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家琛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物权作为一项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公开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由于历史等的原因,我国民众都有一个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的梦想,加之近两年,经济形势开始发生变化,各种商品房买卖纠纷与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成为了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房子”在我国居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基层法院对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根据作者对2018年1月至12月四川某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对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具有一定的过错。第二,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因而在意思表示阶段,即出现了意思表示不清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意图在交易中使得己方获得更多利益,比如在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上的约定不清,或未有明确的约定条款。第三,在部分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交易中的法律瑕疵(可能导致法律行为待定或无效),比如由他人代购住房,且未向交易对手方说明情况,还无有效的代理文件。这些行为可以说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公平原则,影响了交易效率与交易的安全,于经济发展不利,为之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第四,部分案件中,开发商因居于有利地位有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不清晰,有故意且未尽全部之告知义务的情况。
在我们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的阅读中,我们发现了此类案件中裁判结果所共有的一些特点。第一,有60%的案件选择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要求卖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但其中一例与商品房开发商的纠纷中,因买房提出的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调整范畴,民事案件裁判无权处分,因此未支持买方的该项诉讼请求。第二,在当事人双方均对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构成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当然在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法院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我们对上述发现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当前房屋买卖纠纷审判中仍需要加强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具体的裁判中注意避免对公平原则的滥用,这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不利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案件标的额大,同时社会关注度高,对人民的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注意房屋买卖审理的规范化,注重法律适用的正确,保障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一,为了能够在源头上避免合同纠纷情况的出现,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以司法角度为立足点,对售房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即根据《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政策标准,对售房者资格予以全面与严厉的审核,如果不满足要求,那么就可以运用司法形式,对售房买卖房屋的具体行为予以控制。如果售房者资信满足要求,那么需审查售房者在售房信息当中公布出来的销售面积、内容以及项目名称等,是否和真实情况存在着冲突,以此来防止房屋购买者由于定金问题和售房者之间产生纠纷。其次,要想对房屋购买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需重视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增强房屋购买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其和销售者之间协商定金缴纳方面的问题,并了解合同不能够签订时,是否会对定金予以归还,以此来从源头上解决缴纳定金相关纠纷问题[1]。
第二,在对防护买卖合同纠纷存在的司法难题予以解决的过程中,需合理解决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所造成的纠纷情况。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当中关于预售房所有权的登记问题予以全力的推广[2]。即让房屋购买者拥有一定权利,让其能够在和售房者签署合同之后,要求售房者结合合同当中指出的相关内容,对相应义务予以履行。如果双没有对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予以协商,房屋购买者可让房产主管部门来负责相关的登记手续办理工作,以此来防止房屋购买者由于无法获取到房屋所有权,而影响对房屋的居住以及出租等相关权利,同时还能够有效解决因办证而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呈现出了新的态势,使得房屋买卖纠纷也产生了新的特点。对此,基层法院在对房屋买卖纠纷予以审判的过程中,需秉承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推动社会公正公平的基础原则,确保房屋买卖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