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龙 张 倩
典当业大约肇始于东汉时代,据《后汉书》载:“虞所赍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1]2356然后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的发展演变,最终兴盛于明清时期而消亡于清末。典当业作为封建国家敛财的一种工具,受到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一行业的发展自然也渗透到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王朝,中古时期的西夏也当是其中之一。
西夏时期的典当业受到唐宋典当业的影响,在西夏国内比较兴盛,当然,由此也留存下来了一些典当契约,如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夏汉合璧《典谷文书》,西夏文《光定壬申年贷粮典地契》、《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等。西夏时期的典当契约主要出土于西夏故地黑水城,现收录于近年出版的西夏大型文献丛书《俄藏黑水城文献》、《日本藏西夏文文献》等之中。虽然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其价值弥足珍贵。现结合档案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对西夏典当契约进行具体深入地研究。
西夏的典当契约主要出土于黑水城。据目前所能见到的典当契约来看,有典产成品契约、典牲畜契约、典地产契约、典工契约等几种,约90件(含残片)。
1.典产成品契约。西夏时期的产成品契约约66件(含残片)。根据《俄藏黑水城文献》、《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英藏黑水城文献》、《日本藏西夏文文献》中收录情况依次将馆藏编号、档案名称、版本、纸质、字体、书写文字、档案出处等信息列表如下。
典产成品契约
2.典牲畜契约。典当各种牲畜的契约约18件(含残片)。现据《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收录情况依次将馆藏编号、档案名称、版本、纸质、字体、书写文字、档案出处等信息整理如下表。
典牲畜契约
3.典地产契约。典地产契约约4件(含残片)。现据《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收录情况依次将馆藏编号、档案名称、版本、纸质、字体、书写文字、档案出处等信息整理成下表。
典地产契约
4.典工契约。西夏的典工契约数量最少,目前所见仅有2件。现据《俄藏黑水城文献》、《英藏黑水城文献》中收录情况依次将馆藏编号、档案名称、版本、纸质、字体、书写文字、档案出处等信息整理成下表。
典工契约
西夏典当契约的数量并不算多,但种类相对丰富,反映了西夏境内的经济、农牧民受剥削等的状况,可以说价值珍贵。现据以上归纳的西夏典当契约的种类和反映的内容,对典当契约的性质作简单分析。
从目前所见约90件典当契约来看,应该均为私契或白契。私契或白契则与官契或红契相对,是一种完全违背西夏法律规定而在私底下进行交易的契约,更是一种偷税漏税的非法行为,其目的则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虽然,在西夏典当契约中有几件出现了相应的印章,但经过认真比对,认为这些印章并不是官府买卖税院的印章,而是私人签印或押印的性质,是私契构成要素之一。如日藏12-03b《夏汉合璧典谷文书》、日藏12-05b《夏汉合璧典谷文书》等契约均是如此。
典当契约的标的物因其种类不同而各异。
第一,典产成品契约的标的物。从上引西夏典当产成品契约实物来看,其标的物大致包括袄子裘、马毯、旧皮毯、旧皮裘、苦皮、白帐毡、次银钏子、苦参线、银钵盂等若干种。这些标的物多为西夏农牧民日常使用的产成品,无奈在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大约在每年的二至五月间)将自家日常产成品典当给商人或典当行,以换取农牧民所需要的口粮或种籽等,如俄ТК49P《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英Or.8212-727-1~15《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等。
第二,典牲畜契约的标的物。从上引西夏典牲畜契约来看,其标的物的种类大约有牛、马、骆驼、驴等。如俄ИHB.NO.2996-1~4《未年典畜贷粮契》中有自属马骡、牛进行典押,俄ИHB.NO.5949-30《天庆辰年典牲畜耕地契》中将自属驴子等典押。这些牲畜都是西夏农牧民家最为重要的劳动工具,但为了生计,同样在青黄不接之时不得不将这些牲畜进行典押,以换取口粮或种籽。
第三,典地产契约的标的物。典地产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从上引几件典地产契约来看,均为不动产土地典当契约。这更是农牧民的无奈之举,也是典当行或典当商人借此剥削的又一重要手段。
第四,典工契约的标的物。十分明显,典工契约的标的物是劳役或工价,但这类人一般均为奴仆、使军等。上引几件典工契约均为奴仆、使军。
综上,典当契约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在一定期限内发生了占有权转移,若到期无力偿还以此所换取的口粮或种籽的本利,其不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可能还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这也是典当商人或典当行变相剥削的一种手段。
从西夏法典的规定和典当契约来看,西夏的典当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为了保证典当业的利益不受损失,西夏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典当必须有契约。西夏法典规定:“诸人将使军、奴仆、田地、房舍等典当、出卖于他处时,当为契约。”[11]390西夏典当实践也证明,典当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典当时书写有比较规范的典当契约,如上引俄TК49P《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俄ИHB.NO.5185《光定未年典畜契》、英Or.12380-3341《典地契》等就是最为典型的实物证据。
二是典当必须双方自愿,“诸人买卖及借债,以及其他类似与别人有各种事牵连时,各自自愿,可立文据”[11]189,只有如此,法律才能保证双方的既得利益。如俄ИHB.NO.2996-1《未年典畜贷粮契》有“以先抵押牲畜顶六石麦,□□吉祥势等认可”、中藏6726《乾定戌年典驴契约》有“今自愿为狄佛鸠立一典驴契约”、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有“立契者播盃犬粪茂今自愿到为宁离青□处”等句,可证这些典当契约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订立,体现了契约“合意”的本质。
三是契约上必须如实写明所有内容要素。西夏法典规定,契约“上有相关语,于买价、钱量及语情等当计量,自相等数至全部所定为多少,官私交取者当令明白,记于文书上”[11]189。从上引西夏典当契约来看,均将相关重要内容要素写于契约之上,且必须明确具体。如此,典当契约才体现出了合法性,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尽量不受损失。当然,若在契约中偶有缺失的要素时,则最易受损失的当属出典人。对此,法典也有规定:“此外典当各种物品,所议日限未令明者,本利头已相等,物属者不来赎时,开当铺者可随意卖。”[11]186-187
四是西夏法律也保护出典人的利益。因为出典人是弱势群体,这些人为了生存,不得不将自己所属最为重要和有价值的物品或牲畜、土地等进行典当,从而换得所需,是有求于典当者的人群。所以,西夏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意进行了保护。法典规定:“诸人当铺中典当各物品时,本利不等,此后无语量,不问属者,不准随意出卖。若违律卖典物时,物价在十缗以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十缗以上一律徒一年。物现有,则当还属者,若无,则依现卖法则,卖钱及物色相同价钱当还给,应算取本利。”[11]188
五是典工契约签订的特殊性。第一,何人可以典工抵债?第二,典工抵债者在偿还清债务前则为受典人处的奴仆。第三,典工抵债的工价。第四,西夏对大男、小男、大妇、小妇的界定。[12]7-9
西夏典当契约的版本也比较丰富,但从目前所见典当契约来看,由于大部分残损比较严重,故其版本的信息并不十分齐全,只能窥其装帧形式而已。有单页,如俄ИHB.NO.5227《天庆丑年典当贷粮契》、日藏12-07a~07d《典谷文书》等均为单页的文书。有卷子装,如俄ИHB.NO.5120-2《天庆子年典畜贷粮契》、俄ИHB.NO.6754《光定壬申年典地贷粮契》等。卷子装形式或为一份典当契约较长,或为若干份典当契约粘连而成。
西夏典当契约的程式与其他类型契约的程式有共性但也存在着不同,经过梳理、归纳、总结,以为其程式为契首+主体+契尾三部分。
契首大致由立契时间、立契者两部分构成。
1.立契时间。通过对上引所能见到的各种类型西夏典当契约的分析,立契时间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皇帝年号—干支纪年—年—月—日,如日12-03b《夏汉合璧典谷文书》立契时间:“光定乙亥五年五月十八日”。“光定”为西夏第八代皇帝神宗遵顼年号,“乙亥”为天干中第二干和地支中第十二支的顺序组合,“光定乙亥五年”为公元1215年。“五月十八日”为签订典当契约的具体时间。还有如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的立契时间也属这种类型。二是皇帝年号—年—月—日,如俄TК49P汉文《西夏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2)立契时间:“天庆六年四月十六日”。“天庆”为西夏桓宗李纯祐年号,“天庆六年”为公元1199年。“四月十六日”为签订契约的具体时间。这一类型的立契时间在西夏典当契约中占大多数。
2.立契者。立契者是契约成立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典当契约中的立契者就是出典人本人即立契者或立文人,在契首中写在立契时间后,以“姓名”或“立契(文)者+姓名”表述。如俄ИHB.NO.2996-1西夏文《未年典畜贷粮契》“律移吉祥势……”、俄TК49P汉文《西夏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2)“立文人胡住儿□”、英Or.8212-727汉文《西夏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1)“立文人兀女浪栗”、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立契者播盃犬粪茂”等。
西夏典当契约的主体包括标的物及所有权、支付方式、典当期限、违约责任等。
1.标的物及所有权。标的物是契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在典当契约中即指上引的产成品、牲畜、土地和使军奴仆以及粮食等,这是必选要素。
典当契约中标的物的书写要清楚、具体、明确,不能有歧义,这是决定事后双方利益不受损失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如英Or.8212-727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5)中标的物“旧皮毬一领,苦皮四张,于裴处典……三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七斗二升”,俄ИHB.NO.2996-1西夏文《未年典畜贷粮契》中标的物“□小狗处因借四石麦本,抵押二齿公骆驼”,俄ИHB.NO.7779C汉文《典田地文书》中标的物“南至……地为界,西至……地为界,北至道……地为界。右前项田地四至□地一个并……”,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中标的物“播盃犬粪茂到为宁离青□处”做工抵债。由上可知,标的物不论是产成品、牲畜还是不动产土地及被典工者,都写得明确、具体、清楚,不存在任何歧义。
出典人需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只有合法的典物才能进行典当。关于此,西夏法典有明确规定:“诸当铺诸人放物典当取钱时,十缗以下,识未识一律当典给,是盗物亦不予治罪,物应还回,钱当取。……是盗物时,限三个月期限当还,当寻盗者。……”[11]186可见,盗物不许典。典当契约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表述一般以“将自己”称之,如俄TК49P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4)“立文字人夜夷讹令嵬今将自己旧黄马毯二条”、英Or.8212-727 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4)“……将自己旧皮毬一领”等。当然,也有一些典当契约中标的物并不以此称谓,而是直接书写,但涵义也十分清晰,如俄ИHB.NO.2996-1西夏文《未年典畜贷粮契》中标的物“……律移吉祥势今自□□小狗处因借四石麦本,抵押二齿公骆驼”。
2.支付方式。西夏典当契约中的支付方式都是物物交换,即以典物换回被典物。另一种是典人挣钱或抵债。
第一种以物物交换的支付方式则以产成品、牲畜、土地为典物,典当商人或当铺估价后以则给以等量的不同种类的粮食。如英Or.12380-3771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4-1)中立文字人兀口移遇令山将自己“……一段,次银钏子一对、旧被毡一片,旧……鞍一具,苦参线二块,于裴松寿处典到……麦一石五斗”粮食,俄ИHB.NO.4079-2西夏文《典畜贷粮契》中立契者卜小狗势先□□用“二全齿公母骆驼、一□齿母骆驼”做抵押,换回“五石麦十一石杂共十六石”粮食。
第二种典人挣钱或典工抵债为支付方式。如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中立契者播盃犬粪茂到为宁离青□处出雇工,“力价五石中二石现付,秋上三石,夏衣三丈白布”。这是一种典型的典人挣钱的支付方式。
3.典当期限。典当期限仍然是典当契约最为重要、必须的要素,这也是某一方违约进行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各种类型的典当契约中都明确界定了典当的期限,从目前所见契约来看,大约都是从青黄不接的腊月、二至五月间到八至十月间。如俄ИHB.NO.4079-2西夏文《典畜贷粮契》“腊月三日……日期定为九月一日还付”,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光定卯年腊月五日……自正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九个月出雇工”,俄ИHB.NO.2996-1西夏文《未年典畜……日限为同年七月一日聚齐”,英Or.12380-3771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4-1)“……年三月初九日……当年八月一日”,俄TК49P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2)“天庆六年四月十六日……其大麦限至来八月初一日交还”,英Or.8212-727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4)“天庆十一年五月初六日,其典不……月初一日不赎来时”,等等。
如上契约都出自西夏时期的西北边境,这些地方一般情况下从腊月至五月间则进入青黄不接之时,故缺吃少穿或缺种籽则是常有的事情,为了渡过艰难时日,老百姓不得不用最为值钱的东西典当所需的粮食或种籽。从八月至十月间则进入新一年粮食的收割期,所以,此时是偿还债务的最佳时期。从典当契约中所设定的时间来看,也正体现了这一情形。
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是典当契约的必须要素,且在契约中都作了明确清晰的表述。从上述契约整体来看,违约责任人均为立契者即出典人。违约责任大概有四种情形。一是超期罚典物,如英Or.8212-727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4)载:“其典不……月初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二是超期罚+倍罚典物,如俄TК49P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3)载:“限至来八月初一日交还,如限日……还之时,每一斗倍罚一斗,与松寿受用,不词……”三是超期罚+依官罚典物,如俄ИHB.NO.4079-2 西夏文《典畜贷粮契》载:“日过不付时,先有抵押骆驼数债实取,无异议。有争议反悔时依官罚交杂粮、麦十五石。”四是超期罚+倍罚+依官罚+依文书规定罚,如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载:“犬粪茂当努力出工。其无谎诈、推诿,若任意往行,忙日旷工时,一日当还二日。工价末所剩遗数十月一日不还给,一石当还二石。谁反悔改口时,按官法罚交五石杂粮,不仅本心服,还依情节按文书所记实行。”
这里所探讨的契尾则是典当契约正文最后一部分内容,即契约参与人(含签字画押),这是契约成立的标志,也是契约是否发挥法律效力的依据。
典当契约中的参与人依其顺序,应为立文人(立文字人、立契者、知契者)、同立契者(同典人、同立文人)、知见人(证人)、书契人(书文契人、书契、书契知见人)等。
立文人(立文字人、立契者、知契者)即出典人。从上引西夏典当契约来看,立文人一般为一人,偶有两至三人者,书写在契尾的第一行或前两行、前三行,以“知契者+姓名”或“立文人+姓名”或“贷者+姓名”表述。如俄ИHB.NO.5949-32 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中“知契者犬粪茂(押)”、日12-07b《典谷文书》中“立文字人祝日坏(画押)、立文字人祝玉令屈(画押)”、俄ИHB.NO.2996-1西夏文《未年典畜贷粮契》中“贷者律移吉祥势、贷者律移吉祥山势、贷者卜□有”等。
同立契者(同典人、同立文人)即中间人,起典当过程中见证交易、议定价格的功能[13]212-213。有时还起到代偿出典人债务的作用。这一条款或可能为典当契约中的可选要素,因为有的典当契约中并没有同立契者,有的典当契约中写有同立契者,且多为一人,也有两人者,书写在契尾立文人之后,以“同立契+姓名”或“同典人+姓名”表述。如俄ИHB.NO.4079-2 西夏文《典畜贷粮契》“同立契梁回鹘泥”,英Or.8212-727 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8)“同典人夜……同典人……”。
知见人(证人)也为中间人角色。西夏典当契约中若出现知见人要素,则以“知见人+姓名”或“证人+姓名”表述,书写在同立契者之后。如英Or.8212-727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2)载“知见人马能嵬”,俄ИHB.NO.4079-2西夏文《典畜贷粮契》载“证人梁□辰戊”,日12-07b《典谷文书》载“知见人袁玉令布(画押)”。当然,也有的典当契约中不止一个知见人,如俄ИHB.NO.5949-32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典工契》载“知人千玉吉祥酉(押),知人麻则犬男(押),知人杨那证增(押)”等。知见人同样起到见证交易、议定价格的功能。
书契人(书文契人、书契、书契知见人)不仅是中间人角色,同时也是“专门负责起草书写契约的人。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契约文献中有许多是连在一起的契约长卷,之上有数十件契约,契约字体相同,而且连契约结尾立文人、同立文人、知人的姓名签字都是相同的笔迹,说明契约是由专人书写,借、典、卖者只是画押”[13]216。若有书契人的话,则以“书文契人+姓名”或“书契+姓名”或“书契知见人+姓名”表述,书写在知见人之后。如俄ТК49P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5)“书文契人张□□(押)”,英Or.8212-727 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15-8)“书契智……”,英Or.12380-3771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4-3)“书契知见人李惠……”等。
西夏典当契约参与人的画押。从所见西夏典当契约来看,若有画押的话则只有符号画押一种,“符号画押是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画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号,写画时尽量保持同一形状。不同人有不同的画押符号”[14]241,可以说五花八门,无法形成规律。如俄TК49P汉文《天庆年间裴松寿典麦契》(7-5)中的符号类似于扁长“工”字型和“〦”型等。
总之,通过对西夏典当契约性质及程式的全面系统研究,揭示出西夏典当契约的实质内容,从而也挖掘出西夏典当契约的程式及写作方法,有利于和中原王朝典当契约进行比较研究,这也是我们研究的最终目的。
注释:
①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杜建录、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②Or.12380-3341原定名称“社会文书”,现据史金波《〈英藏黑水城文献〉定名刍议及补证》(杜建主编《西夏学》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4页)改定名称为“典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