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斌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速度不断加快,就社会构建基本内容而言,民法理念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二者之间天然契合。但是就目前发展情况而言,民法理念的应用效果一般,发挥的作用有限,在某些方面仍然表现出作用缺失。因此,对民法理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探讨有着鲜明现实意义。
从民法基本内容与意义角度而言,可以将其看做是一种人法,简而言之就是立足于“人”基础之上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理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力与权利,因此,从该角度而言,民法理念对于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有着正向促进作用,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社会角度来说,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所以,所有法律以及相关规则的制定都需要从“人”的角度进行考虑,民法理念正是如此,具体内容可以将其总结为以下内容:
首先,民法理念的形成是为了服务于“人”。民法理念下的民事主体制度,其实是人在民法中的一个缩影。其次,民法理念下的人其实是一个理性角度下,社会中的一个普通成员,在民法的要求之下,将会不断追求人格独立与完善,并且应用自身智慧大力进行创新制造活动,最终为自身以及人类谋求利益。最后,民法理念下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所形成的一种事物。而市场制度的核心又是为了保护市民基本权利。从思想层面来说,当市民社会观念形成时,就已经与民法文化等内容产生了必要的关联,市场经济最终的作用是,造就了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社会生存意识,增加了生存空间,促使市民形成自制体制。
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具有鲜明开性的经济形式,实际作用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价值观与竞争观,而这些内容最终都会出现在民法相关内容当中,并且形成诚信与公平的原则。总而言之,民法理念下的人本思想为民法原则树立,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意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坚实基础。
不仅是民法,任何法律观念、思想、内容形成与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一种平等,民法理念下的平等为“人格平等”,具体而言,任何人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相同的被保护与被惩罚权利,任何一方的意志无法强加给其他人。
从市场经济角度而言,商品是一种基础物质,其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往往会受到生产与交换的时间影响,此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所具有的能力通常情况下被转化为对商品的生产能力以及占有能力,此时人与自然之间的差别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差别被忽视。这也是马克思将商品定义为天生平等派的基本原因[1]。市场竞争制度中,一般通过保证起点的公平性保证结果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平等将会作为一项基本内容被考虑与设计。民法理念刚好可以完成对平等的构建,所以二者之间的结合便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通常情况下,需要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与秩序性,这样最终的社会建设才能高效稳定,人在其中才可以正常生活。这对于民法理念而言,可以很容易实现,因为民法具有一定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具体表现为“自治”。这一自由主义在实际作用过程中不会受到国家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的影响,所以可以保证人的任何行为有效实施。
私法中,通常会将自治看作为民法行为的内在要素之一,是激发人积极性、创造性与主动性的基本原因。从各个国家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而言,社会发展良好最为主要的体现就是自治程度高,因为自治可以调动人的智慧与行为,既可以分散智慧,又可以集中智慧,这样就可以弥补单个人的“无知”,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正常建设与发展。
和谐社会中,人的自治应该不断加深与扩大,这样才能保证人不断独立、成熟和具有理想,因此,意识自治的理念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思想,也是核心思想。同时,私法也将意识自治作为核心思想,可以说决定了私法形成。
但是,所谓的自治并非是一种放任自流,也不是随心所欲,此种情况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稳定,这就需要相关秩序作为支撑。
和谐社会的构建其实是立足于市场经济角度,也是政治民主社会。但是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政治民主,始终都离不开“法治”。而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还需保证自由,因此,此时的自由转变为一种法治视域下的自由。
从秩序角度来说,法治其实是秩序的根本保证,因为没有的秩序存在不稳定性,随时可能面临着被篡改与覆灭的危险,此时所谓的自由也不再受到保护,逐渐丧失活动空间。鉴于此,市场经济与政治的不断建设需要配备合适的法律。
立足于民法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但是从总体上而言,二者之间的契合程度较高,可以应用民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做好民法文化的宣传与普及,弘扬民法理念,建立一个以人为本、制度为先、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在社会发展与建设中,贯彻落实民法理念。
权利本位的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的基本要求,应该从理念的基本含义上进行考虑,其目的是明确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具体内容可以进行如下总结: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即权力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权利服务[2]。因此,权力通常会受到权利的制约,并且权力不能大于权利,应该在权利界限处止步,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稳定,可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升权力与权力的合理划分与应用。当代法律理念应该明确以下目的,私法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权力,公法存在的意义是为了限制权力,只有这样权力本位理念才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私法自治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和维护社会主体在生活中的意识自由,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体在社会中的价值与参与积极性,这也是促使社会生活达到民主,并且具朝气的基础所在。为保证私法自治可以正常发挥作用,要求明确有限政府的理念,所谓的有限政府其实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作用性,不能无所不管,应该划分出市民经济社会与政治之间的分界线,一方面限制政府随意进入社会主体的私人空间当中,另一方面保证权力的应用具有合理性,这样才能促使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向发展。
身份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表现之一,其根本的意义在于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机会平等,当机会平等之后,社会主体在竞争中的起点便会具有公平性,就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而言,虽然没有对身份平等做出明确规定,但机会公平在我国远没有实现,经过学者的疾呼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不同所有制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在观念和立法上已基本不成问题[3]。但由于我国的公法政策不完善造成的不平等仍然阻碍着机会平等的实现,比如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政策造成的不平等。因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的实现还需进一步完善宪政。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各种制度的不健全、各种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新旧思想观念的冲击,亟需树立诚信理念,建立和完善诚信保障法律制度,促进诚实守信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方式。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也是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任务,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隐患,降低发展矛盾。而作为社会基础上的法治观念,民法理念需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大作用,从自由、平等、独立等角度达到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