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借款人可以要求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解决利息返还问题,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借款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要求利息返还,因举证情况和选择的利息返还方式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利息返还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14-03
作者简介:刘新勇(1989-),男,河北邢台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任职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对利率的约定需受到法律规定利率的限制,对将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付的利息,通常会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利息的返还是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解决,还是由借款人另案提起诉讼,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借贷双方利率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现行的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对于该条款的准确理解,有利于解决上述利息返还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可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返还区三个区域。
第一个区间为司法保护区,该区间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区间段的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个区间为自然债务区,该区间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在这个区间段支付的利息,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如借款人自愿支利息后,不能要求返还;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个区间为无效返还区,该区间段为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部分,借款人支付该部分的利息,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返还。
《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超付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但是该条款对利息返還的具体方式未做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利息返还问题
(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规定》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出借人主张的数额中扣除需要返还的利息部分?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理由如下:《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属于无效利息,法院如不主动扣除,客观纵容了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借款人已经支付了36%以内的利息,出借人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法院主动扣除该部分利息,有利于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实现实体正义。
另一种观点,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理由如下:法院审理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为限,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利息返还的请求,而法院主动适用,违背了消极中立的原则,侵害了出借人的利益;根据《规定》第26条第3款,超付利息返还需要借款人提出请求。另,超出部分的利息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提出单独的不当得利诉讼,因此,法院没有主动适用第26条第3款的必要。支持该种观点的法院判决有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规定》第26条第3款,对超出部分利息予以返还。这种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意愿,同时,有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消极性、中立性,维护了程序正义;法院不主动适用以上条款不存在侵害借款人的利益情形,借款人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二)借款人能否单独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根据《规定》第26条第3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取得超出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利息应作为不当得利。
因此,借款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超付部分利息。支持该观点的法院判决有无极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0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
(三)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对超付部分利息提出了返还利息或抵扣本金的抗辩,根据抗辩和举证的程度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仅提出其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要求返还超过部分利息,但借款人未向法院提交支付利息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人抗辩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上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借款人仅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实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处理。
第二种情况,借款人提出返还超付部分利息或抵扣借款本金的抗辩,并向法院提供了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能举证证明超付利息的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两种判决,对于事实清楚,支付利息笔数较少的,法院按一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超出部分利息予以抵扣。对于案件复杂,支付利息笔数较多的,借款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抵扣数额,法院对于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予以抵扣抗辩,不予采纳。
第三种情况,借款人提出返还超付部分利息或抵扣借款本金的抗辩,借款人向法院提供了支付利息的证据,并且提供超付部分的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数额。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超出部分利息会抵扣借款本金或未付利息。
对比这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借款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利息要求返还或冲抵本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借款人提出具体明确的利息返还或冲抵请求。2.对已经支付超出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事实举证证明并且对超出部分利息的数额具体明确。3.法院对借款人提供的超付利息如何抵扣的计算方式认可。
三、民间借貸纠纷中,借款人对超出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抵扣借款本金的法律基础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抵扣计算方式
(一)借款人要求抵扣超过法律上限部分利息的法律基础
借款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超出法律规定上限部分利息要求抵扣本金,实质是行使的法定抵销权。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权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他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可以的看出,行使抵销权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双方所负债务的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已到清偿期。4.不存在影响抵销权行使的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支付了法律保护范围外的利息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出借人依据借贷关系享有借款人的债权;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出借人不当得利的债权;双方享有债权的种类、性质相同均属于金钱债务;当出借人以借款期限届满起诉至法院,借款人提出要求对超出法律上限部分利息抵扣时,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至此,借款人可以要求行使抵销权。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两种抵扣借款本金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算法:借款人超付部分的利息的充抵时间的起算点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算法:借款人超付部分的利息的充抵时间的起算点从借款人支付每笔利息当日开始计算。采纳第二种计算方法的法院判决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
对比以上两种算法,我认为第二种的计算方式即充抵时间的起算点从借款人支付每笔利息当日开始计算,以借款人每笔支付的利息扣除当笔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内利息,剩余利息冲抵借款本金。
该方式更符合《规定》立法原意。具体理由如下:
第二种的计算方式使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减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贷行为,符合《规定》设置24%、36%两条“高压线”,限制高利贷行为的立法原意。
第二种计算方式减少了借款人的偿还本金,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有利于借款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种计算方式有利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该方式在保障出借人应得的利益的情况下,减轻了借款人还款负担,让借贷双方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超付利息返还的处理方式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支付了超出法律上限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选择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解决,也可以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予以解决;借款人想要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一并解决超付利息的返还问题需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举证加以证明,根据举证的程度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借款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解决利息返还问题时,选择的利息抵扣方式不同,最终的判决解决也可能不同,借款人选择从每笔利息支付当日作为利息冲抵时间起算点的计算方式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于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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