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7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当代中国的刑诉制度下,律师是刑辩的主体。虽然我国刑诉制度不断发展,但是其本质却未改变,即控辩双方庭审对抗,从而谋求法院能够探寻真相做出正确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尽管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为自己辩护,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辩护能力及辩护结果明显不及专业律师。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全面覆盖。
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值班律师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其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值班律师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该种服务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第三,值班律师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但其本身不属于法律援助律师;第四,值班律师作为刑事裁判中的“准辩护人”行使职权,但是不出庭进行辩护。
通过对我国法律及相关文件的分析解读,不难看出:
首先,值班律师的职责不仅限于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包括选择诉讼程序以及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值班律师也属于法律援助律师,但并非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大多数法律从业者并不认为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和法律援助律师划等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即使不满足条件,被告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此制度下,法律援助律师有办案补贴和独立通道,但是值班律师则不归属于此类管理范畴。针对不出庭辩护的值班律师,由于其不仅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在上述审判过程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更接近于审前辩护律师。
故通过分析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能够看出,辩护律师不仅只在审判阶段出庭辩护,还在审前程序中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综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值班律师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内的实际地位约等同于审前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之间究竟有何关系?依据《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值班律师的工作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案件,而是基于审判中心原则进一步扩展,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值班律师制度不仅可以应用到认罪认罚案件,还能够应用到刑辩律师全覆盖。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7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各试点区域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但《办法》并未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做出硬性规定,故律师辩护全覆盖既可以是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可以为委托律师。
为了达到刑辩律师全覆盖,应当将值班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的中坚力量。首先,我国现有律师辩护率较低,通过值班律师能够扩大律师的人员范围,帮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主张诉讼权利。其次,值班律师可以为被告和嫌疑人提供多种类型的法律服务,应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案件中的作用,由其承担辩护职责。在刑辩律师缺乏的现状下,将值班律师作为刑辩律师全覆盖尝试的主体,由其处理认罪案件辩护,可以使其他律师更多地覆盖到复杂不认罪案件中去,从而调度司法资源,实现刑辩律师全覆盖。
对于刑辩律师全覆盖问题,必须立足于律师需求度,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律师辩护的被告众多,但是律师数量明显不足。因此,就需要相关部门合理规划,注重各项方法措施的有效性,创造有利条件,采用有效措施促进刑辩律师的全覆盖。
当前刑事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为法律援助范围过小。尽管已经存在委托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制度,然而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还是有被告人无人帮助辩护的情况。在普通程序中也有数量众多的被告人因不满足法律援助条件,而无法获取值班律师的帮助。
不管是从实际还是从理论,为了实现刑辩律师全覆盖,必须注重上述的刑诉案件中诉讼权利无法获得充分保障的问题,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通过对近年来部分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多数案件都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所以,应当在律师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首先保不认罪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值班律师工作制度建立后,其细节内容上还是存在一定偏差,需要进一步论证、研究和完善。
首先,需要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地位。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外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与国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所不同,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所实行的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无人辩护问题,保证当事人在被采用强制性措施之前,能够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辩护等服务。但是,我国在律师辩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不仅是“最初一公里”无律师,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律师提供辩护。因此在处理该项问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注重后续的律师服务。
我国可以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然而鉴于法律从业人员的缺乏,直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实施难度比较大,即便扩大了援助范围,很多情况下被告人也会缺乏律师的帮助。正如前文所言,我国现有刑辩律师资源紧缺,因此如何合理规划资源分配是推进刑辩律师全覆盖的重点。结合司法实践,保证当事人不认罪案件中的律师介入尤为关键。换言之,我们可以思考如何保证律师优先分配到当事人不认罪案件中去。在刑诉中引入值班律师,针对认罪与罪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就可以将刑辩律师资源更好的向当事人不认罪案件集中。因此,建设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刑辩律师全覆盖的重要发展方向。
为了实现刑辩律师全覆盖,机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律师辩护权利,使其能够更好地承担诉讼职责。辩护律师主要包含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来说,诉讼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对于值班律师来说,其不能阅览案卷、不能与当事人见面,但同时司法实践却要求值班律师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书,并且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想要发挥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作用,必须先维护保障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实现刑辩律师全覆盖,要求辩护律师具备专业的能力,以此提升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应当加大对刑事诉讼案件律师的教育与培训,在对抗性比较强的庭审中,律师辩护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于认罪案件辩护,此时就必须对辩护律师进行专业化培训。
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关于值班律师的讨论虽多,但主要集中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与职责方面。为了实现刑辩律师全覆盖,必须明确刑辩律师全覆盖的发展方向,做好刑辩律师全覆盖的前期规划布局工作。此外还应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维护被告人人权,通过健全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维护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提升其辩护能力,确保刑辩律师全覆盖效果,从而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