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宏 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及其处置的研究相当薄弱。实战中,处置人员对什么样的精神病患者会实施劫持人质案件缺乏基本的认识,将如何对劫持者是否精神病患者进行现场甄别、并有针对性地予以处置视为畏途。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实施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幻觉和妄想是精神分裂症最主要、最典型的症状,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动机目的正是幻觉和妄想支配的结果,有无系统的幻觉和妄想出现则是现场甄别劫持者是否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主要依据。处置活动中所有的对话、沟通、谈判、武力行动,都应该基于劫持者的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意志和行为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开展,通过谈判消解其病态劫持动机,“满足”其病态劫持目的,促其中止劫持行为,或者为武力处置创造机会。
在劫持人质案件的主体中,精神病患者占有较大的比重。据美国警方早期的部分统计,52% (Fuselier,1986)和85%(Austin Police Department,1991)的人质事件是由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所为。在我国,虽然没有全面精确的统计数据以供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比如,2005年是河南省郑州市劫持人质案件发案最多的年份,当年下半年接连发生7·15、8·9、11·8、11·30(该案当时未对外发布)4起劫持人质案件,其中8·9和11·30两起案件的劫持者均为典型的精神病患者,8·9案件中的劫持者是一个大学生,出现了“有人驱车持续跟踪追杀”的幻觉与妄想,便选择小道、庄稼地朝郊区方向逃跑,以躲避“追杀”,清晨,在饥渴难耐的情况下,进入市郊一居民家寻找食物,被房主——一位70多岁的老汉发现,老汉以为其是入室行窃,遂对其严厉训斥。在外有“追杀”、内遇“训斥”的情况下,该精神病患者就地拿起一把斧子将老人劫持,希望借此逃避“追杀”和盘问。11·30案件则是一位男子出现了幻觉与妄想,坚信某单位“在其大脑中安装了监控器”,由于解决问题的要求长期得不到回应,便携带一爆炸装置,将该单位的一间办公室数名工作人员劫为人质,以引爆爆炸装置相威胁,要求解除对他的“仪器控制”。仅就该市该年下半年发生的劫持人质案件而言,精神病患者占比50%。固然,一个地区一个阶段的典型调查结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代表总体情况。但这足以说明,精神病患者实施劫持人质的现象并不鲜见。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活动特别需要相关理论的指导。
然而,就国内的情况看,迄今为止,不仅没有一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及处置方法方面的专著出版问世,而且专题论文也几近空白。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台湾学者在其皇皇数百页的专业著述中,仅简要地描述了一起患有妄想症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情况,并且未对处置情况进行阐述和评价[1]。
国际社会的相关研究也相对薄弱,研究成果多是一鳞半爪,既缺乏理论上的系统阐述,也缺乏实用的处置方法体系或整体方案。就连美国危机谈判专家加里·内斯纳(Gary Noesner)(1)加里是一位资深谈判专家,1972年进入FBI,在那里工作了整整30年,其中,从1980年到2002年专门从事危机谈判工作,达23年之久,退休之前曾担任FBI重大事件应对小组(CIRG)下属的危机谈判处(CUN)负责人10年,被誉为FBI首席谈判专家、危机管理专家,FBI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在其所著《FBI高难度谈判课》一书中也未对此问题进行阐述[2]60-61。王大伟、张榕榕先生在其对英美国家危机谈判进行系统介绍的著述中,尽管专篇阐述了谈判专家应该掌握的变态心理学论题,但该篇真正涉及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特点及谈判、处置方法方面的实质论述,仅有寥寥数百字[3]。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及其处置活动特点的研究是处置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填补该项学术研究空白的迫切需要。
正是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欠缺,中外警方在处置精神病患者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惑,甚至存在程度不同的恐惧心理,将对该类案件的处置活动视为畏途。
如何与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谈判并成功解救人质,确实是令各国警方普遍感到棘手的一个难题。美国警察在培训时曾有学员表示:“患有精神障碍的劫持者就像响尾蛇一样,盘踞一角并随时准备攻击,只是我不知那攻击会发生在何时。”他们曾经遇到一起案件: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高加索裔男子在一家医院劫持了5名人质,称医院拿他患病的儿子进行医学实验并导致了他儿子的死亡。该男子要求媒体将这个情况公之于众。通过谈判人员的努力,劫持者放下了手中的武器并准备释放人质。为了缓和气氛,谈判人员建议人质在被释放时拍拍劫持者的肩膀,告诉他“我们是爱你的”。不料人质做出这一举动后,劫持者突然情绪激动地抓起武器并且大叫大嚷,随后断然拒绝释放人质。为了保护人质安全,警方战术小组无奈之下只好击毙了劫持者[4]。显然,如果谈判人员不能正确甄别患有精神病的劫持者,不了解他们的病态动机目的和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认知方面的障碍与特点,不掌握缓和矛盾、化解危机的方法,就会将自己暴露在劫持者随时可能发起的攻击之下,同时亦会将人质推入危险境地。处置人员还有可能在极大的压力之下过度使用武力,随意剥夺劫持者的生命,甚至会出现武力处置形式及战机选择利用不当的情况。对劫持者过度使用武力,比如当着人质击毙劫持者,既有悖于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则,还会对人质产生严重的身心影响,致使人质出现“创伤后压力失调”(PRSD-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现象,长期伴随恐惧、失望、自暴自弃、过度惊恐、精神无法集中、做噩梦等症状。
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方法的研究,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针对警方面临的现实难题和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的探讨。
中外警方对该类案件处置的共同困惑与恐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打开有关精神病问题的专业著述,专家学者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精神病分为轻重不同的多个层次,每个层次又有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精神病类型,每个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又有不同的致病原因、病症表现、行为特点、可能出现的攻击类型以及不同的应对策略方法。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精神病患者中,哪些患者、在什么情况下、会基于什么动机目的实施什么样的劫持人质行为,迄今为止,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更没有人对精神病患者与人质案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过一一对应的科学揭示。
对上述复杂的专业问题,即使是精神病领域内的理论学者和临床专家也很难做到了如指掌,融会贯通,科学运用。作为精神病问题理论与实务外行的警方指挥员、谈判人员、武力处置人员真正弄清并牢固熟记精神病的基本类型与主要特征都很难做到,更遑论系统掌握精神病与人质案件的相互联系了。
精神病的症状不像器质性疾病那样具有可视化、可量化的特点,一些临床专家也将精神病诊断、鉴别视为畏途。一些被要求到现场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高水平临床专家坦言,即使他们被请到案发现场,对劫持者是否为精神病患者的甄别,也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观察过程,并且不能保证得出准确的结论。对此,笔者曾到一家精神病医院与高水平的精神病医生进行过求证,该专家直言不讳地认同以上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医生或专家水平低下,他们的不自信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方面缘于他们很少接触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实践,所以,他们往往从理论出发,倾向于将问题考虑得过于复杂,比如,将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所患精神病的种类考虑过于宽泛;另一方面,缘于精神病诊断依据的特殊性。
精神病诊断依据的特殊性可透过罗森汉实验窥斑见豹(2)罗森汉实验有不同的文献出处,它们对实验基本事实和结论的表述大体一致,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不同文献互有出入,本文引用时,准确起见,综合了三个方面文献资料,详见:钱明、刘畅、崔光成《医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32页;汤新华《“两罗”实验及其在美国教室里的应用》,载《江苏教育研究》2009年1期,第60-64页;黄凯平《罗森汉实验》,https://wenku.baidu.com/view/dc01ffeca8114431b80dd801.htm。。该实验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挑选出3男5女,包括罗森汉本人,共9人,其中有儿科医生、精神病学专家、画家、家庭主妇、心理学研究生和心理学专家等,他们假扮成精神病患者去美国几个州的12家精神病院求诊。这些精神病院,包括非常豪华的现代医院和设备落后、较为简陋的医院。就医之前,罗森汉对被试者进行了简单的培训,要求被试者不要打理个人卫生,并尽量让自己显得很脏,与周围整洁的环境不协调。罗森汉还要求被试者练习如何将医院强制病人服用的药物藏匿下来并处理掉。按照事先的计划,被试者伪造了姓名和职业后去医院就诊。就诊时,被试者向医生陈述,总是听到一些奇怪的声音。当医生问被试者其他情况时,被试者都按实际情况陈述。当医生要被试者住院确诊时,被试者均表示症状消失,言行举止也都恢复正常。最终,“被试者中有8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人被诊断为‘躁狂抑郁症’, 9人平均每人住院‘治疗’19天,最长的52天,最短的7天”[5]。
根据罗森汉的研究,被试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和护士都没有发现他们是正常人。相反,很多精神病患者却知道被试者是正常的。“例如,有个年轻病人对被试者说:‘你没有病。你若不是记者,就是教授。’还有的病人说道:‘你是来视察医院的。’”[5]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罗森汉每天写笔记记录所发生的一切,这被医护人员称作‘书写行为’,并被看作精神分裂症导致的偏执行为”[5]。后来,他以《精神病房里的正常人》为题,将研究成果发表在《科学》杂志上。他明确得出结论:精神病医生并不能把正常人与精神病患者真正区别开来。
“有一家精神病院向罗森汉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称在接下来3个月,无论罗森汉派来多少假病人,他们一定会准确区分出来。罗森汉又开始了第二部分实验:他表示将在3个月内不停地指派一些假病人去这家医院就诊。结果表明:这家医院声称这期间到医院就诊的193名病人中,罗森汉至少派来了41名假病人,另外还有42名病人也被怀疑是罗森汉派来的。而罗森汉却表示他实际上不曾派过一个人。”[5]
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类似的实验研究,也都印证了罗森汉的结论。
“尽管精神病医生们遵循一套严格的诊断程序来区别‘正常’与‘病态’,也一直致力于改进诊断方法,但无论如何,对精神病的诊断标准都无法像心脏病、癌症、肾病一样通过客观指标来判断。精神病学到现在也无法回应罗森汉实验结论的挑战,精神病医生也确实很难真正区分所谓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他们专业化的诊断技术并不可靠。”[5]
由此可以看出,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精神病患者并不容易,即使在专业领域也会发生失误,更何况由警察进行现场鉴别。
除了面临以上两个问题外,更让人感到头疼的是,即使准确无误地将劫持者诊断为精神病患者,警方也缺乏有关精神病患者病症特点和应对方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处置经验。处置活动中,现场指挥员、谈判人员、武力处置人员往往拿对待正常人的方法对待精神病患者,或者根据自己对精神病患者特点想当然的理解,采用相应的方法予以处置,致使处置过程一波三折,处置效果难以预料。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活动迫切需要了解和掌握与处置活动密切相关的精神病学知识、精神病患者的特征、精神病患者鉴别的科学方法,迫切需要系统、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处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科学方法,破解处置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难题。
首先,唯有强化研究,掌握特点,把握规律,方能保证科学处置,降低处置成本,提升处置成功率,尽最大可能地保障人质安全。其次,唯有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处置活动,方能避免过度使用武力,最大限度地挽救劫持者的生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质的间接身心伤害。
从实战运用的需要出发,处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重点需要破解以下难题。
1.什么样的精神病患者会劫持人质。借以明确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精神病类型。
2.精神病患者为什么会劫持人质。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动机。
3.精神病患者通常会提出什么诉求。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目的。
4.由谁、根据什么判断劫持者是否精神病患者。借以明确处置实践中鉴别精神病患者的主体与依据。
5.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有何特点。借以明确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与其他劫持者的不同之点及由此带来的整个案件的不同之点、对处置活动的特殊要求。
6.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特点。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与其他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的区别之点。
7.如何布控。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中的现场控制策略和环境营造特点。
8.如何谈判。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中,在应对病态劫持动机目的、回应病态诉求方面的特点。
9.如何进行武力处置。借以明确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中,武力处置在形式选择、战机把握、战术运用方面的特点。
研究前5个问题,旨在破解患有精神病的劫持者的特点及其实施的案件特点;研究后4个问题,旨在破解处置活动的特点。一旦破解了这9个问题,掌握了科学的处置规律,便可以对症下药,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实现成功处置目标。
破解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活动面临有三大基础性难题、九个重点性问题,有赖于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路径。
1.顺向研究。即从研究精神病到研究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先从精神病学原理入手,从理论上对精神病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从临床上进行具体实地观察考察,力求系统深入地掌握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尤其要全面掌握精神病分类及其主要类型和主要症状,从理论上顺向研究推断什么样的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在何种情况下基于什么样的病态动机目的、实施什么样的劫持人质案件,其精神障碍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处置活动应注意什么问题。
2.逆向研究。即从研究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到研究精神病。先从研究处置实践中遇到的实施劫持人质案件的精神病患者及其表现入手,对劫持者出现精神异常的既往案例进行文献研究、对疑似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现行案件进行现场观察研究,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劫持者的言行状况,对其是否精神病患者、是何种精神病患者作出判断,搞清楚常见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病类型。
讲到临场实证研究,可能会有人担心,既然罗森汉实验表明,对假冒的精神病患者很难予以有效识别,那么,会不会有人假冒精神病患者实施劫持人质案件?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实证研究岂不是存在错误判断的风险。笔者认为,尽管理论上存在正常人假冒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可能性,但实践中发生的概率极小,迄今为止,中外尚未见相关报道。通常情况下,正常人没有必要假冒精神病患者实施劫持人质案件,因为假冒行为不会给其带来任何利益。
3.双向研究。这是一种综合性研究。首先,以粗浅的顺向研究打基础,初步掌握有关精神病的基本知识。其次,以扎实的逆向研究深入求证,明确劫持人质的常见精神病类型。再次,对通过初步的顺向研究和逆向研究所判明的劫持人质的常见精神病,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聚焦重点问题,科学概括患者的言行特点与规律,明确进行准确识别的标准和稳妥予以处置的方法。
单纯的顺向研究,事倍功半。精神病专家学者之所以对现场甄别精神病患者、现场指导处置活动缺乏自信,主要原因是他们的研究主要局限于顺向研究,缺乏逆向实证研究。他们虽学富五车,对精神病治疗问题临床经验丰富,但是没有深入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对一定时间跨度内、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情况进行主动的、系统的、持续性的跟踪考察和研究,他们所掌握的通常是警方进行专业请教时,偶尔送上门的个案。故此,受逆向研究素材所限,他们只能凭借丰厚的精神病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开展从理论到理论的顺向研究,很难从烦琐复杂的理论中走出来,很难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问题作出精准、科学的阐释,也很难对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提供有实际指导价值的系统研究成果。作为处置主体的警察受精神病方面基本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单纯的顺向研究更是举步维艰。
单纯的逆向研究,如果研究者缺乏起码的精神病理论基础,或者直接、间接掌握的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实战案例数量不多,直接从案件入手开展实证研究也困难重重,很难抽象出科学的结论。
科学的研究路径必须是综合性双向研究,并且第一步的顺向研究宜简,第二步的逆向研究宜实,第三步的双向对接要深。双向研究由粗浅的理论到具体的实践,再由具体的实践回到特定的理论,逐步深化认识,矫正观点,直至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劫持人质的规律特点作出科学的概括,得出科学严谨的结论,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以上笔者所倡导的对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方法的研究路径,实际上也是笔者研究本论题所采用的方法。
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问题研究之所以十分薄弱,研究成果之所以寥若晨星,主要原因是研究方法存在问题,其器不利,其事难善。笔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随着被动地对相关案例了解的不断增多,而逐步产生研究兴趣,并开始主动收集与积累资料。借助于有限的《司法精神病》知识,从21世纪初开始,深度关注中国境内见诸媒体的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案件,至今已有将近20年的时间。笔者搜集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较为完整、具有研究价值的有数十起,对这些案件,笔者一方面注意归纳、抽象它们的共性特点;另一方面致力于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深度研究,包括访谈处置现场指挥员、谈判人员、武力处置人员,还曾到精神病医院探访被警方生擒的、实施劫持人质案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并对精神病主治医师进行深度专业访谈。通过这些调查研究工作,笔者基本上掌握了劫持人质精神病患者所患精神病的主要类型、病症,及其病态劫持动机目的、语言行为特点。
在此基础上,为了确证自己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笔者又重点对与劫持人质案件高度关联的精神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向高水平精神病专家请教,以此不断完善研究结论。
笔者研究该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指导劫持人质案件处置实践,读者对象是普通公安民警,为此,行文中将最大限度地避开各种各样纷纭复杂的精神病学概念与理论问题。
“精神病(psychosis)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发生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6]
在此,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精神病学对精神病的定义和分类十分复杂,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精神病的内涵与外延并未达成广泛的共识、形成公认的定义。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还是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对精神与行为障碍的分类,都有百种之多,警务人员在指导实战出发的研究与应用中,如果陷于纷纭复杂的概念之中,必然会如坠五里云雾,难以自拔。为此,警务人员必须从浩繁的精神病概念与分类中解脱出来,将复杂问题予以简单处理。研究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问题,有三类相关对象或现象需要予以关注:表现出轻微精神障碍的劫持者;劫持人质的躁狂抑郁症患者;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第一类对象属于正常对象;第二类对象是广义精神病中应予重点关注的对象;第三类对象,精神分裂症是狭义精神病,是一种最具典型性的精神病,一方面,患者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同正常人相比具有本质的差异,另一方面,其与正常人、其他类型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动机目的差异极大。精神分裂症患者是所有实施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中最为特殊、最应该重点研究、需特别对待的一类精神病患者,也是本文论述的核心问题。
“传统‘精神病’用于特指精神分裂症等少数重症精神疾病,为了与其他精神疾病种类相区别,把它称为‘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其他则归为‘非精神病精神障碍’。”[7]3“美国精神病协会《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修订版)(DSM-IV-TR)认为:‘精神病一词有很多定义,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狭义的精神病只局限于幻觉和妄想表现,患者对精神病态表现没有自知力。’”[7]3
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完全是基于幻觉和妄想支配下的病态动机目的而作案,这种幻觉和妄想是系统而连贯的,是患者确信不疑、没有任何自知力的。其他实施劫持人质的广义精神病患者,个别情况下也可能会伴随有幻觉或妄想,但其幻觉、妄想只是碎片化的,甚至在外界的提示、引导之下,患者能够意识到在其身上出现的幻觉、妄想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有鉴于此,可以将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作狭义理解,即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
表现出轻微精神障碍的劫持者,属于正常人,不能将他们视为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的行为人,多数为正常人,他们往往基于种种压力与挫折铤而走险,选择了犯罪,而且在犯罪过程中又会承受种种新的压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实施劫持行为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一些轻微的精神障碍,比如焦虑、恐怖以及偏执、冲动、反社会人格、表演型人格等症状。这些表现属于非精神病性症状(non-psychotic symptoms)。劫持者出现这些轻微的精神障碍,并不意味着他们是精神病患者,同他们的谈判、对案件的处置,应该正常推进。此时,谈判活动的一个首要的目标,就是消除这些轻微的精神障碍,使劫持者恢复正常的精神状态。
谈判的初始阶段首先应该立足于安定劫持者情绪,控制现场局势,建立起有效沟通渠道,形成基本的谈判气氛。谈判人员要向劫持者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帮助解决问题的职责所在,强调警方关心并保障包括劫持者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明确表示和平地解决问题、不希望任何人受到伤害的愿望。无论劫持者言谈如何粗鲁、情绪如何暴躁,要求如何急躁,谈判人员务必要保持头脑冷静、情绪淡定、语气和缓。要留心倾听、准确记录其言谈内容。
谈判气氛形成之后,实质性的谈判应该按照阶梯推进式人质谈判模式,与劫持者展开谈判,以促成案件的和平解决,或为武力处置创造条件。
“躁狂抑郁症兼有躁狂状态和抑郁状态两种主要表现,发病期间表现情感高涨时称为躁狂,表现为情感低落时称为抑郁。病症具有周期性和可缓解性,间歇期病人精神活动完全正常,一般不表现为人格缺损。伴有行为及思维的障碍。其情感改变的特点表现为情感异常高涨或低落,往往会出现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思维迟缓、心情沮丧、焦虑暴躁,心神不宁、不愿交谈等。这类病人一生中会反复多次发作,间歇期精神状态可完全恢复正常。发病时可能每次都为躁狂或都为抑郁,也可能有躁狂抑郁不规则交替发作。”[8]
劫持人质的行为人中,有一定比例的躁狂抑郁症患者。
1.常规应对方法是基础。他们尽管是精神病患者,但劫持人质的动机目的通常情况下尚属常态,而非病态,躁狂抑郁症充其量对劫持行为的发生具有促进作用。为此,应对患有躁狂抑郁症状的劫持者,特别是同他们的谈判沟通,应以正常谈判活动为基础,谈判活动仍然应该按照对待正常人的谈判原则、技巧、策略推进。
2.谈判对话要富有耐心。同时基于他们的病症特点,应注意谈判方法的特殊性,做到同中有异。无论他们呈现持续性的躁狂状态,还是呈现持续性的抑郁状态,抑或是交替呈现两种状态,谈判中,情绪的稳定、沟通气氛的形成、共鸣的产生、信任的建立较之于正常人,都会更难一些。此时,谈判人员需要把握以下谈判要领。
第一,要克服急躁心理。谈判人员对躁狂抑郁症患者需要有更多的耐心,要有进行持久谈判的准备。
第二,要更加注重运用倾听的谈判技巧。在劫持者出现躁狂状态时,要因势利导,引导其充分发泄,做忠实、积极的倾听者。
第三,要更加注重单方沟通技巧的运用及其与倾听技巧的配合。在劫持者出现抑郁状态,长时间沉默不语时,谈判人员要主动向其单方发话,设法使劫持者将影响其开口谈话的恐惧和顾虑表达出来,要不时传递保障其安全、帮助其解决问题或渡过难关的信息,以缓和紧张局面,促其应答。一旦其开口讲话,谈判人员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运用倾听技巧中的谈判工具,如“最小的鼓励(minimal encouragements)”“复述(paraphrasing)”“简单重复(mirroring)”“开放式问句(open-ended questions)”,引导劫持者充分倾诉,以促进良好沟通关系的形成[2]116-121。
第四,谈判人员要努力促成双方形成共鸣,建立融洽关系,竭尽全力建立起劫持者对谈判人员的信任,以期改变其行为,或在谈判沟通过程中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
此外,对该类人员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现场环境要尽可能安静。同时,鉴于这类人员出现自杀的概率较高,要尽量阻止其自杀,或注意防止其自杀前杀害人质。
在实施劫持人质的所有行为人中,唯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同其他劫持主体——包括正常人与其他精神病患者——相比,具有本质差异。精神分裂症是实施劫持人质的精神病患者中最主要、最集中、最典型精神病类型,是精神病患者劫持人质问题应关注的重点。
1.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劫持人质行为的动机目的具有特殊性:正常人以及某些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劫持人质行为的动机目的是现实的、世俗的——金钱名利、恩怨情仇、宗教信仰、政治理想等;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劫持人质行为的动机目的是病态的,即虚幻的。
2.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情况与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正常人以及某些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在劫持人质的过程中,其意识来源于对客观事物的反应,行为受其正常的意识支配;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劫持人质过程中的意识,有相当的成分来源于病态的虚幻,甚至在特定阶段上其行为完全受虚幻的意识支配。
因此,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应该采用完全不同的处置方法体系。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临床上往往表现为症状各异的综合症,涉及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及认知功能等多方面的障碍,通常表现为各部分精神活动之间以及主观精神活动与客观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发病年龄多在青壮年时期,发病过程缓慢,患者一般意识清楚,智能基本正常,但部分患者在疾病过程中会出现认知功能的损害。病程一般迁延,呈反复发作、加重或恶化,部分患者最终出现衰退和精神残疾,但有的患者经过治疗后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9]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常见精神障碍有以下五个方面。
感知觉障碍主要表现为幻觉。幻觉是虚幻的感知觉,是指在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某种事物,但病人却感知到它的存在。幻觉主要表现为以下6种类型。
1.幻听。指在客观上没有声音刺激的情况下出现声音——自然声音或言语声——的知觉体验。患者甚至能区别发声者的性别、是否熟人。幻听包括命令患者做某事的命令性幻听,评价、斥责、嘲笑患者的评论性幻听,几个声音交织出现相互争吵的争论性幻听。
2.幻视。指在客观上没有视觉刺激的情况下出现视觉现象、看到不存在的景象和人的体验。
3.幻嗅。闻到客观上并不存在的特殊味道。
4.味幻觉。感觉食物中有某种特殊味道,认为其中有异物或毒物。
5.幻触。皮肤表面有特殊的感觉,如感觉有风在吹,有虫在爬。
6.内脏幻觉。对自己身体内部有异常体验,例如器官的扭转、穿孔。
对于同一器官,如果幻觉体验和真实知觉同时存在、同时消失称为功能性幻觉,例如听到流水声就会出现斥责、嘲笑声。对于不同器官,如果幻觉体验和真实知觉同时存在、同时消失称为反射性幻觉,例如听到开门声就会出现门口有人影的幻视。和心理因素直接相关,具有浓厚情感色彩的幻想称为心因性幻觉,往往是患者急切盼望出现的事情。
“思维障碍是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主要包括思维形式障碍和思维内容障碍。”[10]
思维形式障碍主要表现为思维联想活动过程(量、速度及形式)、思维联想连贯性及逻辑性等方面的障碍。
思维内容障碍主要表现为妄想。妄想是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病态的推理和判断。最常出现的妄想主要有以下14种。
1.被害妄想。又称(被)迫害妄想,指患者毫无根据地认为,自己及家人正在遭受某些组织、团体或个人造谣中伤、陷害毒害、谋杀追杀。“绝大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被害妄想,被害妄想可以表现为不同程度的不安全感,如被监视、被排斥、被投药或被谋杀等,患者在妄想影响下,往往为了进行自我保护而作出防御或攻击性行为。”[11]劫持人质通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被害妄想往往与影响妄想、中毒妄想、被跟踪妄想和被监视妄想交织出现在同一患者身上。
2.影响妄想。又称物理影响妄想或被控制感,指患者感觉到或坚信自己的思想、行动被外界某种或某些特殊的力量、使用特别先进的仪器予以控制。通常会声称大脑被装入控制器,或者外太空有卫星用电波控制其行为。其一举一动均被洞悉和操控,甚至于被强加了一些不属于他们的思想和意愿,严重影响了其精神活动、身体健康,感觉到不能自主,极不舒服。为了摆脱被控制的困境,患者会采取劫持人质的极端手段,胁迫有关方面采取行动,帮其解决问题。
3.中毒妄想。指患者认为自己的饮食内被人投放了某种“毒药”,导致自己中毒。中毒的结果不仅表现为身体上的极度不适,还表现为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出现大脑空白。求医“排毒”“解毒”,要求有关方面侦查、惩处下毒的凶手,是他们与妄想相伴随的基本行为,劫持人质往往被用作胁迫政府破案的一个手段。
4.被跟踪妄想和被监视妄想。指患者感觉并坚信有人在持续性地跟踪、监视自己。手段包括驾车或徒步跟踪、监视,利用高科技跟踪、监视。患者一方面会想方设法逃避跟踪、监视,另一方面会求助政府或专家帮助破解困境。
5.疑病妄想。又称身体妄想,指患者无端认为自己罹患诸如癌症之类的绝症或某种严重疾病,或者坚信自己体内有某种异物。对医院医生的诊断结论极端排斥,或认为医院医生的水平、医术有问题,或认为医生有意欺骗他,对生活十分绝望。
6.关系妄想。指患者错误地相信周围发生的本来与其不相干的事物、现象、变化,均与其有关,对其不利。患者认为别人说的话、报纸电视上的报道都和自己有关,是别有用心针对他的,甚至某些自然现象也与其密切相关。
7.嫉妒妄想。指患者认为自己的配偶不忠,已有外遇。患者即使找不到证据也不善罢甘休,进而跟踪监视自己的配偶,执着地寻找“第三者”。患者在产生紧张、焦虑、烦躁情绪的同时,严重的会诉诸暴力。
8.夸大妄想。指患者认为并坚信自己有很高的职位、超长的才能、无上的权力、巨大的财富,或者认为自己是伟大的科学家、发明家,已经或者即将有许多重大发明创造。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夸大妄想缺乏现实基础,内容荒谬、离奇。
9.发明妄想。是夸大妄想的一种,指患者坚信自己极度聪明,已经或即将有重大发明创造,已经解决或接近解决国内外的某些重大科技难题,因而自己是对国家和人类有特殊贡献的人。为了获得认可和支持,他们有时会不择手段。
10.血统妄想与非血统妄想。血统妄想又称名人血统妄想或出身显贵妄想,常与非血统妄想同时出现。患者会突然认识到或者“发现”,自己的父母是“养父母”,真正的“亲生”父母是某社会知名人士、皇族贵族、名门世家、国家政要,甚至是外国显要人员。为了能够验明正身,得到承认,患者可能采取种种手段,甚至不惜诉诸暴力。
11.钟情妄想。指患者认为别人爱上了自己,甚至要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将别人的一颦一笑都认为是爱的表现,而客观上别人并未爱上他。
12.罪恶妄想。指患者无中生有地认为自己存在严重的罪错,或无限夸大自己的某些罪错,坚信自己罪孽深重,应当受到严重的惩罚。患者甚至会主动要求接受处罚、改造,有时还会自伤自杀。
13.宗教妄想。指患者非同寻常地相信某些宗教信念,认为自己是神的使者,奉命到人间济世救人。
14.虚无妄想。又称否定妄想,指患者固执地认为自己和他人乃至世界是不存在的,都已毁灭。看到的一切都是不真实的、不存在的,自己是行尸走肉,器官或已坏死,或已退化。
此外,精神分裂症患者还会出现易人妄想(易人错觉症)、扮演妄想、变兽妄想、色情妄想等。
妄想具有坚定性,患者不接受事实和理性的纠正,对自己的想法坚信不疑。妄想是患者独有的个人信念。
“主要表现为情感淡漠及情感反应不协调,以及不协调性兴奋、易激惹、抑郁及焦虑等情感症状。”[11]
主要表现为意志减退甚至缺乏,或表现为有打算但少执行。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中认知缺陷的发生率高,会出现诸如信息处理、注意、记忆、执行功能等方面的认知缺陷。
在精神分裂症的上述五个方面的精神障碍中,与劫持人质案件关联性最大的是感知觉障碍和思维障碍。第一,它们与劫持病态动机目的高度关联;第二,它们是现场鉴别的主要依据;第三,警方围绕这两大精神障碍内容应持的态度及反应方式,是处置该类劫持人质案件的关键所在。
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常出现幻觉——妄想综合症(hallucination delusional syndrome),他们的举止中幻觉和妄想伴随出现,一般先出现幻听、幻视等,随后继发性出现被害妄想和影响妄想,幻想和妄想之间相互联系与影响。
此外,充分认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对于武力处置活动也具有积极意义。
现场鉴别实施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如何鉴别,二是由谁鉴别。
如何鉴别,即鉴别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具体讲,就是当劫持者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为此,必须首先探明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动机目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明其基于这种病态动机目的会出现哪些异于常人的言行表现。
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基于被害妄想的劫持人质,二是主要基于夸大妄想的劫持人质。前者,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通常是为了逼迫有关方面帮助他们摆脱“感知”(幻觉——妄想)到的“真实”困境;后者,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通常是为了实现其认为(幻觉——妄想)的“真实”美好境界。
1.主要基于被害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动机目的。主要基于被害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所以会实施劫持人质行为,通常是其被病症中的负面情景严重困扰,找不到摆脱困境的其他办法,或寻求摆脱困境的其他办法屡屡受挫,在无路可走的境况下,绝地反击,掳人为质,逼迫相关方面和人员对向其“施加迫害”的“人”或“组织”进行调查、追究,改变、结束其“被迫害”的处境,借助对弱者的劫持,要挟强者救助同样作为“弱者”的自己。这是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最通常的、占比最大的病态劫持动机目的,即为什么劫持和通过劫持要实现的目标。当然,现实情况是纷纭复杂的,有时精神病患者遭遇的困境是相互交织的,通常是病中困境与现实困境相叠加,虚幻挫折与真实挫折相交织,其劫持人质既可能是如上所述的一种主动进攻行为,也有可能是以劫持人质为防护手段的一种被动避险行为。
如前所述的2005年8月9日,郑州某大学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学生,本来是为了躲避幻觉和妄想中的迫害,结果在躲避过程中其又被误认为窃贼,遭到训斥,一方面面临“追杀”,另一方面又被当作窃贼训斥,情急之下劫人为质,索要枪支弹药,以期安全离开,有效自卫,以摆脱双重困境。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逃避“追杀”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跨度流动,在流动期间也可能由于生计的需要,会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在面临抓捕的过程中,他们会劫持人质,抗拒抓捕,并提出摆脱被迫害处境的诉求。
2.主要基于夸大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的病态动机目的。主要基于夸大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所以会实施劫持人质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他们被一种虚幻的特殊能力、身份、关系所强烈地刺激,他们坚信这种能力、身份、关系一旦能够得到认同、接纳、关注,他们将一鸣惊人,一步登天,或独步天下,造福众生。但是,这种特殊的能力、身份、关系有关方面和人员却视若不见,不理不睬,他们在“正常”途径难以走通的情况下,选择劫持手段,逼迫有关方面和人员帮助他们促成美好梦想。
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患者现场向警方提出的要求通常与他们的妄想内容(通常表现为迫害妄想、物理影响妄想、夸大妄想、名门妄想等)、幻觉内容(受到迫害的幻视、幻听,虚幻的特殊能力、身份、关系)相关联。主要基于被害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通常是要求有关方面、人员或对“迫害”主体(个人或组织)加以追究,或对“迫害”结果及状态加以消除,或对“迫害”结果和状态分别予以处置;主要基于夸大妄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向警方提出的诉求通常是帮助其联系相关人员、部门、领导、专家,或由专家、媒体见证其特殊能力与价值,帮助其创造能够施展能力、体现价值的条件,使虚幻的特殊能力、身份、关系能够得到认同,能够发挥潜在能量,展示潜在价值,实现美好愿望。
例如,2010年7月7日晚,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的一湖北男子持刀劫持一名女性的案件,在劫持人质的过程中不断质问:“为什么要逼我呢?”“从湖北到广州都想把我杀了?”并大喊要见市长、记者,声称“有问题要反映”,表现出的就是典型的被害妄想,并可能伴有幻觉[12]。
对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现场鉴别,即由谁、根据什么判断劫持者是否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问题。
1.甄别依据。通过前面的论述,已经清楚地明确了精神分裂症患者出于什么动机、为了什么目的而劫持人质,明乎此,鉴别依据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那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对其为何如此、及借此为何的倾诉、陈述与要求,自始至终充满了痴人说梦的情节和诉求,诸如此类的诉与求,是对精神分裂症的精准诠释。那么,劫持者在围绕劫持行为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现场言谈和行为表现中,是否存在系统性的痴人说梦现象(幻觉与妄想),就是判别劫持者是否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最为可靠的标准。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的常见病态诉求包括诉与求两个方面,病态之诉往往与劫持动机相关,病态之求往往与劫持目的相关。
痴人说梦的病态之诉,诸如某个体(团伙、组织、个人、政府部门……)是黑社会(特务、间谍、坏人……),对其本人(及家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在其家中、工作场所、行走道路上安装了监控仪器,其行动、语言、思维均被洞悉、控制……在其大脑中安装了监控仪器,24小时监控其思想……时刻对其进行徒步或车辆跟踪、监控、追杀……向其大米中、饭菜中投毒,吃后大脑一片空白,身体受到伤害……将其本人或家人作为医疗试验品,对其进行手术或由其服用新药,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其特殊才能、贡献得不到认可和推广……其重大发明创造项目得不到大力支持……其极致尊贵身份得不到认证,或与特定政要、名人的特殊血亲关系无法得以确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痴人说梦的病态之求,诸如要求警方或相关方面拆除施加“迫害”者安装在其体内、家中、工作场所、行走道路上的监控仪器,停止跟踪、追杀、投毒等“迫害”活动……侦查、调查迫害阴谋活动,尽快抓捕、严厉惩处投毒者、监控者、黑社会、特务、间谍……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或迅速行动,或作出承诺,再也不能对其诉求像以前那样“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了,“对不负责任”的人员应予以追究;有的还提出要求媒体介入、现场采访直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即可判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
2.甄别主体。基于上述认识,处置指挥员和谈判人员就可以根据精神分裂症的一般病症表现,对劫持者是否精神病患者作出判断。处置过程中,如果有临床精神病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更好,处置人员亦可独自进行现场甄别,并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以上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或临场症状的探讨,实际上是对其病症特点的揭示,这些特点对于现场甄别劫持者是否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重要的价值。下面是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劫持人质案件特点的揭示,以期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能够把握特点,遵循规律,对症下药。
对主要基于被害妄想而实施劫持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而言,其长期生活在被“迫害”的困境与恐惧之中,也长期生活在求告无门的无助与绝望之中。在患者一方看来,一路走来,无人相信、无人理睬,无人伸手相助,有关方面和人员,其中可能包括警方和警察,麻木冷酷、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与警方回避问题、袒护迫害者不无关系。个别情况下,劫持者指控的“迫害”主体机关可能就是某公安机关或政法机关。他们现场与警方的接触过程中,往往会对警方的行为及行为意图产生猜疑,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对此问题,警方不能按照常规思维思考问题,而应该从患者的病态心理和情绪出发,注意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方式方法,以免引起其猜疑,或产生抵触情绪。
精神分裂症患者言谈举止中表现出的系统性痴人说梦,其所陈述事实的虚幻性、其所提要求的荒诞性是不言而喻、显而易见的。任何一位在场的正常人,都可以根据常识形成判断,认为患者所讲事实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对患者自身而言,其所表述的幻觉与妄想内容,是他们所“真实”地感受到的情景,绝对不是为了骗人而故意编造,也不是为了胡搅蛮缠而信口开河。
病魔使他们将幻觉当真相,将妄想当实情。他们对幻觉与妄想内容的坚信不疑,在其发病期间是根本无法改变的,试图让他们认识到幻觉与妄想内容的虚假性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的。
精神分裂症患者通常都存在认知功能障碍,如信息处理、注意、记忆、执行功能等方面的缺陷。这些障碍的存在,使患者对外界刺激意义的理解力低于正常人,使患者对特定事物注意的持久性低于正常人。与正常人相比,患者的注意力更容易分散,更难以高度、持续集中;即使是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表面看来对外界刺激高度戒备、极其灵敏(或极其迟缓),但这种注意的灵敏性,并不能保证其注意力的持续集中。
注意力的分散,往往会使劫持者对人质的控制和对警方的防备出现疏漏。
意志和行为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的存在,决定了精神分裂症患者行动反应的灵活灵敏程度低于正常人。尽管有时精神分裂症患者表面看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歇斯底里、杀气腾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外界事物的反应和应变十分灵敏,也不意味着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能力强于正常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棘手之处在于,其感知觉障碍和思维障碍的存在,使他们的行为动机目的异于常规,难以捉摸;而他们的意志和行为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的存在,使他们的行为反应的灵敏度和灵活性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反应能力和行为能力。
处置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必须针对其病理特点,对症下药,采取行动。要重点在营造适宜的处置环境、运用适宜的谈判技巧、采取适宜的武力行动上,体现处置活动的独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的现场控制,总体原则是,创造有助于消除猜疑、避免对立的适宜环境,营造良好对话氛围。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大多具有被害妄想,即使是那些具有夸大妄想的患者,也由于在寻求认可和帮助的过程中充满了艰辛、挫折、无助和无奈,对人间的“冷漠”“麻木”乃至“敌意”体验深切,他们与常人相比,对可能的迫害和算计更加敏感,对警方的现场控制行动往往会进行过度的解读,防范意识、戒备意识比正常人更强。因此,现场控制应把握 “五宜五不宜”,即气氛宜静不宜闹;人员宜少不宜多;武器宜隐不宜现;态度宜温不宜冷;措施宜缓不宜急。
现场控制,要尽量做到不展示武力和禁止过度展示武力,尤其不要在劫持者视线内出现具有攻击性的人员和武器,尽量不让持有武器的警察乃至着装警察进入劫持者的视野。要尽可能缓解劫持者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心理放松,以便形成适宜的对话气氛,施加有效的诱导。
劫持者一旦看到荷枪实弹的警察,要及时向他说明,警察携带武器到现场的目的是保护他,同时也保护警察不被“坏人”袭击,是为了抓捕迫害他的“不法之徒”。
1.切忌分辨事实真相。警方处置精神分裂症患者劫持人质案件,须臾不能忘记他们“将幻觉与妄想当成真相”这一特点。基于此,处置人员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劫持者期待解决的同幻觉、妄想相关的问题,在他的主观世界中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在同劫持者进行对话、交流、沟通、谈判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幻觉、妄想的内容,警方也应该将其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真实存在”的问题来对待,以劫持者可以感受到的诚恳态度,通过认真、严肃的探讨和论证,现场形成劫持者认为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对话、交流、沟通、谈判过程中,切忌在劫持者感知的“真实存在”之外,触及其他与之不同的真实存在。
“假作真时真亦假”,警方不可能说服劫持者,使之认识到自己的陈述是幻觉与妄想,更不能试图去证明他们陈述的内容是错的。面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基于幻觉与妄想的陈述,任何分辨和探求客观真相的直接后果,就是激怒劫持者,使其认为警方在“敷衍塞责”乃至 “颠倒黑白”、甚或是与“加害者”“同流合污”“助桀为虐”,警方在对话过程中必须以精神病患者所认为的“真”为“真”。
与劫持者对话的一个最基本底线是做到“五不”:不能试图用真相纠正劫持者陈述的荒诞不经的幻觉与妄想内容;不能回绝劫持者提出的客观上没有办法操作的荒诞不经的诉求;不能直接向劫持者指出他是精神病患者;不能提出帮助劫持者联系医院进行治疗的建议;不能直接向劫持者指出他所陈述的内容是精神病导致的幻觉和妄想。
2.以假为真破解问题。警方在同劫持者的沟通过程中,应该吃透病情,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将其所有的诉与求都当作真实的问题,像解决真实问题那样接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诉求,对其表示深度同情,与其一起探讨解决的途径与办法。
谈判人员应跟随精神病患者走入他的幻觉与妄想,“相信”并感受他的病态世界,并且在他的病态世界中,与其一道寻求摆脱其所面临的病中困境、或步入其病态美景的出路,满足其荒诞不经的迫切要求。使之在谈判人员的引导下,在走出病态困境、或步入病态美景的同时,也失去进行劫持人质犯罪的原动力,中止犯罪,实现使劫持者放下武器、释放人质的最佳谈判目标。
同时,劫持者也可能由于看到解决问题有望而放松警惕,在对人质的控制和对警方的防守上出现空隙,这可以为武力处置赢得有利战机,对此,下面将专门阐述。
也有的劫持者案发前发病,警方到场后病症缓解。此时,警方应根据劫持者病情缓解之后的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话沟通,劝导劫持者中止劫持行为。
3.避免迎合具体事实。这里必须注意一个问题,一定不能让劫持者看出来警方是假装认同其诉与求。为此,对劫持者妄想、幻觉内容的顺应性认同答复,需要控制在抽象顺应的层面,避免迎合具体事实细节,以防迎合内容与警方无从知晓的劫持者的妄想、幻觉内容出现不合拍的地方,使其产生不信任感。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不能不假思索、随声附和地回应听到或看到了劫持者听到或看到的某一具体事物。比如劫持者讲他脑袋里有一个监控器,谈判人员表示相信即可,当其询问谈判人员看到没有时,策略的回答应该是:“没有看到,但我相信你看到了。”既不纠正,以免激惹劫持者;又不具体描述,以免当其进一步追问监控器的形状时无法答复,或随意的答复与其幻觉不一。再比如,当劫持者问及看到追杀他的车辆没有,警方要尽量岔开话题,尽量抽象认同其错觉,一旦对其错觉具体认同,戏就可能无法继续演下去。
4.妥善应对特殊要求。通常情况下,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劫持者都会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要求媒体介入甚至直播其诉求,要求高级别领导到场听取反映问题、承诺解决问题。在基于被害妄想、夸大妄想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中,劫持者对底层职能部门与负责人的“不作为”有“切身感受”,通常不再对低层领导抱有幻想,他们一般会认为,底层领导要么是不愿解决问题,要么没有能力解决如此之大的诉求,为此,迫切期待高层媒体、高层领导能够为他们主持公道,解决问题,改变困境或促成好事。
当劫持者提出由媒体和领导人到场的要求时,谈判人员不能直接答复同意,也不要简单拒绝,谈判活动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围绕劫持者提出的由媒体和领导人到场的要求本身展开对话。比如可以对细节问题进行讨论:为什么要请媒体和领导人,请他们要解决什么问题,要什么样的记者等。
第二,弹性答复拖延时间。比如,答复要向自己的领导请示,要让自己的领导与劫持者想见的人员联系,要让自己的领导了解他们是不是能够马上到场。
第三,可以慎重安排相关媒体介入。“如果媒体介入有助于稳定人质的情绪,可以谨慎安排相关媒体介入。但被选择的媒体记者必须作出承诺:未经警方同意不能播放或发表采访内容,同时媒体记者的行动应根据警方的处置意图,无条件地配合处置、解救活动。”[13]2001年5月13日,北京西客站发生的一起劫持人质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劫持者提出要见记者,根据警方的安排,北京市电视台记者徐韬,全程参与了与劫持者的对话,对缓和劫持者的情绪、创造生擒战机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慎重采用警察假扮记者的做法。警察同记者的职业表情、言行举止有较大的差异,劫持者对假冒的记者很容易看出破绽。产生怀疑后,他们还会进行一系列刨根问底的考察,很难保证假冒记者不暴露身份。特殊情况下,一旦决定由警察假借媒体记者的身份介入,必须慎选人员,全面考虑,精心设计,确保不被劫持者识破。
第五,原则上不能答应劫持者提出的由高级别领导到场的要求。但不要直接拒绝,可以强调客观理由,或者答复领导人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才能赶到现场;必要而又可行时,可安排低级别的领导、行业领导出面,以缓和局面;不要轻率安排人员假冒高级别领导,在自媒体时代,这种做法很容易穿帮。
和平解决是劫持人质案件的首选处置方式。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的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更应该首选和平解决的方式。但是,在必须动用武力或应当动用武力的情况下,绝不能排斥对劫持者的武力处置。
武力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保护人质和警察的安全,也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劫持者的安全,将对劫持者的伤害控制到最低限度,依次选择无创伤生擒、微创伤生擒、轻创伤生擒、重创伤生擒、击毙。将击毙作为不得已情况下的托底处置形式。
在鼠器并存、投鼠忌器的情况下,劫持人质案件的武力处置行动比通常的武力行动在战术上有更高的要求。为此,武力处置必须把握好时机,确定好方法,制定好策略,组织好行动。在时机、方法、策略、行动上必须把握以下战术精髓:等待战机、创造战机、把握战机、利用战机,攻点、攻法、攻手、攻器完美组合,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以行动的突然性、快速性、协同性保障武力行动的圆满成功。
对劫持人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武力处置,应该利用劫持者的认知功能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积极寻找、创造、把握、利用战机,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出其不意地采取智取行动,将劫持者制服。
与常人相比,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注意力不易集中,易于分散。基于此,一方面警方与其对话的过程中,容易寻找到其防控的破绽,另一方面警方分散其注意力的主动行为也容易收效。为此,采取武力行动时应先设法分散其注意力。谈判人员可以在同其一道“漫游”病态世界的过程中,以及在寻求摆脱其所面临的病中困境的出路的过程中,使其放松警觉,出现破绽,为武力处置创造战机。
人们通常将具有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视为“武疯子”,想当然地认为精神病患者比常人更具有爆发力和攻击力,这种认识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与常人相比,精神分裂症患者行动反应不太灵敏灵活,其对攻击的回应相对迟钝,在劫持者的反应慢半拍、警方的行动快半拍的前提下,警方就有足够的处置时间差可供利用,以确保不给劫持者留下招架、还手之机。
例如,某直辖市火车站,在一辆从东北方向开来的公共汽车上,一名男子持枪和爆炸物劫持了28名乘客。该男子表示,他的专利发明可以治理台风,减少台风对人类的危害,但是没有人关注,他想利用劫持人质的行动控制媒体,要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要说的话和要做的事,并由权威人士出来赦免他无罪。劫持者自称所持的是松发式爆炸装置,只要松手就会引爆。在处置过程中,警方利用劫持者提出要见领导的要求,安排两位同志上车与劫持者谈判。经过近距离的仔细观察,发现劫持者在放松警惕时手指曾不止一次短暂离开过拉环,但所谓的松发式爆炸装置并未爆炸。显然其爆炸装置未必是真的,或者即使是真的,也不是松发式的。判明这一情况后,警方积极创造战机,暗中布置乘客提出“上厕所”,以吸引劫持者的注意力。车上指挥员观察到劫持者又一次双手离开了爆炸装置,随即指挥隐蔽预伏在车外的特警队员闪电出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劫持者生擒。从特警战斗组登车到制服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并疏散乘客前后仅用了2分钟[14]。
又比如,前面提到的郑州市8·9劫持人质案件,劫持者持斧头将一老汉劫持在老汉家中,警方赶赴现场后,劫持者要求警方给他提供一支枪,并提出制止“追杀”活动及安全离开现场的要求。在谈判劝降未能收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警方决定借提供枪支的机会,实施武力突袭。警方征得劫持者同意,将房门气窗玻璃捅破,把经过处理的短枪通过气窗扔进房屋内。警方经过筹划,在捅破气窗玻璃之前,要求处在房屋客厅内的劫持者与人质后退至远离房门的位置。在枪支落地的同时,警方利用劫持者弯腰捡枪、毫无防备的瞬间,闯开房门,实施突袭,劫持者未及反应过来就已束手就擒,人质安全获救。
总之,如果真正把握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特点,处置活动更易取得理想的处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