求。比如,品牌商家只能在一家电商平台开店,或只能参加一家平台的营销活动,或在营销活动中必须采取有区别的营销力度和货品类别。

“互联网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来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阻碍了资源和信息自由流动,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对于“二选一”行为的性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定性精准。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交易者进行交易。这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壞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开放、共享、多元、共生,这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一个重要的推动力。毋庸置疑,“二选一”行为损害了平台、合作方和消费者的利益。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往往需要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选一”行为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被迫站队,放弃了与其他平台合作,强迫合作方放弃一部分经营利益。

对消费者来说,无法通过单独一个平台获得公平的选择,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被削弱,不利于消费者购买体验的提升。

说穿了,利用“二选一”,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一种歪门邪道,不利于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无益于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电商平台来说,通过自己的商家服务、物流派送、金融支付、正品保障等服务体系来保证亿万用户的购物体验,以此来获得商家的入驻与消费者的青睐,才是正道。对百姓来说,众多电商平台良性竞争,商家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消费者能得到更多实惠,才是大家共同期望的事情。

电商平台“2选一”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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