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岁的金敏珍在辽宁大连甘井子区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劳务费是2000 元,还与她签了三年劳动合同。
2018 年2 月,她被辞后申请赔偿时,才被告知自己签的是非全日制合同,不能获得赔偿。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 条、71 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敏珍无法提供每天工作超过4 个小时的证据。因此,仲裁裁决不支持金敏珍的诉求。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维权律师王金海表示:“用工单位用口头协议或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农民工全天工作,不仅工资给的不足,有些时薪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不缴纳工伤保险,甚至连意外伤害险都没有。”
王金海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在被辞退后才想搜集证据,而一些不良单位早就隐藏、销毁、删除了证据,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取证难度很大。“其实,除了考勤表、打卡记录外,工友在内的人证,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能反映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也可作为维权证据。”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农民工维权律师刑燕建议,农民工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条款,还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即便是签了非全日制劳务合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 小时或一周超过24 小时也可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