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人保护计划研究

2019-12-17 08:05蔡子研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服刑人员罪犯

蔡子研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一、出狱人保护计划的基本概况

出狱人保护计划是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被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过监禁刑罚的服刑人员以及重新开始融入社会人员进行了解调查制定一系列的计划,对其在社会上给予保护、教育与指导,改正原有的不良性格、习惯、心理,帮助渡过生活上的困难时期,使之不再犯罪,减少对社会危害的实施方案。而行刑的结束就意味着出狱人对曾经的犯罪行为付出了足够的代价,政府应合理的开展帮扶后回归到社会来,和同普通人一样正常有序的生活。

(一)出狱人保护计划的实施主体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累犯对于社会的危害,累犯对于社会的危害在一定意义上远高于初犯,降低累犯发生率已经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应加强对出狱人的相应保护,使其日后不再违法犯罪。出狱人的保护其实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性问题,人生而平等,出狱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应享有、承担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出狱人刚刚回归社会,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使其严重与社会脱节,在回归社会生活时可能会遇到阻碍,如果没有及时解决问题势必会提高出狱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且出狱人回归社会时年纪较大,几乎处于养老状态,没有生存技能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时显然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提供相应的帮助。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能力与义务来化解社会性问题。反之,对出狱人实施保护既是降低累犯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的主要途径,由此政府是出狱人保护计划的主导者、实施者应最为适宜。

(二)出狱人保护计划的目标

降低累犯率是出狱人保护计划的终极目标,帮助出狱人更好的进行社会化是主要目标。出狱人的社会化生活需要社会关注,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下制定出狱人社会生活的保护计划,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的生存、心理以及再社会化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达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的发生的能性,进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出狱人保护计划的必要性

(一)犯罪预防的必然要求

所谓犯罪预防是指基于导致犯罪人行成犯罪的诸多犯罪因素进行的干预手段,以减少和预防犯罪形成的一系列措施。犯罪预防目标与出狱人保护计划等同,皆为消除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其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犯罪预防的重要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里的“本”就是指犯罪预防理念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体现,因此出狱人保护计划应运而生。

(二)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必然产物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存在是出狱人保护计划实施的重要理论支撑。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关于犯罪现象与社会整体关系的规律性,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支撑作用,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禁带来的负面效果,培养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监狱在社会治理中的“透视镜”“反馈系”“政策参照系”等功能,最大限度提升整体社会治理水平,所应建立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体系。

首先,监狱是改善、解决社会矛盾的中心,其解决矛盾的成果离不开社会环境的支持,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和侵犯,其随时间对社会的影响而变化,带有时代印记和地区特点,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重新犯罪治理在监狱中就是对这些社会矛盾以服刑人员个体为对象进行承载和转化的过程。社会环境的改善一定以监狱功能完善为条件,监狱功能不健全的社会无法保持稳定,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要帮助其形成回归社会能力,是对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

监狱是“透视、反馈”社会矛盾的镜子,是审视社会政策的“参照系”。监狱在承载和转化社会矛盾的同时,能够在罪犯主体特点和犯罪行为特点以及犯罪原因中总结和反映出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出狱人保护正是基于社会对于自身关系的修复而必然产生。

(三)出狱后与社会承接时是保护计划的关键节点

所谓出监罪犯,即监狱关押的服刑人员,在经过监狱减刑、教育等表现良好,剩余刑期为一年的服刑人员。此类人员即将面临社会生活,但是经过实践调查发现,部分罪犯或者大多数罪犯心理、经济、人际关系等与入监之前发生明显变化,而此时也是罪犯回归社会时的关键时刻,如若对其进行有效的关怀与帮助便可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可能,更有利于出狱人很好的融合到社会中去。

三、出狱人保护计划的可行性

(一)历史积淀为实施出狱人保护计划提供基础

清政府1908年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开端,该草案仿效西方模式规定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制度,该草案第94和96条规定,犯罪人将获得作业的报酬,且这种报酬可以充当犯罪人出狱的事业补助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清政府覆灭后,新的政府在出狱人保护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推进,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对出狱人保护的内容。国民党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该项规定主要是对出狱人回到社会中来表现情况而给予的一种福利性奖励,目的在于给这一特殊主体回归社会提供一定的“保护”以此来防范再次走入犯罪的道路,也是鼓励出狱人快速回到社会中来做,这一规范的公布也推动了对于出狱人保护的效果。随后,《出狱人保护组织大纲》《监狱行刑法》,等都对出狱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台湾省司法保护事业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出狱人的保护机构及保护人员的设定。《更生保护法》明确保护之目的在于使受保护人自力更生,适于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以维持社会安宁。

(二)我国已经具备出狱人保护计划的环境

从出狱人自身的情况出发,了解他们真实所想和所需要的内容,只有真正理解他们的感受,才能更好地矫正,改变思想观念,使之更好的适应社会,减少再犯率。我国《监狱法》第36条、37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狱人回归社会后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获得救济,从法律意义上保障了出狱人回归社会生活提供的保障。另外,近些年司法机关对于监禁刑的执行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监狱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更加注重了对罪犯的职业教育,强化了在劳动过程中矫正罪犯,更加有针对性的对待服刑人员,使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获得劳动技能,在劳动中获得转变,也为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做了有利准备。

(三)社会力量参与到出狱人保护工作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化生活的不断提升,社会大众也在提高对出狱人的认可度与接纳度,这将是出狱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我国一直存有重刑,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思想的影响,社会中的一般人都会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出狱人,形成了刑满释放人员在身份受到歧视的现象。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文化生活的千姿百态,已经逐步改善了人们的陈旧思想,新闻媒体的快速报道,互联网和新兴移动传媒宣传引导,社会的认知度、接纳面越来越宽,使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群体能够被人们理性地、全面地看待,充分认识到做好刑满释放人的教育矫正帮扶工作是一项社会责任,需要社会力量来帮助其转变,降低累犯发生率、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中的义工队伍的日渐壮大就是最好的表明社会公众对于出狱人的容纳,社会力量参与到出狱人保护计划中将是“保护计划”中的最大力量。

出狱人回归社会是一个宽广的课题,出狱人被社会所接受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使刑满释放人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得到社会的帮助和尊重,使他们真正认识到错误,并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和勇气,才能真正的降低累犯和预防犯罪。

猜你喜欢
犯罪预防服刑人员罪犯
学校生态下的青少年道德教育与犯罪预防研究
监狱管理局厅官充当服刑人员“保护伞”
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
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预防进路——以新型政商关系为视角
情境犯罪预防本土化研究进程及展望
大选登记
PPP项目常见犯罪预防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