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梅
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进步和发展,因债务偿还问题引起的矛盾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对人们个人权益造成影响,同时提高了工作人员难度。在该状况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效实施分配制度非常重要。另外,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在该制度执行过程中社会对其要求也不断提升。但在分配指导参与过程中仍面临着比较多的问题,因为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没有得到快速发展,因此没有确定的适应性标准,在对民事问题解决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
分配参与制度主要指申请执行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同一债务人对债权享有权利的其他人,由于对债权人所有债权不能全部偿还,其他债权人对已开始执行程序申请加入,并对平均受偿进行请求,目的是对自身债权进行实现[1]。依据各国相关法律制度对其有效分析,并对分配制度进行设置,目的是对现行破产制度进行配合,对破产制度功能存在的不足和空白进行弥补。如在英国和美国,一般破产原则会和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进行有效配合[2]。但在意大利和法国,采用商人破产原则与参与分配平等原则相结合。我国则采用商人破产原则,当前研究的重点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参与分配制度是否会对破产原则的功能进行有效弥补。当前在企业法人中我国破产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其他组织和公民中没有得到有效应用,换言之,如果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生资不抵债状况,则不能应用破产程序对各债权人权益进行获取。当为对金钱债权进行满足,而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特定财产时,如果对执行所得不能允许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和申请时,则仅执行债权人可对各债权人清偿权进行获取,则债务人延迟到无法对债务损失和风险进行清偿时,该责任应由其他债权人对上述责任进行承担,这样就会对其他债权人权益公平进行保障[3]。当前,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确立,目的是在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生资不抵债时,保证债权人权益,为其提供受偿公平途径。
当前,我国在分配制度参与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对上述价值冲突没有进行有效解决,进而阻碍了其功能正常发挥。尽管分配制度参与在执行制度体系中只是一个微观的制度,尽管如此仍会对存在的价值理念进行体现,因此对相关程序构建时应对其引起强烈关注[4]。在分配参与过程中,会存在比较多的冲突,如周全保护各债权人冲突,债权到期但未起诉的保护权益冲突,有限司法资源冲突,债权人优先保障实施冲突,各债权人平均化利益冲突,效率执行冲突。因此,针对上述冲突应掌握适度平衡,旨在形成稳定性和平衡性,上述问题同时是当前我国需考虑的重点问题,因此应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价值基准和理论起点进行进一步完善[5]。
民事执行程序是一种法律强制性活动,是指对裁定和生效民事财产进行分配。对当事人权益公平性进行保障是分配制度参与的重要目的。当前我国有效完善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但因为较多缺点存在,对公平原则实现增加了较大难度。当前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过程总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参与分配申请期限、主体、对象、资格,所有债务不足清偿标准不足,参与分配没有充足制度适用性,另外,在分配原则参与方面缺乏实践力度。因此,应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有效改善。
第一,参与程序优化。为对民事执行中分配制度公平性提高和制度切实落实促进,需对参与程序在法律指导下进行优化[6]。不仅需要对分配制度中被执行人范围进行扩大,同时应对参与具体资格进行明确,同时应合理调整分配制度参与功能。另外需规范和制定参与分配主体、对象和时间,在分配主体中将起诉债权人纳入。因为该制度存在快捷和高效特点,可对参与程序进行有效规范,进而可对当前快速发展需求进行满足。所以,应依据当事人具体需求和意见,在分配制度的范围将企业法人纳入制度分配中。在对分配申请时,应根据参与程序和具体资格进行具体操作,另外需对不能偿还的所有债务标准进行制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资格进行核准,进一步提高处理案件效率,保障人们合法权益。
第二,完善分配程序。当前,在我国没有有效参与分配制度,仅仅存在于对其司法解释中。因为该制度是对民事执行制度不足而实行的一种弥补制度,所以应对专门法律进行设定,目的是对使用价值进行提高,对分配制度适用性进行提升,保障案件有效解决。在对债务案件合理解决的同时,应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分配程序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保证。另外,在真正应用过程中需本着优先平等原则,对相关原则积极参与,并需对每个公民平等权利进行保障[7]。
第三,救济程序健全。民事执行程序中构成部分之一为分配制度参与,该过程可涉及较多主体权利,所以在日常应用过程中应对相配合的健全制度进行制定,同时还应依据案件的具体实施状况,对救济手段进行合理实施。如果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出现异议,应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经法院调查如果认为与分配条件相符,应对异议进行驳回。另外,需对异议之诉和分配方案进行有效完善,并对提出异议内容、时间按及异议主体进行明确,对救济程序进行有效健全[8]。
第一,优先分配原则。优先分配原则主要是指对债务人财产首先申请且执行的人,具有受清偿权利,该权利优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该分配原则在英国、德国和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扣押后,在扣押物上债权人获取一定质权,同时质权扣押后会对获得因契约取得同等的动产质权。在宣告破产后,扣押质权优先于不视为动产质权的优先权和质权。对在先的质权扣押时,与扣押在后所生的质权比较,具有更好的质权。
第二,分配平等原则。分配平等原则主要是指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首先申请执行债权人,没有受偿优先权利,对执行所得的金钱应按照按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本着分配平等原则。法国是该原则最为典型代表,根据该国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次查封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追加查封的债权人都依据分配平等原则,并依据债权额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债权额平等分配[9]。
第三,分配折衷原则。分配折衷原则实施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为瑞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查封债务人财产后,每1个月参加者作为1个集团,对于在查封债务后1个月内对分配进行参与的,将其划分为第一集团。之后1个月内进行分配的,将其规划为第2集团。两个集团债权人应本着优先处理原则,每个集团债权人应本着公平原则。当前,分配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公平原则,并存在发展优先趋势。法国为该原则的典型代表,并且分配原则出现了不断转化,由传统平等向优先原则逐渐过渡。对程序法在法国新民事执行中规定,大部分债务人其他债权都可是应用扣押,但是债务人的薪金债权是特殊状况。在执行金钱债权方面,对扣押金额扣押人具有受偿权优先享用权利,并会对司法担保范围进行扩大,会对债务人股份等一部分动产相关领域进行改变。对参与分配我国法律本着公平原则,对执行财产债权人具有公平受偿权。与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不仅需保证被执行人符合其他组织和公民这一要求,同时需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所有债权无法清偿。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对全部债权偿还时,应将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向同一执行人多个债权人实施,对执行标的物各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根据执行法院对措施实行的顺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我国当前对分配制度实行应用各种不同制度和原则。当被执行人可对全部债权进行偿还时,应当首先应用分配优先原则。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对全部债权进行清偿时,其他组织或公民为被执行人,应采用分配参与制度,本着分配平等原则,法人为被执行人,下一步采用破产程序[10]。
综上所述,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占据重要地位,所以对债权人合法效益进行保证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民事执行程序分配制度参与中,应本着折衷、平等和优先原则,并需对救济程序、参与程序和分配程序进行进一步完善,对其分配与参与制度最大效用进行发挥,进一步促进顺利开展民事执行程序,并应对分配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提升,旨在保证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