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璐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121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是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电子商务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跨境电商是国际商业活动,交易的双方主体位于不同的国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再通过跨境物流完成商品的送达。跨境电商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具有全球性、数字化、无地域性等特点,顺应了新时代发展的潮流,也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从内容上看,《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调整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跨境电商就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这时价格低,质量优的代购事业越发火爆起来。代购经营者通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电商平台经营者是连接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
但是有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用国内产的产品冒充海外的产品,比如通过扫描“防伪码”可以随意更改商品的物流信息,制定不同的售价。由于跨境电商整个交易的过程都在网上,消费者无从察觉,使得海外代购产品售假现象泛滥,同时也损害了正统海外代购企业的利益,长期下去势必不利于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良性发展。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了假的海外产品,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维权的话,消费者需要直接向经营者提出修理,更换,退款等要求。但是海外代购的经营者往往在千里之外,有的甚至在平台上都找不到详细的经营地址,消费者想维权就难上加难了。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责任做了一些规定,如第38条规定,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此情况,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时,其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电商平台没有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电商平台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3]在这里,《电子商务法》通过规定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责任的方式,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同时避免了电商平台故意不作为,以只提供平台为借口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跨境电商里买卖双方完成交易都在虚拟的空间里完成,签订的合同是电子合同,跟传统的合同不一样,传统的合同必须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成立,但跨境电商里买卖双方地处两个不同的国家,各自都不知道对方是谁,不能使用传统的合同。《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该法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自消费者付款成功那一刻,合同成立,且声明任何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支付完价款合同不成立的均没有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大家会有这样的经历,在某些电商平台上的海外代购店铺里买的海外产品,已经付完了货款,但过后商家声称海外专柜断货或者海关没有通过,没办法邮寄给消费者退款。这种现象在以前非常普遍,双方虽然完成了交易,但并没有走合同的流程,出现了纠纷代购者能不能承担责任全靠其主观能动性,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就此作罢。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海外代购者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模式,兼具了国际性,复杂性和虚拟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权益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售后服务无法保障,在跨境电商中商家诚信缺失,国际商品退换等因素导致了国际物品的售后无法保障。二是监管机制不完善,对于入驻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商家的准入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后续的监管也不完善。三是消费者维权道路艰难,跨境电商中消费者维权要比传统贸易复杂的多,买卖双方地处两个不同的国家,交流就比较困难,需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这些问题可以有所缓解。
1.建立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电子商务法》第58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此来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详细的维权说明。但这些是针对国内电子商务活动的,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由于地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如何进行跨境电商维权,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2.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应该办理市场主体资格
《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办理市场主体资格。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项规定对海外代购的影响最大,海外代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海外的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关税区的价格不同,代购经营者从中赚取差价。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代购经营者需要依法纳税,这就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加上还需办理工商登记,这和以前的无门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以来,一部分实力弱的代购经营者将退出市场,长期下去,跨境电商会迎来一短时间的整合期。但是这项制度执行起来会有难度,电子商务法只针对国内的电商经营者,海外代购的经营者的住所通常在海外,而进行工商登记是需要进行住所登记的,这样一部分海外代购经营者无法取得我国的工商登记,势必成为不合规的代购经营者。
3.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第60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讼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线解决其实就是在线协商,在线调解或在线仲裁。跨境电商中交易双方地处不同的国家,双方面对面解决争议的概率很小,而在线仲裁的成本非常高,在线跨国诉讼也非常麻烦,这两种方式不建议采用。在线协商是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媒介,通过在线交流,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或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这就是在线调解。跨境电商引发的争议适合采用在线协商或在线调解。
总之,《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在法律层面约束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会发生重大的变化,也会影响跨境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对其的影响是一个逐渐的,长期的过程。有电子商务法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会越来越规范化,持续化,健康化的发展,很多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