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取证

2019-12-14 11:04李思嘉
法制博览 2019年23期
关键词:日志证据环节

李思嘉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重庆 402260

随着网络技术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犯罪问题也在逐渐攀升,由此,电子取证逐渐出现在警务工作者们的视野范围之中,并通过在日常的证据搜集环节网络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警务人员的案件侦查做出帮助同时促进后续科学化、智能化警务体系的构建。由此,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进行阐述、研究,从而探究在实际的警务作业环节有关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为我国未来智能化警务体系的构建做出帮助。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取证及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取证,近年来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中的一种新型取证技术,这种技术依托于现代电子证据技术的开展,也常被人称为计算机取证或数字取证方式。电子取证,是一种集科学、法学与刑侦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勘察科学。电子证据,在通常情况下是指通过以电子为介质的载体用电磁的方式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并能够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物证所具备的相对客观性同时还能够最大程度上将信息可知性大幅提升,与此同时,随着电子证据研究的不断推进,电子物证还具备了一定的非直观性和多态性,能够满足实际刑侦过程中电子物理和诉讼的双重需求。

(二)电子证据的常见表现形式

根据上述研究,已经可以确定,在实际的刑侦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实质是将物化的证据进行电子化、电磁化的转化和储存,并确定经过这一转化的电子证据能够通过播放设备的辅助,形成能够被人们所方便应用的、与案件有关的文字、符号、视频、音频等多种信息形式,从而便于后续的刑侦使用同时为后续案件的分析、侦破提供帮助。就目前来说,我国常见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其存储载体的不同分为存于计算机载体内的模式和存储于网络中的信息模式。例如,在计算机中比较常见的有日志文件、备份文件、脚本进程、临时文件等;而网络中比较常见的则有防火墙日志、ids日志以及其他类型的记录日志等。

(三)电子证据的特点

结合以往的研究,本文认为在实际的刑侦环节,电子证据通常具备以下几点特征:首先,是来源于形式的多样性。根据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会以文本、视频等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某种可移动的介质中的,虽然其信息资料的生成和还原离不开后续相关的计算机电子设备的应用。但是,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进,科技水平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逐步朝向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前行。其次,便是电子证据存在一定的客观且易变性质。根据以往的研究经验可以发现,在实际的刑侦活动中,电子证据一经生成必然会在系统中留下相关的参数痕迹,一方面会被记录在系统中自带的日志中(例如,常见的记载媒介大都集中于系统日志或安全日志等),这种情况的存在,记载了每一次电子证据的改变,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地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与此同时,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参数很容易通过外界的操作进行改变,并存在一定被外界不法分子截取的风险,使得在实际的电子证据应用环节,这一类型证据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二、电子取证的对象研究

结合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实际的电子取证环节,针对取证的对象可以通过取证对象是否联网或其物质形态两种模式进行分类。首先,就电子取证的取证对象是否联网环节来说,在这一阶段内,网络证据作为电子证据中比较特殊的证据组成,是一种基于计算机联网状态下的取证方式,这一模式的优势,是能够更加便捷地针对取证内容进行使用和交互,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这种取证方式的复杂程度也随之大幅的提升,由此,在这一模式状态下,需要尤为重视取证内容的下载、浏览以及防火入侵等问题的存在,避免出现证据泄露的同时为后续的案件侦破造成负面的影响。其次,就取证对象的外在形态来说,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电子数据和电子设备两种。这二者均为取证的载体,虽然都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电子证据,但是,其终极的搜集目的都是进行数据的提取,所以,无论在进行哪一种类型电子数据的采集环节都需要及时针对其内容进行存档,进而将关注的重点放置在如何获取数据和保存数据的阶段,及时的将这一部分数据进行打印、保存,从而确保这一部分数据的安全。

三、电子取证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取证的体系构建不完全

就目前来说,我国开展电子取证的时间相对较短,没有构建系统的电子取证模式,不仅仅为实际的电子取证造成无法可依的困境,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际取证工作的落实,从而使得电子证据在日常侦查过程中的法律效益受到质疑,进而影响电子取证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对于电子取证专门的规章、制度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关电子取证的专门法仍旧不够全面,从而制约了实际电子取证的开展效果。例如,就目前来说,我国常见的电子取证依据法大都集中于“网络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虽然这些部门法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电子取证的开展,但是仍旧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框架,所以在实际的应用环节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从事电子取证的人员大都非专业人员

就电子取证来说,这是一门十分复杂的专业类学科,不仅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能力,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刑侦技术,这种需求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大部分从事电子取证的人员不符合相应标准,很难将取证切身地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的同时优化后续的取证工作开展,与此同时,一方面既缺少相应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又缺少技术上面的专业指导,这种状态的存在必然会致使电子取证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三)电子取证技术不够优化

在欧美等发展国家,有关电子取证的研究已经开展了数年的时间,这一部分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化的电子取证模式,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电子取证规则,由此,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就显得相对比较滞后了,所以,本文认为在现阶段首先应做的就是针对原有的取证技术进行优化,结合国外等发达国家的取证方式,去其糟粕,大力发展具备我国特色的电子取证方式,从而更好地帮助后续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

四、优化我国电子取证工作的措施

(一)优化原有的电子取证体系

就目前来说,如果想要获得较好的电子取证效果,针对电子取证进行相应法规的制定已经刻不容缓,这一环节不仅仅需要从国家宏观的角度进行设计,还需要针对性地建立电子数据库,进而让电子取证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使。

(二)优化电子取证从业者的专业技术能力

根据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电子取证人员的专业素养,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后续电子证据的质量情况。由此,在实际的电子取证环节,一方面应选择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进行取证,同时针对原有的电子取证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的面对未知的挑战,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期为后续的取证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应提升取证专业者们针对电子数据的恢复能力,根据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电子数据很容易因为外界的影响而消除,由此,针对电子取证中数据的恢复便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如果想要获得较好的电子取证数据,就需要及时的应用数据恢复工具对被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进而帮助警员获得更好的调查效果。

(三)应重视取证环节个人隐私的保护

就日常的电子取证环节来说,对于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也是实际环节不容忽视的重点,所以,应针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才能更好的降低取证环节存在的个人隐私侵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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