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2019-12-17 08:05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外资银行倡议知识产权

李 丹 毛 博

1.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2.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促进我国输出过剩产生,强化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区域的密切合作,同时推动国际新秩序的有效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不可否认,“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均有着积极促进意义,但也因此涌现了不少法律问题和风险,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应对,必然会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效果,甚至可能引发严重国际纠纷。

一、“一带一路”倡议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类别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遭遇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国家风险与企业风险两种,尤以前者为甚。“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少不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让国家建设发展面临着全新的法律风险。首先现有法律体系会受到巨大影响,“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彼此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均有所不同,法律制度更是差异巨大,国内现有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存在缺乏合适法律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情况。其次,国家需要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一带一路”作为我国投资规模巨大的国际化合作发展规划,其背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只有国家能够承担,稍有不慎便容易对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造成阻碍甚至破坏。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单位,其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遇见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经营合作信用、劳务问题等引发的法律风险。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得到有效构建,更进一步加剧了风险。

(二)具体法律风险

从具体上来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法系差异、法治水平、法律约束力和规则制度。首先是法律差异方面的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应用的法律所属的法系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属于大量借鉴大陆法系并融入更多社会主义特色的独特法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均存在一定差异。如此一来,我国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思维、法律分类、诉讼程序等均有所不同,且难以协调,直接导致国家和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是法制水平差异而造成的风险。通常来说发达国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水平更高,更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改善法律问题做出贡献。但是当前“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普遍较低,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更大,国内企业对其的投资意愿也更低,这既阻碍了“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有效推进,也不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然后是法律约束力层面的法律风险。“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积极合作,共同努力,一起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但是部分国家和地区还坚持贸易保护主义,对“一带一路”建设十分不利,法律层面的裁判权利有待商榷甚至存在冲突。最后是规则制度引发的风险。“一带一路”建设除了依托法律条款的约束,还需要条约、规章、制度等的规范,法律和条约的互相配合与平衡是进一步优化国际性合作的关键。不过条约规章的签订与制定同样牵涉到多方利益,短时间内难以构成健全的条约、章程体系,无法有效补充法律空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二、“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的践行需要各方面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尽量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为良性国际合作关系的深入实践保驾护航。当前亟待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外投资保险、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

(一)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面临着国家及地区战乱或内乱几率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本被禁锢、对外投资所获利益被其他国家征收或国有化,政府违约等政治安全风险,同时国际通用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安全,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我国在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立法缺位、对外投资担保机构设置不合理、保险模式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导致风险无法被有效防控,不利于对外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对现有对外投资保险模式进行改善与创新,结合“一带一路”特色构建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等更加合适的保险制度。其次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自然的对外投资主体资格,为“一带一路”中对外投资市场的扩大提供有力支持。另外还需要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获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而且需要完善对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工作机制、优化投资者与对外投资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加大针对对外投资的保险力度。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尤其是我国部分区域还面临着基础设施落后、发展资金需求大的困境,从而为外资银行进入我国提供了一大契机。不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导致我国银行业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如果不能有效监管,必将引发严重的经济甚至政治危机,因此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律制度极其有必要。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过还存在监管原则不合适、法律层次不高、准入条件和准入形式过于单一、监管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应当以对等互惠为主、保护为辅作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原则,同时尽量推动准入制度被纳入《商业银行法》,提供监管基础。其次应当对准入条件及准入形式进行创新和改善,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和更加多元化的准入形式吸引更多外资银行。最后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推动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逐渐靠向中资银行,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三)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以经济发展为主的战略,在其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税收作为国家的基础主权和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上每个国家都希望能够从国际合作中获得更多税收资金,这与“一带一路”的“共赢”理念相悖。与此同时,各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我国税收法律难以在“一带一路”中得到有效实践,必须结合“一带一路”发展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我国可以积极尝试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共同协定双边税收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国内立法,构建能够获得普遍认同的基础税收法律制度。其次可以积极发展自由贸易区,为国家间经贸合作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和更加有利的平台,在刺激贸易投资的同时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完善。最后可以深化国际合作,通过跨国税务合作来优化税收法律制度,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经贸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国际经贸合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积极构建相应的法律共同体,推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为国家利益及企业利益的维护提供基础法律支持。其次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通过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为发达的区域进行合作与竞争,能够为“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指导,也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话语权。

三、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还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加以应对和防控。对“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法系差异、法治水平、法律约束力和规则制度等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括对外投资保险、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能够为括对外投资保险、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倡议的实施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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