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现状与保障策略

2019-12-17 14:17韦宇红
桂海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广西养老

□ 韦宇红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战略决策,资金保障是推进这一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更为突出的广西,无论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化建设的过往历程,还是《广西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桂政发〔2017〕68号)提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目标的实现,面临的最大制约就是资金瓶颈。构建持续稳定的多元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是破解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难题的根本之策。

一、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基本模式

自2000年开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化建设进程以来,广西克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家庭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广西已形成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家庭资金投入相配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模式,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

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资金投入发挥着兜底保障和引导带动作用。在后发展欠发达的广西,政府资金一直是养老服务发展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财政预算内投入和专项投入的方式,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数据统计,2011—2018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约32.1亿元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中,从2012年开始,每年支持建设750个村级老年人协会、1000个五保村、25个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实施1000例残障老人康复手术;从2013年开始,启动实施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每年支持1500个农村幸福院的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1];从2016年开始,突出打造重点区域和特色项目,包括支持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养老服务示范园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

(二)社会资金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对社会资金尚无统一定义,鉴于资金流量核算,一般将国民经济分为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家庭(住户或居民)部门和国外部门五大部门[2]。由于社会养老服务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居民个人,老年人及其家庭是社会养老服务的直接消费者,故本研究将社会资金界定为除政府部门资金,以及家庭(住户或居民)部门用于即期或预期消费的资金以外的所有资金。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鼓励,1999年广西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城镇社会福利机构占到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总数的1/3。近十年来,政府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思路更为明晰,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开始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助范围并明确补助标准,2014年开始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2016年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并建立运营补贴制度,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精神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广西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7年底,广西各类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21个,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03个,占比48.2%。

(三)家庭资金参与成效初显

社会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从服务需求方看,政府对困难老人给予一定的服务购买补贴,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大多数老年人则需按照“谁消费谁付费”原则,主要依靠个人收入或家庭资助承担养老服务费用,这就构筑了家庭资金参与养老服务的重要通道。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家庭资金的参与功不可没,特别是2014年底广西率先在全国创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集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于一体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建设,不仅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也激发了居民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自治区发改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1月,仅巴马瑶族自治县养老服务业聚集区、金秀瑶都生态养生服务基地和广西和正康乐城(太和·自在城)三家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集聚总投资82.9亿元,入驻企业86家,营业总收入3.1亿元,上缴税额1763万元。

二、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困境

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家庭资金相配合的资金投入模式,有力推动了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底,广西建成各类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城市和农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为72%、46%。然而,要较好满足全区数百万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制约。

(一)资金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投入规模小,缺口大。由于相关部门未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资金投入总额进行统计,我们以“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指标和政府资金投入规模间接地探析广西养老服务资金投入状况。2017年底,广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5张,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1%。若要赶上全国30.9张的平均水平,以2017年末全区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723.14万人为基数,按照新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每张3000-5000元建设补贴的平均数测算,仅这一项广西就需增加财政投入约1.71亿元。而2018年自治区财政筹措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在4.4亿元左右,比2017年增长86%,与2017年江苏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8.3亿元和北京市财政养老服务资金预算12.8亿元相比差距更大,当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是江苏39.3张、北京41.6张,是广西的1.6-1.7倍。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入缺乏稳定性。首先是社会资金的参与度还不够高,金融支持乏力。目前广西民办养老机构所占比重不到50%,北京、吉林、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民办养老机构占比在2016年底就已超过半数[3]。作为社会资金重要来源的金融部门也未发挥好金融支持作用,养老服务机构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一些省市金融机构面向居民开发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金融领域新业务新产品在广西还处于市场认知期。其次是居主导地位的政府资金以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主,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偏少。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到2022年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最低比例由目前的50%提高至55%,而广西自2015年以来已按“60%以上”的规定执行。对财力吃紧的广西来说,养老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极大缓解了财政收支压力,但预算内资金投入单薄,不仅造成政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投入缺乏稳定性,也不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养老服务的支出责任与支出行为。例如,2016年自治区财政筹措到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4.58亿,2017年下降至2.37亿,2018年又回升到约4.4亿。

3.政府资金投入不够合理,财政杠杆效应有限。一是对机构养老服务投入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投入相对少,造成养老服务覆盖面不够广。2012-2018年,自治区财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约1.96亿元,只占同期养老服务财政资金总投入的6.69%;2018年仅投入到全区13个养老服务示范园区的财政资金就将近1亿元。二是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多,对运营服务投入相对少,出现有设施无服务或服务水平与设施条件不匹配问题。例如,一些五保村建起了场地,管理人员和运行经费却没着落,不少地区的五保村入住率不到50%,造成投入资金的严重浪费。三是对公办养老机构支持多,对民办养老机构支持相对少。民办养老机构获得的政府资金支持项目主要是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2018年两项补贴合计2200万元,为历年最高。四是个别地方将财政资金投入建设高标准养老机构,不仅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还挤占了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使本就捉襟见肘的政府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政策福利效应和财政杠杆效应。五是对大多数养老服务需求方本可以自行承担的一些支出“大包大揽”,而对保障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的资金补助却又极其紧缺。

4.政策性融资手段创新不足,社会资金聚集乏力。在国家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地方政府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等投融资政策的支持下,很多省市积极探索养老服务项目融资新渠道新模式,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撬动和带动效应,广西相比之下步伐较迟缓。在PPP模式运用上,截至2019年3月31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中养老项目共有106个,广西只有1个,排在首位的山东20个,西部地区项目数量最多的是陕西8个。在地方政府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上,除吉林、山东安徽等8个试点省区外,北京、江苏、福建、贵州等省市也先后成立养老产业引导基金,《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划(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6〕14号)提出“自治区设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但至今还未见成立。在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上,自2016年3月湖南省郴州市新天投资有限公司率先在全国发行8亿元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以来,包括湖南在内的贵州、四川、浙江等9个省采用这一方式筹集养老服务项目资金,其中湖南和贵州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4只,发行数量并列第一位,广西目前尚是空白。

(二)问题成因分析

1.广西经济实力比较薄弱,“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突出。广西是全国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1996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只有446美元,比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860美元还低了近一半。进入21世纪,广西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地区生产总值以高于全国同期年均水平的速度增长,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夯实了经济基础,但要与全国同步满足好老年群体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广西的经济实力还难以提供强力支撑。2017年广西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比重为9.76%,虽然略低于全国10.47%的平均水平,但广西人均GDP为6261美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1%;广西6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比重和人均GDP分别在全国排第22位和第26位,在西部地区排第6位和第7位。

2.政府对社会养老服务认识不到位,资金资源配置缺位、错位与越位并存。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长期性战略任务,广西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深刻领会这项战略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缺乏正确研判,未能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升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推进,这是造成一些市县养老服务发展政府资金缺位的根本原因。此外,政府部门尚未厘清养老服务体系与养老服务产业之间的关系,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要求认识模糊,对养老服务需求方应承担的责任缺乏科学界定,对自身主导作用发挥的具体领域与方式方法也不是很清晰,以致政府资金投入出现重机构养老服务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轻运营服务、重公办养老机构轻民办养老机构、多过包揽某些养老服务项目支出、挤占民间资本投资空间等错位越位问题。

3.养老服务业盈利难,对社会资本缺乏广泛吸引力。一方面,养老服务业利润低、风险高,吸引社会资本有先天弱势。企业一般不会轻易涉足,金融机构也缺乏融资服务动力,更何况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多为租赁场地经营,基本没有固定资产,很难符合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抵押条件。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业市场规模巨大,运营得当可获得稳定的投入回报。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养老服务业通过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可以实现收支平衡并获得良好收益。现阶段广西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还未能形成这一成熟的盈利模式,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由于政府资金扶持少、优惠政策落实不力、融资困难、运营成本高、入住老人数量少、与公办养老机构竞争处于劣势等原因,运营举步维艰,相当部分机构陷入长期亏损状态。

4.家庭对社会化养老的经济承担能力较弱,养老服务商业化模式受限。养老服务商业化运营是实现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家庭对养老服务支出的经济承担能力是影响养老服务商业化运营的决定性因素。2018年,广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485元,只及全国平均水平的76%,排在全国第23位。若从老年人自身的经济收入水平考察,其支出能力更弱。2016年,全区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约2360元,其中老年人月收入稳定在2000元及以上的仅占28.75%,大多数老年人月收入不到2000元[4],并且半数以上的老年人缺乏经济收入的独立性。2015年广西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的占到52.4%。

5.政策制定水平有待提升,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完善的政策体系是确保具有微利特征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广西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成效显著,但相比先进地区,政策制定总体上比较滞后,能够领先全国的创新性举措不多,对国家一些原则性的扶持政策又因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或大打折扣。此外,对中央出台的旨在鼓励创新探索的政策,有观望多行动少之现象。例如,在鼓励金融支持和政策融资手段创新上,中央部门发布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等文件,广西尚未见具体的落实办法。

三、建立健全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资金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

广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制约,既有各省普遍面对的政府资金投入压力大、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家庭资金投入有待提升等共性问题,也有广西自身财力不够雄厚、资金资源分配不够科学、政策创新性不够强等个性问题。广西应在国家政策体系框架下,根据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借鉴和汲取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一)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职责边界,明确资金保障机制建设目标模式

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其职能各不相同,厘清其职责边界是明确各自资金投入范围进而构建多元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的基本前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是国家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政府主导”职责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作为“多方参与”重要力量的市场和社会其职责定位是养老服务供给的主体,而家庭属于养老服务需求方,在政策的支持下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养老服务供给者。与此对应,需要构建一个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社会资金为主体、家庭资金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元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其中,政府资金的主导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需求,资金投入必须遵循“保基本、兜底线”原则,既要注重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性,又要避免大包大揽的投入模式;二是引导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协调发展,政府资金的投入必须强调对社会资金的撬动和带动效应,同时注意避免与社会资金争利。无论是政府资金还是社会资金,属于市场化融资的资金都应当承认资本逐利的本性,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实现资金投入与养老服务发展良性互动。

(二)强化财政投入制度化建设,加大政府资金保障力度

广西要以有限的财力保障和推动全区社会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必须强化政府资金投入的制度化建设。

1.构建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府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在养老服务发展中所担负的常规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彻底扭转长期以来过于倚重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财政支出模式,增强政府主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意识和政府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同时还需要明确两个比例,一是明确财政预算经费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以及与养老服务资金需求增长之间的递增比例,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稳定增长;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责任和界限,量化财政资金分担比例,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部署层层落地。

2.构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合理分配机制。在养老服务项目上,以完善财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抓手,加大政府资金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切实体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中居家的基础和社区的依托定位;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补贴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探索建立医养结合补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增加财政购买服务投入,扩大困难老人受益面;建立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免费培训制度、护理人员特岗津贴制度、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体系经费保障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城乡和区域养老服务发展上,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精准投入,缩小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差距,也要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对经济实力弱、服务需求大、养老服务发展滞后的地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等化发展。

3.构建养老服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机制。将养老服务支出列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点,针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和使用特征,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从项目立项、资金落实、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六个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其中,项目立项评价要注意做好项目投入的绩效成本预算和预期收益评估,从源头上增强财政资金科学配置;项目效益评价要重视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促进养老服务财政支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要建立绩效问责与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部门履职评价和年度资金分配结合起来[5],督促各地强化养老服务财政支出责任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挥财政金融杠杆作用,搭建市场化投融资平台

财政与金融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两大基本杠杆。搭建市场化投融资平台,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发挥金融资金融通功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持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1.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认真研究国家关于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模式的政策,加快出台广西落实措施。第一,推进广西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设立。通过自治区财政资金引导,广泛吸纳民营资本和金融机构出资,构建多元融合的资金组织平台,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为适合于产业化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第二,鼓励城投公司引领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由自治区发改委挑选出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稳健并且有中长期养老服务项目规划的地区,指导其城投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筹集项目资金为全区推进养老产业与债券市场对接积累经验。第三,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广西公共服务领域PPP融资模式已取得较好成绩,完全具备鼓励发展养老服务PPP项目的条件,关键工作是在项目甄选储备和运营管理上下功夫,既要向社会资本提供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养老服务项目,又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培育养老服务项目成熟商业模式。

2.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着力解决商业银行敢贷、愿贷、能贷问题。一要建立养老服务业担保贷款基金,出台金融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财务担保所获收益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增级;二要制定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贷款奖励、贷款收益增值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灵活发放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非公益资产抵(质)押贷款,以及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三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金融工具运用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成熟运营模式的培育,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创造条件。

3.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每年有100亿的专项资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而广西目前只有南宁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项目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2.3亿元授信。广西应认真总结经验,吃透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评审条件,扎实做好项目规划、融资配套、品牌打造、运营提升等工作,重点支持示范性项目、龙头企业培育项目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开始积极扶持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8年2月,中央将广西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子项目纳入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018-2020年备选项目规划,计划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1亿美元改造提升南宁和贺州两市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及机构能力建设。贵州争取到世界银行3.5亿美元和法国开发署1亿欧元联合融资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不仅是世界银行支持我国单个省份单体贷款金额最大的项目,也是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用时最短的项目之一。广西要积极主动向贵州学习取经,加快推进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落地,并为争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积累经验、做好规划。

4.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发挥险资长期投资优势和风险保障功能。自2009年泰康人寿获得保险业内首个养老社区投资试点资格以来,中国人寿、合众人寿、中国太平、中国太保等保险机构纷纷在养老服务业进行布局。目前,广西已有泰康人寿和合众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在南宁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各1项,其中泰康之家·桂园拟打造成为广西首个全功能、国际标准的高端医养社区。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要联手媒体进一步加强广西养老养生资源优势和广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宣传,金融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台广西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的实施办法,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到广西资源禀赋优势突出的市县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同时,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和适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短期托养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四)增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能力,扩大内源融资规模

内源融资的本意是指企业从自身内部进行资金融通,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尽管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形态不全都是企业,对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而言,业务收入的再投入同样是其内源融资的重要构成。扩大养老服务机构内源融资的根本路径在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口碑、形成成熟运营模式,这就需要政策设计在以下方面力求突破。

1.强化财政补贴政策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扶持。上海、北京是我国养老服务政策创新的引领者。上海2015年开始设置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品牌连锁经营奖”扶持政策,对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品牌创始机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每新增加的机构奖补15万元。北京2018年出台政策,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细分为服务流量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其中对每连锁运营1家服务驿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将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挂钩,体现质量效益优先的补贴原则。反观广西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仍停留于对床位数量和老年人护理状况的基础性补贴上,未能体现出服务质量的差异化区别,更未有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的激励。因此,有必要以精准分类保障和质量效益优先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广西养老服务供给方补贴政策,强化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的引导和推动。

2.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用地难、用地成本高是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第一道坎。广西需开阔思路,拿出远见和魄力,创新完善养老服务土地供应保障政策。一是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供求基础数据调查和测算,科学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用地分配,并纳入土地使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大部分比例的布局规划地块交由社会力量建设。二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根据广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对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已建住宅区分别进行具体的量化规定,对旧城区、已建住宅区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支持其以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三是大力推进闲置社会资源统筹整合改造,包括盘活存量用地、改造利用闲置厂房和社区用房,支持度假村、招待所、经济型酒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非民用房转型。四是积极发展嵌入型社区养老服务,利用社区已有公共设施或闲置物业改造成小型住养机构,采取连锁化经营模式,避免大中型养老机构的场地硬约束。

3.营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发展环境。第一,对提供相同服务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扶持上要一视同仁,着力从用地、融资、税费、用工、医养结合等方面创新政策体系,严格督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落实。第二,确保自治区关于各级政府要将60%以上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的要求执行到位,并根据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增加财政预算内资金投入,缩小政府资金在公办和民办两类养老服务机构投入比例上的差距。第三,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定位,制定广西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标准和入住评估轮候办法,严格执行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举办原则,坚决杜绝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高档化”趋势,避免公办养老机构利用特有优势挤压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空间。第四,鼓励各地推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模式,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的社会招投标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渠道,促进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4.提高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购买力。第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密切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15个城市开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结合广西实际提前做好调查和测算研究以便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能够及时推出广西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减轻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第二,增强居民养老金融储备。规范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开发针对居民养老的个人理财、遗嘱信托、商业长护险、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等新业务,为不同类型的客户设计个性化的中长期养老金融产品。第三,增加老年人的收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困难老人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老年人津补贴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精准救助;搭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支持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再就业。第四,落实家庭减税政策。宣传和落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使广大家庭能够充分及时享受到养老税收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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