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19-12-17 08:05张玉祥张春霞王学娇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就诊者行政处罚张某

张玉祥 张春霞 王学娇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山东 济南 250001

一、案情简介及调查过程

2018年12月14日,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济南12345办理通知单,投诉人反映济南“某医院”张某某无证行医,为病人做试管婴儿,在济南某森林公园有简易实验室,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济南“某医院”落实情况,现场未见到张某某本人,也未发现诊疗行为。被举报人张某某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但其曾因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市其他行政区受到过行政处罚,其对抗执法检查和反稽查能力强,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强,为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

在当地公安的配合下,我们在济南某森林公园内找到了张某某租用济南某商贸公司的两间小屋建造的实验室。该商贸公司负责人提供了与张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但表示不知道其具体用途。我们现场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除了拒绝本人或委派他人到现场配合调查外,还拨打了110报警,企图阻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民警当即回复,并要求张某某到现场配合调查,张某某立即挂断了电话。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房屋出租方公司负责人陪同我们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家现场鉴别,该场所内有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超净工作台、妇科检查床等医疗器械、药品、胚胎培养箱及部分正在培养的胚胎及标注就诊者姓名、血型及电话号码的名单,垃圾桶中有使用过的移液管、使用过的针头、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等医疗废物以及废弃了的标注收件人“张某某”的邮件外包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家表示,现场条件简陋、环境脏乱,根本不具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条件,存在巨大的医疗风险及感染隐患。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标注就诊者名单的电话号码,执法人员逐一与就诊夫妻电话联系,告知其利害,就诊者均表示不方便配合调查,对于自己的胚胎均表示放弃认领。为保全证据并有效制止其非法行医行为,我们在公安机关及房屋出租方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当场制作执法文书,将相关的药品器械进行了先行登记并转移到至执法机构保存,对其胚胎进行拍照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所有文书由房屋出租方公司负责人代签并转交了张某某。

执法人员通过张某某的手机号码添加了张某某微信,发现张某某经常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另外,我局还收到了张某某的信访件,张某某企图通过信访途径要回其医疗器械,被我局依法拒绝。在调查期间,我局又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张某某为来电人妻子许某某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执法人员对许某某进行了询问。许某某明确表示,张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曾在济南某森林公园的某某房间内为其开展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并且提供了相关照片,但无法提供支付给张某某费用的有效凭证。由于张某某一直不配合调查,就诊者又都不能提供支付给张某某费用的确切证据,张某某非法收入无法认定,但是大量证据已经证明了张某某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处理

该案件经过合议及行政处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张某某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的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吊销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于张某某不现身且在电话中拒绝提供邮政地址,我局依法向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张某某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随后,我局又按照执法程序向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一)公安配合、专家指导为顺利调查提供了保证

本案中张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机构检查。我局与区公安机关联系并取得协助,在商贸公司负责人的配合下顺利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业性强。本案中,执法人员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家指导,在专业方面规避了技术盲区,通过对相关医疗设备、药品器械的鉴别以及胚胎培养等关键违法行为的认定,对张某设置实验室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进行了精准查处,有效遏制和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不明身份的胚胎不受法律保护

现场查获的胚胎不属于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范围,其处置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经充分研究认定,由张某为患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培养的胚胎,其所有权属于患者,由患者本人处置较为妥当,但是由于当事人张某极不配合调查,在无病历记录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胚胎所属权。同时考虑到,如将胚胎归还患者,势必寻找其他非法机构完成受孕过程,这将面临新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执法人员只能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名单中的所有就诊者电话联系,逐一询问张某为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有关情况,耐心说明张某的非法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争取对方的理解配合,但是就诊者均表示不接受调查,并对于其胚胎表示放弃认领。经综合考虑后,执法人员将张某实验室内所有的器械包括正在运行的胚胎培养箱全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于指定地点,胚胎培养因此被有效中断,从而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上,胚胎属于物品还是“人”,长期存在争议。本案对胚胎的处理不一定是最恰当的,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三)对于拒不配合的非法行医者,只要执法人员认真负责,勇于担当,照样能够将其绳之以法

本案自始至终,张某一直故意逃避现场,虽经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都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零口供。但通过投诉人及就诊者提供的照片证据及询问笔录、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租房合同、当事人张某某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当事人的信访件、对其实验室检查的现场笔录、检查时发现使用过的高安全胚胎巴氏吸管医疗器械、黄体酮注射液药品、现场医疗废物以及正在培养的胚胎,确定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呼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一系列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实均指向张某某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在认定违法事实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证行医隐蔽性强,一旦被发现,往往拒不配合,甚至拒绝出面接受调查。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我们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配合检查,但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或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制作执法文书,记录违法事实,并由见证人签字。即使遇到违法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行为、据不签字的情况,对存在争议部分,执法人员可以运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确保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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