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曜辰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的发展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分支,连带责任的问题日益凸显。之所以要对连带责任进行研究主要也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连带责任是对权利人较为有效的一种保障,用连带方式将责任人捆绑在一起,可以使他们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对权利人造成更深的侵犯,与其他权利制度相比,连带责任更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武器。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直到资本主义的兴起,连带责任才失去了自身的优势,逐渐呈现出衰落的趋势;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进入20世纪后,连带责任终于走出了困境,连带责任不仅在民法范畴中显现出其重要性,当时在商法领域中开始生根发芽。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了当时政治环境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局限性的影响,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尚未形成体系,相关规定较为零散。因此,针对连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的滞后性,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笔者将就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未对连带责任作出具体的、详细的、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在某些方面的界定还存在着一些分歧意见。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属于一种共同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数至少在两个人以上,甚至有可能更多。简单而言,在违反债权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是共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一旦确定了连带责任关系所有的债务人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如:根据连带责任的原因,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内容,可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合同的不同效果,可分为有效连带责任和无效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具体特点为连带性、财产性、民商法特有性。
就目前我国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虽然在保障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的同时,我国连带责任的建立与发展已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共同富裕的实现使得人和与人之间的联系愈发密切,使得国家立法的进一步推进,但是,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在理念上存在着冲突,我国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民法责任,一些过错并不足以发生连带责任,但这时却严重危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司法的诉讼效率和公平性有所降低,严重的还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威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权和自由,这反映在立法中增加了大量的倡导条款。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连带责任有一定的结构规划,在实施中也体现了对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微观上由于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连带责任很容易引起制衡的失效,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平,严重的还会引发相关的债务危机问题。另外,由于有关连带责任立法存在缺失,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困难重重,诉累增加。
我国推行连带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又不得不以牺牲连带责任人的利益作为代价。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我国的立法中比较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这就造成了适用的范围被极度扩大,这种扩大是以侵害被告人利益为代价的。从本质上看,这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些法官存在的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最大限度的使原告被侵害的利益进行救济。
由于在法律表述中对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表述还存在很多模糊性以及不规范性,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甚至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而对于执法人员而言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当然,道德和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们的立法应当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把公共利益作为放在首要考虑因素,对连带责任的本质加以尊重,才能维护所有权利人以及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世界上所有的立法构思都会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因而做好目标和范围上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在社会上顺利推行。对于连带责任的价值目标主要就在于正确定位和权利的顺利行使。如:兼顾权利人和责任人的共同权益,兼顾保护诉讼效率和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的连带责任制度非常零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如:在《公司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有的存在逻辑混乱与信息不完整,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人内部份额划分的问题及约束上没有整体性、统一性的原则。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经过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后,我们坚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会更加完善,对于连带责任问题具体的界定和概念也会更加清晰,制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也会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的制度和社会正义问题尚不完善,成功实施连带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国司法对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三鹿奶粉事件众所周知,针对这一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重新审议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并明确产品代言的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对于在产品代言中引发出权利义务的纠纷,应当由广告的投机者对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案一经推出,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剧烈,百姓大众普遍认为是由于明星效应才引发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对明星的推崇从而对明星代言产品建立起来信任,这使得明星无法撇清自身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关系。此法案的最后通过虽然规范了广告宣传的真实性,但是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存在随意性。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产生与发展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根源。因此,我们在探讨连带责任时,无论切入点在何处,都不能脱离历史、脱离现实和实践中的价值意义。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为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