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秀萍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内蒙古 通辽 029300)
在我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一道“高压线”,在部分贫困地区的关注度非常高,在该地区人民的眼里这笔资金相当于是地方政府施与的“救命钱”。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为国家的重要课题,在当今扶贫开发的新阶段,需立即创新其管理模式并且进行有效监督。
1.扶贫资金的统筹方式不当。虽然国家通过几年的实践活动在扶贫资金的使用方面已经有所进展,但其统筹形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就是内部监督管理机构的不合理分配,过度的条块状分割壁垒导致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达不到标准,不但没有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而且增加了资金监管的成本投资,最终削弱了这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对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的范围没有详细规划以及制定的标准不统一。虽然国务院已经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明确流出了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清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将社会及个人捐助的所有资金统筹于一体,农村建设和行政运行的费用模糊不清,行政中的项目管理费用严重不足,从而加深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矛盾。
2. 扶贫资金的监管效力不强。国家虽然大笔拨款给相关贫苦地区,但项目立项申报成功的过程十分困难并且进程相当缓慢,从而致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很难及时投入到项目中去。而这种情况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扶贫资金的监管效力不强。随着科技的发展,扶贫资金基本上都是依靠大数据平台进行拨付,而大数据信息化所带来的弊端一是其中收集的数据资料不够详细,缺乏与现实生活实际紧密的跟进与联系,进而致使该项资金分配对象的确认和最新走向难以及时反馈给数据平台,实时的监管成为妄想,进一步导致了管理人员难以根据最新的资料开展调整工作。二是监管效力不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部门工作机构没有进行合理的细化,在实际工作环境中,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团队很多都是“有名无分”监管空档现象十分严重。
首先是对于资金使用方面的弊端没有进行细致的分化和明确的规定。违规行为的问题清单模糊不清。导致有法不知法的问题。尤其是违法金额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其次是相关媒体没有发挥好自身的监督作用,对于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曝光度不高,对于违规行为的公开度不高,最终没有起到媒体监督方面的震慑作用。
1.动态管理。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第一步就是完善这笔资金的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即为地方政府与部门实施动态追踪机制以加强对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因为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多样,种类繁多,种种特点导致了对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困难。因此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设计出动态监督关口和渠道,如利用信息化的手段纳入资金的流通情况并交由某一技术人员专门统筹负责这笔资金的来源去向,通过及时更新的收支截图等等对资金的流通进行动 态管理。
2.全程跟踪。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间流程过多且复杂的情况,应该创新在这笔资金监督管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协调管理系统,在过程中进行对于资金的全程跟踪监督。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全程跟踪中实施全面常态监督与间接重点抽查双管齐下的策略,这个措施能够积极推进资金的投入与分配。除此之外全程跟踪还需要完善层层监督机构以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化管理。
3.优化监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单纯地迈入全程化与动态化还不够,还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联手组织安排专家进行随时咨询,并且对资金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在进行管理前再进行专题辅导。结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项目要求优化监管服务,为扶贫项目进一步地提高实用性,完善其中的延伸服务并且努力提供增值服务。同时为了优化监管服务,还需要相关机构组织并完善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步骤完善审查内容加强审查力度,从而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可行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责任思想的提高。由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的一项大工程,其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十分多且杂,因此一旦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就会造成工作中相互推卸责任,管理、分配、监督等部门各自为政,严重时会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因此必须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统一开展责任意识的培训,并安排整个项目的奖罚机制使各部门之间加强工作联系,共同为了效率的提高和奖金的获取承担起各自在集体中的责任,为了一个集体而协调工作。
2.问责制度的革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国家的重点项目需要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强对责任的问责追责制度,在这项监督管理工作中减少人为情绪对于工作的左右,拒绝人情干扰,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问责“有法必依”。问责制度更应该详细到各个部门和其中的每个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细节的审查。其次,大众媒体需要加强对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曝光度,通过报纸、电视和微博等网络形式进行报导,引导全体国民加强对于财政资金走向关注度。最后,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关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腐败典型亦或是模范行为进行通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行政震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国家重点,其监督管理需要各方不断进行探索与创新,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就要发挥项目的前瞻性和计划性,从而推动项目建设,在部分贫困地区真正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