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问题的探究

2019-12-17 08:05王宏飞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法学跨界人工智能

王宏飞

中共鹤壁市委党校,河南 鹤壁 458030

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生活多个方面尤其是大众媒体领域中日益流行。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这一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法律问题研究涉及法律规则的设计,这是法律研究者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人工智能于法学研究中的发展趋势,同样也是促进法学研究学以致用的合理途径,这一途径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是无可厚非的[2]。但是,法学研究具有观照现实的特性,要求法学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注意审核,并选择合理的参与到前沿技术讨论的现实契入点,在正确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的前提下,确定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针对目前阶段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广泛、突出的应用,法学研究者必须要明确法律的现实性本性[3]。法学研究领域受到众多关注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可以真正为法学学科的发展的提供智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是否只是一种法学理论工作者单纯出于追踪热点的需求,而进行的无实际学术意义的作秀,这些都成为了目前法学研究中急需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一、人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关系

人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人为主体,人工智能为客体。人工智能对于人的主体性同时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在人工智能对于人主体性的积极影响方面,人工智能可以有效凸显出人在工作中自主作用[4]。通过人工智能的先进技术,让人类自身的思维活动更好地在实践活动中得到体现。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际过程,提升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人工智能对于人主体性的负面影响,就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主体的价值观,威胁和弱化人的主体性,增加人对于人工智能的依赖程度。

二、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具有欺骗性的问题意识。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意识进行准确的辨别,很有可能导致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将大量的伪问题当成真问题去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结果并不能真正起到理论创新的作用。

(一)制造、跟风、放大“假问题”

制造、跟风、放大“假问题”会导致在法学研究中,以人工智能发展为主要依托的夸张、炒作、娱乐现象大量出现。目前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具有非常好的前景。但是存在大量的法学研究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存在过度的忧患意识,例如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广泛深度应用,会导致人工智能的力量逐渐超过人类的工作能力、机器算法最终会取代人类法律、人工智能对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等。因此这类法学学者会限制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但其实上述的这些毫无根据的对于法学研究的忧患意识,并不能反应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实际发展状况。

(二)将司法适用/使用问题作为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

将司法适用/使用问题作为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AI乐观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为代表的思想。这类思想并不会真正对考虑的实际问题进行风险的甄别,只是被问题的表象式研究氛围所迷惑。上述对于“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和探究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律权利义务的挑战两个方面来分析的。在推进司法人工智能方面,通过提升司法和法制发展进程中智慧化技术应用能力,来实现克服片面的人类裁判思维的目的。在现有法制研究体系中,如果过早地将法学的研究对象拓展至人工智能,会超越本时代的法学研究发展特征,造成法学研究过程中忽视了某些前提性问题。

三、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研究主体的跨界参与

由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其内容包含多学科的研究内容,属于一种交叉科学研究。因此,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不能将研究的主体局限于科技界和法学界之中,而是要积极推进两种学科方向的跨界融合。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发展阶段,总体看来,科学界和法学界跨界参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提升两方面学科的合作的深度与广度。首先,应逐渐提升科学界对于法律规的适应和接受程度,通过法律来规范科研行为、成果和应用。其次应提升法学界主动融合吸收其他方向科研成果的主动性。尤其是针对科技专业领域的合作,积极借助科研技术的领先优势,将法学研究中专业性强的问题,交由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处理,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转变人才培养方式

提升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主体跨界参与程度,就需要提升法律人才对于新技术、知识的学习能力,才能适应跨界研究的知识需要。法学研究者应不断学习人工智能的相关知识,才能满足未来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而法学人才培养院校应积极转变人才培养方式,通过应用联合培养模式,培养人工智能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

(三)革新研究方法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问题的改进以及发展的突破,需要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创造性变革。革新研究方法可以从传统的法学解释学方法的局限性,以及社科法学的研究视野两方面来进行。从传统的法学解释学方法的局限性来看,人工智能法学会对传统法学从体系上进行整体的的创新甚至重制。从社科法学的研究视野方向来看,其广泛的研究视野可以有效推进人工智能法学的跨界参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与来源于既有生活习惯和经验的社科理论研究资源不同的是,人工智能的研究资源可导致社科法学的研究材料被抽离,研究基础空洞化。可见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难以适应未来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目前法学研究的发展阶段中,最适宜开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方法就是法律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就是基于大数据支持的一种经验研究,其工作过程中可以良好地体现出定量法学研究的规范性和可验证性。这一研究方法与人工智能的科学思维模式相符合,为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提供了充足的数据资料。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可以从实证性、前瞻性以及适法性三个方面进行推进。实证性就是要保证研究方法的可靠程度。前瞻性就是对人工智能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合理展望,以便为未来实际的发展需求提供支持。适法性就是坚持法学研究的基本导向不动摇,将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依托于法学研究基础之上。

(四)加强研究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工智能对与法学研究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因此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明确的是,要想改变现有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就需要积极开拓视野,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但仍需要积极吸取国外研究经验针对各国法律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共性问题,进行协作研究。

四、结语

要在未来的法学研究过程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力,就必须不断提升研究主体的跨界参与程度,转变人才培养方式,提升研究者的自我判断力,革新研究方法,才能帮助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的法学研究回归理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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