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学 张玲玲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问题,涉及监察制度重构的宪法基础以及国家权力结构重构下监察机关与监察权的宪法定位等问题。以下四项内容构成了我国监察制度重构的宪法基础: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全覆盖是人民民主宪法原则的体现,构建黨统一领导的反腐机构合乎宪法原则,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供了宪法保障,通过法治反腐是落实依法治国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重构后的监察机关行使的宪法上的监察权,整合了行政监察权、检察权中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以及党的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权三部分权力。因此,新的监察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或司法权,也不是一般意义的法律监督权,而是一种独立的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实质就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既是党的政治机关,又是宪法上的国家监察机关。
(《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