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之否定关键探索

2019-12-15 09:09刘乃嘉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双重性交叉学科行政法

刘乃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双重属性是指犯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事法。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刑法规范要求,行政犯罪存在着双重违法性,这也决定了行政犯罪的法律责任、渊源以及适用程序、执行机构等方面都有双重的性质,需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刑法规范方面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特殊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等方式追求刑事责任,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这就造成行政刑法在表面上看来同时受到行政法原理和刑法原理的双重作用,也容易被当成交叉学科来认识[1]。但是行政刑法在概念上没有行政法属性,在逻辑上不能得到双重属性的结论,因此,行政刑法不具有双重属性。

一、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

行政刑法针对行政犯罪来研究,而学者们对行政犯罪的概念的认知不同,认为行政刑法的性质有刑法说、行政法说、双重性质说三个方面,这也是造成行政刑法认识出现分歧的重要因素。“行政法说”将行政犯罪认为是行政惩戒,将一般违法行为归为行政犯罪概念,也就是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划等号,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就是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2]。这种界定的方式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不相符合,我国犯罪行为要取决于社会危害程度,只有危害程度到达一定状态下,才可以称之为行政犯罪,行政犯罪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不同的要素。在我国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这就表明了在我国行政犯罪属于犯罪的范畴,这也决定了研究行政犯罪的行政刑法不属于行政法范畴。将我国的行政刑法作为行政法研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是一种缺乏实践的盲目借鉴行为。因此从概念范畴来讲,行政刑法没有行政法的性质,而双重性质表明行政犯罪违反的是行政法和刑法,也就是说行政刑法不具有双重属性。

二、行政刑法不具有双重属性

通过行政犯罪具有行政法和刑法两方面的违法性,直接得出行政刑法具有双重属性的结论是欠妥当的,没有切实地结合实际状况,就得出确认性的结论。行政犯罪有时候也包括民事违法性、刑法违法性,单纯的由行政犯罪的双重性得出行政刑法的双重性是缺乏逻辑的。事实上行政犯罪既有刑事违法性方面的性质,还有行政违法性也有可能具有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犯,法律的规定所包含的法律内容比较多样,常见的如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民事法规范等。目前一致认可的“双重性质说”很明显缩小了行政犯罪范围,将行政法和刑法之外的法律抛弃,明显不符合逻辑[3]。因此,行政刑法实际上兼具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属性,行政犯罪的双重属性除了违反行政法和刑法,还可能具有违法行政法和民法等多种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不能从行政犯罪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刑法就直接得出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性和刑法性的双重属性。

从另一方面来讲行政犯罪的双重性的解读,是因为行政刑法本身就属于刑法的范畴。刑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其自身显著的特征就是制裁内容特殊、手段严厉,以及较强的保障性效果。我国目前的法律涵盖多个方面,法益的保护也需要有专门的规范,部门的法益同样需要保护,这时就要通过刑法的保障性效果,利用强制性制裁手段起到保障的效果。刑法对其他类型的法律有保护作用,保障其他类型的法律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刑法属于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作用,这也就说明了行政犯罪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刑法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法的保障性作用。这种双重性作用的阐释,正是代表行政刑法属于刑法的范畴。行政犯罪属于犯罪,行政刑法主要研究行政犯罪,这也就代表着行政刑法代表研究犯罪的刑法,正是刑法作用的体现。除了我国研究刑法理论的基础以外,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国外的刑法理论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条件,其中封闭式构成是将犯罪行为全部展现,明确犯罪的各项内容;开放式构成是将犯罪行为作出记录,法官可根据预期状况,及时补充[4]。这两种不同的方式放在行政刑法规范方面同样的适用,行政刑法主要构成是开放的,主要通过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补充,这就说明了行政刑法从本质来讲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补充的结果,行政刑法的存在需要依存其他的法律,刑法、行政法、民法等都具有补充行政刑法相关内容的条件。法律是独立的学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需要不断地汲取有益养分,充分发展自我,这也是法律学科需要不断进步的重要因素。行政刑法的双重性表达既不能准确地展现出行政刑法的逻辑内容,又不能从法律本质特点中得到准确的答案,因此,将行政刑法定性为双重属性的说法是不符合逻辑要求和既定的法律规定的,需要从多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明确行政刑法的真实属性。

三、行政刑法不属于交叉学科

行政刑法在概念和逻辑上是不具有双重属性的,独立的交叉学科也无从谈起。实际上学科的概念和标准是一项难以准确判定的,国内外不少的专家、学者在学科研究标准上都有不同的见解,不管是单一学科的划分界定是单一学科对应的交叉学科的界定,都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这些声音的出现,让人很难根据既定的标准对交叉学科进行分类和划定。正是由于这种不是单一的声音,也明确了单一学科或者单一学科与交叉学科之间的界定并不是统一的标准,也不是单一的指标来决定的,还需要结合其他多种类型的指标,当所有的指标都能得到满足时,就可以准确的界定是单一学科或是交叉学科。通常情况下,产生学科、交叉学科,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研究,最常见的是独立研究对象,另外还有独立的范畴、理论等,这是目前最有说服力的研究单一学科与交叉学科的方式。这就像我们做数学证明题一样,如果需要进行多方面论证才能得到准确的结论,就不能仅仅依靠一个或两个论述,直接得出最终的结论。行政刑法是否属于交叉学科,并不是只按照其中一位专家或学者的意见进行判定,而是需要结合多方的指标要求,并结合我国行政刑法的实际状况界定。这种方式界定的结果更加具有可信性和科学性。而行政刑法理论主要包括行政刑法序论、本论、分论等方面组成,现阶段我国最新版本的行政刑法研究著作显示,行政刑法有行政刑法、行政犯罪、行政犯罪构成、行政犯罪形态等构成,从这一结论也能得出行政刑法在概念和理论上都是依存于刑法学而存在,并不属于交叉学科所要求的各项指标,即是说明行政刑法属于刑法学,而非单一的学科或交叉学科。

四、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犯罪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从概念和逻辑上都能得出具有双重违法性,这种双重违法性是刑法性质的范畴,并不能说明行政刑法具有双重性。行政刑法是刑法学学科的分支,行政刑法学属于专业刑法,主要研究和行政犯罪相关犯罪内容,刑法学对犯罪和刑事责任进行研究。行政刑法包含刑法的一般属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行政刑法是刑法学的分支,而认为行政刑法双重属性是不符合概念和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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