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勇
(南開大學歷史學院)
祖甲、祖乙是殷墟花東卜辭中最常見的兩位男性祖先,關於二人的身份問題,一直是學界聚訟的難題,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意見,學界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祖甲、祖乙分别是商王羌甲、下乙;①劉一曼、曹定雲:《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選釋與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99年第3期;趙誠:《羌甲研究》,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編委會編:《揖芬集:張政烺九十華誕紀念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頁165—174;劉一曼、曹定雲:《再論殷墟花東H3卜辭中占卜主體“子”》,《考古學研究》(第六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300—307;曹定雲:《三論殷墟花東H3卜辭中占卜主體“子”》,《殷都學刊》2009年第1期。二、祖甲、祖乙分别是商王陽甲、小乙。②楊升南:《殷墟花東H3卜辭“子”的主人是武丁太子孝己》,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頁204—210;韓江蘇:《殷墟花東H3卜辭主人“子”研究》,北京:綫裝書局2008年版,頁81—91;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北京:綫裝書局2008年版,頁40—55。釐清花東卜辭中祖甲、祖乙的身份,是探討占卜主體“子”身份的最關鍵所在,也必將影響學界對於花東卜辭材料性質的理解,不容忽視。立足於既有研究成果,本文試通過歸納、整理花東卜辭中的一些祭祀現象,來對祖甲、祖乙的身份進行再考察,希望能幫助推動該問題的解决,不妥之處請專家學者予以批評指正。
無論是羌甲、下乙説,還是陽甲、小乙説,都是建立在花東卜辭中祖甲、祖乙爲商王的基礎之上,然而對於祖甲、祖乙的商王身份,之前的學者多采取了默認的態度,並未經過直接論證,因此影響到了相關結論的可信性。朱鳳瀚先生就對此質疑:“鑒於對受祭先人采用日名制在商人貴族家族中被普遍使用的情况,‘非王卜辭’所祭祖妣等先人之名與輩分相合的先王及王配日名相合,是否必是先王與王配,這顯然是不能肯定的。”基於此,朱先生並未將祖甲、祖乙和商王聯繫起來,而認爲占卜主體“子”是時王武丁的較遠親,是從父或從兄弟輩,應爲再從或再從以上。①朱鳳瀚:《讀安陽殷墟花園莊東出土的非王卜辭》,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11—220。誠如是説,在無法確認某位先祖爲商王之前,不應將相同日名的先祖和商王直接等同起來。韓江蘇先生曾對祖甲、祖乙的商王身份進行了一些論證,她指出花東卜辭中祇有祖丁、祖甲、祖乙和妣庚四人享受到彡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發現的甲骨文中,彡祭出現在500多版甲骨上,能够享受彡祭的對象是曾即商王位的先王和直系先王的配偶,另外,伊尹也受到了彡祭,僅1見”,②韓江蘇:《殷墟花東H3卜辭主人“子”研究》,頁76。韓先生的發現非常重要,但其論證建立在不完全統計和存在特例的前提下,不可謂徹底。可以説,花東卜辭中祖甲、祖乙的商王身份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證明,基於此,筆者認爲花東卜辭中的“以事紀日”現象,或可以幫助解决這一難題。
所謂“以事紀日”,類似於大事紀年,即利用事件來協助記録日期,在花東卜辭中具體是指利用對商先王的祭祀事件來幫助記録日期,如:
(2)甲辰,宜丁牝一,丁各,昃于我。翌日于大甲。用。 (《花東》34)
(3)甲辰卜,丁各,昃于我。[翌日]于大甲。 (《花東》169)
(4)甲辰,宜[丁]牝一,[丁]各,昃于我。翌日于大甲。 (《花東》335)
(5)甲辰,宜丁牝一,丁各,昃于我。翌日于大甲。 (《花東》420)
花東卜辭的整理者認爲上述卜辭是占卜主體“子”祭祀先王大乙、大甲的明例,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第一分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頁27—28。魏慈德先生提出商榷,他認爲對於大乙、大甲的祭祀很可能是用來紀日,但也有可能由於當時的王室同姓、異姓貴族都必須祭祀他們。①魏慈德:《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研究》,臺北: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頁43、63。劉源先生贊同魏氏的前一意見,他認爲對大乙、大甲的祭祀都屬於“以事紀日”。劉先生指出例(1)至例(5)中“翌日大乙”和“翌日于大甲”都屬於用辭,其中“乙未”與大乙的日名對應,“甲辰”與大甲的日名對應,與晚商周祭現象相似,當是用來説明日期“乙未”和“甲辰”兩日,屬於“以事紀日”,②劉源:《讀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劄記二則》,山東大學東方考古研究中心編:《東方考古》第4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209—217。是説可從。上述卜辭中先王日名和天干日完全一致,“翌日+商王日名”確實也符合周祭中翌祭的記録格式,如“癸未卜,[貞]:王旬亡憂,在十月。甲申翌日羌甲”(《合集》35694,黄類),可見花東卜辭中“翌日大乙”和“翌日于大甲”應該是用來紀日的。
事實上,花東卜辭中“以事紀日”的現象並不只限於商王大乙、大甲,還見於祖丁、祖甲、祖乙,如:
(6)甲午卜,子速,不其各。子占曰:“不其各。”呼饗。用。祖甲彡。甲午卜,丁其各,子叀*琡*肇丁。不用。祖甲彡。 (《花東》288)
姚萱先生指出花東卜辭中“用”和“不用”是用辭的標誌,其後的内容應該歸入用辭,而與命辭不直接相關。③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頁80、86。黄天樹先生也曾强調卜辭中用辭區别於驗辭,是記録施用情况的刻辭,不涉及應驗不應驗的問題。④黄天樹:《關於無名類、歷類卜辭中用辭性質的考察》,《陝西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例(6)中“祖甲彡”在“用”和“不用”之後,屬於用辭,因此不屬於甲午日的占卜内容。甲午與祖甲的日名對應,可見“祖甲彡”應該是用來補充説明占卜日期“甲午”日的,即利用祭祀事件來紀日,屬於“以事紀日”。同理,例(7)至例(9)中“祖丁彡”和“祖乙翌日”分别與“丁巳”和“乙巳”對應,與命辭貞問祖乙、妣庚的祭祀活動没有内容上的直接聯繫,應當是補充説明丁巳日、乙巳日的,也屬於“以事紀日”。類比例(1)至例(5)中大乙、大甲“以事紀日”的現象,我們有理由相信有着相同用法的祖丁、祖甲、祖乙應該與大乙、大甲的身份相近,是商先王。
(11)癸未卜,王貞:[旬]亡憂。在八月,甲申彡戔甲。 (《合集》22885,出二)
(12)癸酉[卜],貞:王旬亡憂。在五月,甲戌彡日戔甲。(《合集》35659,黄類)
(13)癸巳王卜,貞:旬亡憂。在[十月又二]。甲午翌日大甲。(《合集》35526,黄類)
(14)癸酉卜,永貞:王旬亡憂。甲戌翌大甲。 (《合集》37867,黄類)
上述卜辭中對商王的翌、彡祭都是用於説明日期的,如例(10)中“翌自上甲”就是用來幫助説明四月甲寅這一天,也就是卜日下一旬的第一天,其餘亦是同理。類比即知,花東卜辭中“翌日大乙”和“翌日于大甲”,與“祖甲彡”、“祖丁彡”和“祖乙翌”一樣,都是用來協助紀日的,而且應該就是周祭制度的較早形態。常玉芝先生曾指出:“出組的周祭制度尚處在形成、完善的過程之中。”②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北京:綫裝書局2009年版,頁25。出組卜辭大致處於祖庚、祖甲時期,而通過時代更早的花東卜辭看,周祭制度在武丁時期就已經開始萌發了,只是尚不成系統。
利用商王和直系商王的法定配偶的周祭來紀日是商代的慣例,這種紀日法並非僅供王室使用,非王室貴族也采用了這種紀日法,通過殷金文即可略知一二。如寢孳方鼎銘:“甲子,王賜寢孳賞,用作父辛尊彝。在十月又二,遘祖甲日,惟王廿祀。毌。”(《銘圖》2295,商代晚期)又如二祀邲其卣銘:“丙辰,王令邲其貺于夆田,賓貝五朋,在正月,遘于妣丙彡日,大乙奭,唯王二祀,既于上下帝。亞貘父丁。”(《集成》5412,商代晚期)器主寢孳、邲其都是殷貴族,特别是寢孳是來自毌族的一位寢官,地位不高,他與商王室血緣的關係不會親密,但寢孳依然使用了商王祖甲的祭來幫助紀日,補充説明“十二月甲子”日,可見商代貴族應該是普遍利用王室的周祭來紀日的。
商王和王妣的身份尊貴,地位唯一,所以祇有他們的祭日才能被殷貴族群體用來紀日,這是很容易理解的。據此來看,花東卜辭中被占卜主體“子”用來幫助紀日的祖丁、祖甲、祖乙絶不會是普通的貴族,而應該和大乙、大甲一樣,是商先王。
既已肯定了祖甲、祖乙是商先王,以下就需確認兩者的具體身份。顯而易見,羌甲、下乙説和陽甲、小乙説的矛盾癥結在於祖甲、祖乙的繼位先後問題,前説主張祖乙更早,後説認爲祖甲當先,而討論祖甲、祖乙的繼位先後,則必須考察兩人的致祭順序。劉源先生最早指出花東卜辭中在同一旬中祖甲要比祖乙早一日受祀,説明祖甲應先於祖乙,①劉源:《花園莊卜辭中有關祭祀的兩個問題》,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編委會編:《揖芬集:張政烺九十華誕紀念文集》,頁175。獲得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也有學者提出異議,指出花東卜辭中存在着祖乙在前、祖甲在後的祀序,②劉一曼、曹定雲:《再論殷墟花東H3卜辭中占卜主體“子”》,《考古學研究》(第六集),頁301;曹定雲:《三論殷墟花東H3卜辭中占卜主體“子”》,《殷都學刊》2009年第1期。但細審其文,所舉辭例多不在同一旬内,恐難立論。關於祖甲、祖乙繼位的先後,需要重視兩者在合祭中的排序,如:
商代爲男權社會,合祭時先妣需要排在先祖之後,因此上述卜辭“祖甲、祖乙、妣庚”是順祀排序,而非逆祀。順祀排序中男性祖先一般由早及晚依次排列,所以祖甲應該早於祖乙,對此已有學者專門總結,③參見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頁43;韓江蘇《殷墟花東H3卜辭主人“子”研究》,頁72—74。故不再贅述。妣庚是花東卜辭中最受重視的女性祖先,多見與祖乙合祭,一般認爲妣庚即祖乙的配偶,這一點學界基本没有異議。
(23)壬申卜,逐貞:示壬歲,其延于[示]癸。 (《合集》22714,出一)
(24)……大乙史(事),其延大丁……。 (《合集》27126,無名)
(27)戊戌卜,祖丁史(事),其延妣辛、妣癸,王[受又]。 (《合集》27367,無名)
很顯然,例(23)中示壬和示癸,例(24)中大乙和大丁,例(25)中祖丁(按:即大丁)和大甲,例(26)中甲(陽甲)和盤庚、小辛,都是前後繼位的商王(大丁是未及繼位的王儲),而例(27)中妣辛、妣癸爲祖丁(按:即武丁)的配偶。歸納可知,例(23)至例(27)中由“延”連接的兩位或多位祭祀對象中,“延”字之後者的祭祀順序靠後,一般是“延”字之前者的子輩、王弟或王配,據此就可以推算人物關係。
反觀花東卜辭,例(18)爲乙卯日祭祀祖乙,例(22)爲乙巳日祭祀祖乙,均後綴“祖甲延”,祖甲在“延”字前,説明祖甲當先於祖乙祭祀,祖甲早於祖乙;例(19)爲庚申日祭祀妣庚,例(20)爲庚午日祭祀妣庚,後皆綴“祖乙延”,祖乙在“延”字之前,祖乙先於妣庚祭祀,祖乙當爲妣庚的夫君。例(21)中“辛卜,歲祖□”,根據其他辭例中祭日和日名對應的情况,“祖□”很可能是“祖辛”,後綴“祖甲延”説明祖甲也要先於祖辛祭祀,祖甲早於祖辛。需要强調的是,花東卜辭中的“祖甲延”和“祖乙延”並不屬於當日的祭祀内容,而是用來表示祭祀順序,如例(18)和(22)爲乙日祭祀祖乙,後綴“祖甲延”,例(19)和(20)爲庚日祭祀妣庚,後綴“祖乙延”,根據日名、祭日的對應關係,“祖甲延”和“祖乙延”可能是對祭祀順序的一種説明。
花東卜辭爲武丁時期的卜辭,從“延祭”現象可知,商王祖乙後於商王祖甲繼位,且配偶爲妣庚,在接近武丁時代的商先王中,祇有小乙一人滿足兩項條件,因此祖乙應該是小乙,相應祖甲只能是陽甲。商王祖丁的祭祀卜辭僅一見,“丁丑歲祖乙黑牝一,卯二於祖丁”(《花東》49),根據日名、祭日對應關係,這裏主要的祭祀對象是祖丁,祖乙屬從祭,祖乙爲小乙,祖丁應該是小乙之父商王祖丁。花東卜辭中還見祖庚、祖辛,“辛丑卜,禦丁於祖庚至□一,羌一人、二牢;至一,祖辛禦丁,羌一人、二牢”(《花東》56),祖庚和祖辛是“子”爲“丁”舉行禦祭的祭祀對象,兩者祭牲相同,説明地位相近。一般認爲花東卜辭中“丁”即時王武丁,①陳劍:《試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丁”》,《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祖庚、祖辛能够爲他祛除不祥,身份自然尊貴。劉源先生曾指出祖庚、祖辛可能爲盤庚、小辛,②劉源:《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文所見禳祓之祭考》,王建生、朱歧祥主編:《花園莊東地甲骨論叢》,臺北:聖環圖書股份公司2006年版,頁158。可從。上文已指出例(21)中“祖□”可補爲“祖辛”,“祖甲延”説明祖甲早於祖辛,將祖辛視爲小辛當無問題。
花東卜辭占卜主體“子”稱武丁之父小乙爲祖乙,自然也就是武丁的子輩了。對於將祖甲定爲陽甲,可能會有學者提出質疑:陽甲既然不是直系商王,爲何能够引起“子”的重視?關於祖甲受到“子”的重視,這種看法一般是通過花東卜辭中祖甲的祭祀卜辭數量得出來的。然而,判斷受祭者的受重視程度,除了要考慮祭祀卜辭的數量外,祭品規格、合祭對象、祭祀者身份也是重要的標準,不宜輕視。
毫無疑問,花東卜辭中最受重視的男性祖先是祖乙,一共見於64版龜甲,用牲數量較多,如“五、五”(《花東》243)、“三”(《花東》463)、“三豕”(《花東》171)等。祖乙經常與其配偶妣庚合祭,而相應妣庚也是花東卜辭中最受重視的女性祖先,見於上百版龜甲。此外,“丁”時常會參加“子”祭祀祖乙的活動,如“乙巳卜,歲祖乙牢,鬯一。祖甲[延],丁各”(《花東》34),又如“癸酉卜,在剟,丁弗賓祖乙彡。子占曰:‘弗其賓。’用”(《花東》480),“各”和“賓”都表明“丁”親臨祭祀,可知祖乙對於“丁”而言也是很重要的祖先。相比於祖乙,祖甲一共見於38版龜甲,最高用牲爲“二牢”(《花東》459),“丁”從未參與“子”對祖甲的祭祀,祖甲亦無女性配偶與之合祭——若祖甲爲直系商王,其配偶也就是直系王妣,類比祖乙和妣庚,則祖甲也應該有女性配偶與之合祭,但是花東卜辭却闕載。由此可知,祖甲的地位遠遠遜色於祖乙,僅根據卜辭數量就將祖甲視爲“子”的直系祖先,還是相對缺乏證據。然而,雖然祖甲的地位不如祖乙,但還是應該承認“子”是比較看重祖甲的,至少祖甲要比僅見於一兩例卜辭的祖庚、祖辛更加受到“子”的重視。
楊升南先生認爲花東卜辭中祖甲(陽甲)是“比九世亂”的最後一任商王,他從羌甲一系奪回了王位,使小乙和武丁繼位成爲可能,故而得到了“子”的隆祀,①楊升南:《殷墟花東H3卜辭“子”的主人是武丁太子孝己》,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06。該説思路通暢,使人受益。從後世看陽甲僅是一位支系商王,但置身於武丁早年,在小乙死後,陽甲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
商代王位繼承兼顧兄終弟及和父子相承,自上甲至武丁一共十七世二十七王,作爲長兄並且没有子嗣繼位者僅有小甲、河亶甲(戔甲)、②《漢書·古今人表》載祖乙爲河亶甲(戔甲)弟,换言之戔甲爲仲丁之子、祖乙之兄,該記載經許進雄、張光直、趙誠等先生論證,可以確信。參見許進雄《殷卜辭中五種祭祀的研究》,臺北:臺灣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68年,頁28;張光直《商王廟號新考》,《中國青銅時代》,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頁181;趙誠《羌甲研究》,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編委會編:《揖芬集:張政烺九十華誕紀念文集》,頁170。陽甲。衆所周知,直系商王的地位要遠高於非直系商王。然而,雖然小甲、河亶甲、陽甲均不是武丁的直系祖先,但武丁對他們依舊十分重視。李學勤先生曾根據兩版歷組卜辭(《合集》32384、《醉古集》207)擬補了時王武丁對於商先王的一次大合祭:
裘錫圭先生贊同李先生的擬補意見。④裘錫圭:《〈醉古集〉第207組綴合的歷組合祭卜辭補説》,《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九輯,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版,頁2。該卜辭中,排除特例羌甲⑤羌甲有子南庚繼承王位,曾被視爲“大示”,而一般“大示”多爲直系商王。參見趙誠《羌甲研究》,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編委會編:《揖芬集:張政烺九十華誕紀念文集》,頁165—174。和武丁的直系先王外,僅剩下小甲、戔甲(河亶甲)、甲(陽甲)三位非直系商王。雖然三人的祭品數量僅爲三,少於直系商王,但是小甲、河亶甲、陽甲能够出現在這次合祭中,説明對於時王武丁而言,他們的地位肯定要高於其餘非直系商王。小甲是大戊、雍己的兄長,河亶甲是祖乙的兄長,陽甲是盤庚、小辛、小乙的兄長。三人都是同輩商王中的最長者,但其子嗣都没有繼位,三人能够被選入此次合祭中,應該是得益於他們的長兄身份。商代王位繼承中非常重視年長這一因素,王國維先生很早就作有解釋:“特如傳弟既盡以後,則嗣立者當爲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爲弟之子。”①王國維:《殷周制度論》,王國維:《觀堂集林》(外二種),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頁233—234。王先生認爲王位傳至最小的王弟之後,理應傳回給最長的王兄之子,但事實上王位常常被王弟之子所佔據。王先生從制度和事實兩個層面來理解商代王位繼承制,可謂高屋建瓴。小乙死後,王位在理論上應該傳回給長兄陽甲之子,但由於某些原因却被小乙之子武丁所獲得,因此陽甲未能成爲後世商王的直系祖先。
筆者認爲,在花東卜辭中祖甲(陽甲)之所以能够獲得占卜主體“子”的相對重視,除了楊升南先生所强調的陽甲功勳之外,恐怕也與陽甲在王室家族中的長兄身份息息相關。耿超先生提出:“或許在王位的傳承中年齡爲一種起作用的因素,但年長應是比年幼有優先權的。”②耿超:《性别視角下的商周婚姻、家族與政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頁72。當是可信的意見,作爲同輩商王的兄長,陽甲的地位本應高於盤庚、小辛、小乙,但由於時王武丁是小乙之子,陽甲的地位自然也就遠比不上小乙了。通過上述李學勤先生復原的武丁對商先王的合祀情况,可知陽甲在殷人心目中的地位應該低於小乙等直系商王,但是比起盤庚、小辛等非直系商王,作爲同輩商王的兄長,他的地位要更優越。反觀花東卜辭,祖甲(陽甲)的祭祀地位不及祖乙(小乙),但優於祖庚(盤庚)、祖辛(小辛),與上述情况是完全一致的。花東卜辭中祖甲是陽甲,應該是可從的。
花東卜辭中祖乙爲小乙,是占卜主體“子”的祖父,説明“子”應該是武丁的子輩。在此基礎上很多學者進一步指出“子”是武丁的子輩親屬,並提出“子”是孝己、子或祖庚等説法,③參見楊升南:《殷墟花東H3卜辭“子”的主人是武丁太子孝己》,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08;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頁40—55;劉源:《殷墟花東卜辭中的“丁”可能是死去的武丁》,《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輯,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版,頁96。本文爲這類論述進一步夯實了立論基礎。祖甲是陽甲,陽甲作爲同輩商王的長兄,雖然地位不及直系商王小乙,但要高於非直系商王盤庚、小辛,可見年齡是商代王位繼承中一個很重要的影響因素,商代王位繼承中應該存在崇尚長子身份的傳統。花東卜辭中使用祖丁、祖甲、祖乙的彡、翌祭來紀日的現象,當是周祭的早期形態。周祭的産生不會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過了一定時期的準備階段,至遲在商王武丁時期,周祭就已經萌發了。商代祭祀總的發展趨勢是由特祭至周祭,武丁時期周祭現象的發現,將有助於今人加深對商代祭祀發展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