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精准扶贫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律治理

2019-12-17 08:05吴媛红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二者困境程序

吴媛红

抚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西 抚州 344100

二者合作扶贫是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体现,加上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力量参与到脱贫攻坚的行列之中。当前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攻坚克难的最后阶段,为了更好地促进二者合作扶贫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认清二者的发展困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高效的法律治理,为二者合作扶贫助力。

一、二者合作扶贫的法律基础

(一)法理基础分析

基于法理的视角来看,二者在农村精准扶贫中的合作开发,需要对其价值的正当性进行衡量和分析。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自由,自由作为我们每个人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自由是在法律许可下的一切事情的实施权利。就扶贫领域而言,目前存在的泛行政化的问题,将可能使得个人的自由遭受损害。所以为推动政府权力有限运行,确保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法学理论界对政府权力制衡作为一种宪政体制,所以二者合作扶贫是以自由为前提,这样扶贫领域中的民间主体可以在法律的范围下根据自身意愿来开展活动。

二是效率。就法学领域而言,最初在效率关注方面的是具有功利主义思想学派,将效率作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在现代法经济学视角下,才将效率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实质性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就二者合作扶贫的动因而言,旨在促进行政效率的提升,促进财政困境的解决和优化。当前,由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使得其自身的优势与精准扶贫工作的精细化不谋而合,而且社会组织在促进财政困境突破的同时还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

三是正义。正义的内涵就在于公平、公道、公正,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具有最高的位置,也是法律的最终目标。在二者合作扶贫的方式上,其本质就在于分配权利、权力与责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与负担的高效分配,达到确立正义之效果。

(二)宪法基础分析

一是就行政范式而言,从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与发展,而在这样的趋势下,政府面临的调整较多,这就需要从传统的单一化管理模式中走出来,探索合作的模式,注重政府之外力量的发挥,采取群策群力的方式来减轻政府的负担,而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的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助于政府负担的减轻,二者形成合力之后有助于叠加效应的提升。

二是就行政理念而言,从传统的管理向服务理念的转变。我国行政法处于关键的转型期,为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对公共服务范围进行拓宽,对公共服务配套原则进行确定,着力构建出公私合作的公共服务模式。相较于服务型政府而言,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能提升扶贫工作的民主性,促进政府服务功能的提升。

二、二者合作扶贫的现实困境

(一)合作模式方面的困境

第一,社会注重和力量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中,在法律上缺乏明文规定。自2013年习总书记在湘西花垣十八洞提出“精准扶贫”以来,为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当前的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之中。但是当前在这方面的法律认可缺乏应有的依据,使得农村精准扶贫中,社会组织难以摆脱法律缺失的束缚。

第二,公私合作模式缺乏法律支持,尤其是没有专门的立法。很多公私合作都是通过政府指导来进行的,而对于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主体与纠纷解决等的法律规则较为缺乏。就农村精准扶贫工作而言,二者合作不仅面临着法制困境,而且还面临着法治困境。由于法律规则缺失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状下,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使得社会组织参与到合作扶贫时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这样二者合作进程就会受到影响与制约。

(二)合作规定方面的困境

目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对二者合作扶贫的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完善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办法》主要局限于登记事项,《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虽然能推动社会组织完善,但是因为效力位阶较低,因此其发挥作用不足。而社会组织参与到到扶贫工作中,本身就对社会组织提出的要求较高,并需要具有法律法规来对其的产生和认证以及活动与监督等流程进行规制。但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难以满足扶贫开发的需要。

第二,缺乏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因为在我国的行政领域中,长期实施的是重实体和轻程序的做法,使得形成程序存在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二者合作扶贫的行政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这就为寻租提供了空间,可能导致国家与民众权利被侵害。此外,社会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时,因为缺乏规范的制度程序,将使得公共服务质量下降。

三、法律治理的对策分析

针对目前二者合作扶贫中面临的困境,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下,需要切实注重以下工作的开展,促进法律治理成效的提升。

(一)加快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注重社会组织活动的规范性与引导性

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制度建设中,应切实加大社会扶贫信息平台的建设力度,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核心,注重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精准扶贫之中。而法律作为社会根本制度确定的基本平台,利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能更好地将社会组织潜能发挥出来。而为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扶贫的法律制度对其的制约和规范得到有效的保障,需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注重社会组织活动的规范性与引导性,着力解决社会组织的准入资质、经费来源以及运行机制与争议解决与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避免财务管理混乱和宽进严出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快二者合作扶贫的程序制度完善和优化

为促进二者合作扶贫工作得到高效的开展,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我们切实注重程序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确保二者合作扶贫程序公开、公正、合法。致力于透明、公平、参与合作机制的建设,将实施依据要及时地公开,将过程要明确,将结果要总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才能更好地促进合作模式的优化和完善。例如,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其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有强大的科技和人才作为支撑。坚持以“造血式”扶贫为主,依靠和发展壮大一批有市场销路和符合实际的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因村施策。结合村里实际,突出本地特色,可以发展养殖、种植、农业观光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三是做好产业后续扶持。做好持续有力的后续跟进服务指导和管理,着力帮助解决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一切工作的实施,同样需要在制度和程序上规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农村精准扶贫中,社会组织的力量十分重要,因此政府在与社会组织合作时,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加大对其的保障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二者合作扶贫工作成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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