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础伊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工智能也得了更好的应用。从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人工智能已经可以进行自主创作音乐和小说等作品,并且创作出的作品也受到社会的热烈欢迎,但是这些作品在实际的流通中,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这个时候便会出现一个必须面对一个问题,这便是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不是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所以要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和生成物的权属进行系统的保护。
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因此需要保证现代法学的理论来保证人的行为可以受到约束,这样才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定性。如果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缺失法律这个重要的元素,那么就会导致人的行为不能够得到有效限制,并且相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正确的安排,这也是构建现代法学理论的第一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现代的法律可以得到全方面的提升和保护。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根据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来建立的,通过大数据库的基础,可以利用相应的机器学习进行反复的训练,建立人工智能自己的相关创造能力,并且可以自主的创作一定作品,这便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但是随着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定义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这是人工智能需要面临的问题。这就需要根据脱离自然条件下的以人为主体生产出的著作,来对人工智能生产出的著作进行相应的保护。因此需要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相应的独立意志,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对生产物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责任的承担。
人工智能的相应生成物是不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需要根据相应的生物界定来进行定义,这样才可以保证人工智能可以得到更好的著作生产能力。独立创作能力是相应的著作取得的前提,这是需要著作权法保护的地方。独立权法能够进行自主的著作创造,并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构思能力,这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和内容。从目前法律界的整体情况来看,相关的法律学者争执的原因就在于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具备独创性,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承担一个主体应当具备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进行了谈论,究竟在什么程度的人工智能作品可以作为一部独创性作品,要在体现了作者多少相关的个性才算是作者的独创作品,这些都在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所以是法律界广泛讨论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各方法律学者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不能形成统一的共识。
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应的国际经验分析可以得知,人工智能需要根据相应的个体进行构思,从而完成相应的作品,将客观内容完美呈现,具有自己的明确的构思流程,所以这就是需要对人工智能生产物的保护重点,也是保护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人工智能生产物的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划分,因为传统的著作保护都是根据常规的以人为主体进行划分,同时还应该将研究重点放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自身价值以及相应的经济价值之上。只有如此,著作权法才有可能在强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发掘出新的创作力来源。
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需要根据相应的人工智能研发者来进行归属,在其共同研发者相互沟通的前提下,对于贡献较大的研发者可以拥有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受到相应的著作权法保护,并且需要承担人工智能产物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责任。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缺失人格这一项问题解决,只有拥有了人格这一前提要素,才可以受到相应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根据相关的著作权法来对主体的缺失进行完善,并且这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也是一种较好的完善,能够保证相关的法律可以应用到实际的人工智能生产物的保护和责任的分配上。
计算机是人工智能创作的辅助用具,通过计算机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进行相应的著作自行开发,这样能够保证相关的著作权不产生纠纷,这样也能够对相关的著作进行正确的保护,从而形成简单固定的著作权保护法案,在最大限度上做出最优秀的解决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计算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问题,保证了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可以得到最贴合实际的应用。
在人工智能著作的保护法案上,根据相应的计算机人工智能创作技术,选择合理的角色识别来拟定法律负责人,这样才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来保护人工智能生产物的相关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时可以提升计算机在创作时的安全性和积极性,保证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进步。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法能够为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并且人工智能科技对于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产生一定的冲击,可以充分的保护新科技带来的优秀能力,抵御传统法律对于新兴科技的冲击。
在当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保护行业中,由于法律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保护是一个新的方向,所以针对这一项技术的专业人才暂时无法满足人工智能企业的需求。相关的法律院校应当培养法律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保护方向的人才,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企业和法律院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足,院校对于人工智能企业的需求并不清楚,人工智能企业对于人工智能院校培养的学生需要再次培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和学校建立良好的互动和沟通,以便学校可以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做到相应的引导,从而逐步满足市场的需求,弥补法律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保护领域专业人才的不足。
为了适应人工智能企业的市场经济发展,人工智能企业需要大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法律院校应当适当调整现在的培养模式,将教学内容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与人工智能企业的实践相结合,培养一批实用性的人才,可以直接满足人工智能企业对于法律中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保护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对人工智能相关的作品保护权利进行一定的技术保护,通过不同的权利保护法案,尽最大可能地激发相关人工智能进行自主创作的能力和潜力。同时根据相应的智能化最大贡献者的合理要求对于人工智能生产物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提升整体的人工智能创作潜力。人工智能生产物的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也是对人工智能产业的肯定,保护了人工智能生产物的经济效益,激发了相关学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优化的积极性。正是因为如此,才应当对人工智能生产物进行一定的保护,提升人工智能的发展激情,保证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