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东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竞争主要是指具有不同利益的多个经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把其他关系人作为对手采取一定的商业手段,不断扩大市场份额;表现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最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损人利己。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规制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发挥了主体作用,绝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均遵守这一基本法。另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子签名法》等具体规制也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环境的行政法规则主要是《计算机便利店系统案例保护条例》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除了在行政法规与行业基本法外,司法解释也对不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有较明确的解释。比如《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与地方性法规方面内容。在国际法方面有《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虽然我国自始至终都对不正当竞争进行管制,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于竞争关系一词的界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相对于传统市场,这一概念的界定需要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经济经营方与相关方的关系较为复杂,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困难。传统的市场经济行为中“夺取同领域的交易机会”相对狭窄,无法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行为。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较广,而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往往免费。虽然电子商务的垂直细分中,表面看似没有竞争关系,但作为流量入口,一旦访问量高,广告收入自然会增加较快。为了提高电子商务网站的访问量采取的策略行为,均属于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关系的描述较为模糊。
在传统司法行为中,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实竞争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证据,通过数据调查表明,有32%的被侵权方对于证据提供表示困难,更何况是在科技含量水平更高的电子商务环境。一些高科技手段使得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导致无法确定竞争明确归责。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不准确。根据第20条规定,不正当竞争人的赔偿额为被侵权人的损失。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对这一具体数额界定不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域名被抢注,经过者的损失无法用准确数字来称量,外加举证困难,在些都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法规处理中的操作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2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只能被看作是一般性规定,可以作为法律指引,但在适用上有很大的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判定标准。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经过蓬勃快速阶段发展到了一个相对稳定期,在快速发展阶段,出现了众多典型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对这些案例进行汇总归纳,完善到法律中。这些案例将会对未来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行起到具体指导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市场将会进一步繁荣,通过案例可以不断明确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司法者的专业素质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作用,裁判电子商务案件时要运用专业的知识对法律进行适用。目前在法律适用中,形式思维是对法律条文规定的应用,而实质思维模式则是对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在探索阶段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者需要考虑的是法律的最终目的,有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热线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宣传力度,开展民意调查,贴近民生,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计算机技能,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手段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调查与取证。除此之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趋势明显,需要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在处理跨境案件时,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经验,创新模式,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在法律规制方面要更加具体与可操作性,司法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与思维意识,合理适用法律,推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