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丽
福建省惠安县公证处,福建 惠安 362100
近几年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究其原因是人们强调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增高了,人们不满足于将就的婚姻。当然离婚率同样也受社会发展、观念变化,以及人口结构方面的影响。在如今的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很多根深蒂固的观念也被动摇了。当今社会对于离婚的理解和包容度也提高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普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可以美满长久,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会破坏这种美好的期许吗?当然不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未雨绸缪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生活中离婚纠纷、离婚诉讼争执的交点往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有了夫妻财产协议省去了很多撕破脸的纷争,夫妻双方虽然感情已经破裂,不可能再回到从前,但财产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理性地处理,这样就可以做到和和气气地把离婚手续办理了。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有关婚前的财产或婚后的财产在婚后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则无效。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一九八0年颁布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0一年、二00四年、二0一一年出台了三个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从三个司法解释的变化中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的保护,同时让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法可依,从而进一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于个人财产及夫妻财产的范围有一个大框架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家庭及夫妻关系,纷繁复杂。在日常办证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对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婚前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并支付了全部的房产首付款,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该房产的所有权自然是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该套房按揭贷款的部分女方认为自己有能力偿还,为了使今后该房产的产权清晰、明确,征得男方的同意,二人一起到公证处准备就该房产在婚后的归属、管理及还贷做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以上述夫妻为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1.房产等重要财产的产权明确,不至于将来产生纠纷;2.债务的偿还责任明确;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且速度不断加快,中老年人再婚便成为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对于再婚夫妻的家庭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就更为复杂。再婚夫妻的感情基础与初婚夫妻的相比较为脆弱,再加上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问题总是慎之又慎,特别是经济基础较好一方就怕对方是以结婚为手段,婚后企图占有和支配老人的财产,以及今后父母去世后财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一旦老人去世,作为再婚的配偶是有权继承老人遗产的,甚至可以分得比老人的子女更多份额,再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协议就显得更有必要。夫妻双方一旦做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为了避免日后双方因财产发生分歧,产生矛盾时,有了这份协议书就可以做到有据可依。
撰写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再婚财产协议都要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协议应符合一般合同的必备条款,协议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该协议应该是双方真实表示的结果,如果一方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签订的协议将导致该协议无效。所以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其次,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有的夫妻想当然的以为只要将所有的共同财产约定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在外所欠的款项就可以不用归还,借此逃避债务。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只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的协议否则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平等等。否则,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难发挥其效,下面我们来举几个案例来说明日常生活常常会忽视的细节从而避免导致协议无效。
1.丈夫李某和妻子刘某约定:“李某婚前承诺的某房屋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以及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待李某百年以后,全部交给妻子刘某继承。此婚前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纯属不道德行为,并且更改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2.丈夫张某和妻子王某约定:“一、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双方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王某,财产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王某;二、购置的房产、汽车等物品归王某。”
3.丈夫陈某和妻子徐某约定:“夫妻之间要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上述这些条款是不是乍一眼看很感人,但是很遗憾,这三个条款均不被法院认可。第一条的问题在于严重跑题!这一条其实是属于遗嘱的性质,法院认为该条款生效条件尚不满足,不支持妻子刘某以此条款提出的诉求。第二条约定审理法官认为所有财产归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张某和王某的协议中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全部归王某一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条该条款中的“不得轻言离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夫妻财产协议除了条款上要注意上述的细节,还要与以下几种协议区别,避免混淆,以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忠诚协议的区别,一些女性常常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旦男方婚后出轨便净身出户”的条款,就可保卫自己的婚姻、保障自己的财产。事实上,这种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而是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全部财产等。忠诚协议尚未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这是道德约束的范畴,该类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条款是否合法。在实践中,净身出户式的财产协议大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双方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将归女方所有”,包含此类“离婚时”字样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因此,此类协议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前是效力待定的。
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间赠与合同的区别,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受益者,无须履行合同的任何义务,赠与人则相反是合同的履行者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赠与责任,并且应配合受赠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夫妻财产协议,是双务合同,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也会赋予夫妻双方一定的义务。故,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也是区分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财产赠与的方法之一。
夫妻财产协议办理公证后的优势是公证文书具有最佳证据效力和稳定的使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218条的规定: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的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的保管年限是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公证机构不仅具有可靠的证据保管能力,在公证机构还具有能够参与家事纠纷的调解另一职能。经过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双方或是其中的一方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或一旦双方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公证机构可以就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调解。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会利用专业上的优势并且站在中立的角度,以和平的方式努力为双方当事人营造一种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氛围,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设置权利、义务,消除矛盾、纠纷。可以为婚姻生活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让各方可以理性的看待婚姻生活,依法合规处理婚姻事务,避免财产归属不明引发的纠纷。
总之,夫妻财产协议是在法定的基础上确认婚姻家庭生活中财产的一种管理方式,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保障。无论是否办理公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应清楚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注意的事项,这样才能让夫妻财产协议更好地发挥其真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