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鲁晓
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宣判完毕,标志着日本“大东亚战争”的侵略性质和A 级战犯的战争罪行成为历史定论。2018年11月12日,为纪念这一活动,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在上海举办了“2018纪念东京审判宣判7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英国剑桥大学、以色列希伯来大学、日本立教大学、日本明治学院大学、日本《朝日新闻》社、德国纽伦堡原则学院,以及北京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30余位学者就战后审判相关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作为二战后盟国对日本战犯的最高级别审判,东京审判树立了众多国际刑事上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东京审判对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王新(北京大学,会议报告:《东京审判与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认为,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变迁依附于重大国际性事件的发生,这个过程就是国际刑事调查、国际审判以及国际法律文件的演进史。作为战后最高级别军事法庭的运行规则,《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的制定就是国际刑法的“诞生证书”,其树立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上级责任原则等至今仍是国际刑法的核心。薇薇安·狄特里希(德国纽伦堡原则学院,会议报告:《纽伦堡与东京审判的持续重要性》)讨论了纽伦堡原则中的几条规定,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国际法罪行属性;国家元首或行政官员不因身份而免责;“上级命令”不可作为正当辩诉理由;依据国内法免责不能迁移到国际法免责等,并指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具有“持续重要性”的原因正是其在国际法方面具有这些开先河之举。
徐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会议报告:《东京审判辩护事由检视——自我防卫与紧急避险》)梳理了东京审判等战后审判对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的审理,对法庭审理原则进行了总结,即国家防卫权的解释应当遵循有效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徐持认为,从《巴黎非战公约》到《联合国宪章》,相关国际公约都有条件地保留了国家的自卫权;从世界大战到当前的反恐斗争,国家安全观一直在不断变迁,从报复和自卫到预防性的安全观,再到“先发制人”的安全观,国家使用武力的条件和尺度不断扩展。因此,当前关注和研究国际法上的自我防卫与紧急避险,不仅是为了重温战后审判的历史,更是关照现实,与整个人类的共同命运息息相关。
东京审判是二战后一个繁复而重大的历史事件,基于实证的史学分析向来是这一领域研究的重点。
渡边延志(日本《朝日新闻》社,会议报告:《从IPS询问记录揭秘德意日三国同盟的形成》)通过IPS(国际检察局)询问记录中的松冈洋右部分揭露三国同盟形成的内幕,并以此反映IPS在经费、行政组织、语言沟通上的欠缺。太田久元(日本立教大学,会议报告:《东京审判中的日本海军》)利用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的档案资料,梳理海军大臣——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冈敬纯的被告身份认定过程,并分析了被告中海军出身者较少的原因,包括罪证难得,海军将领战死、自尽者多,IPS未设立调查海军罪行的独立机构以及麦克阿瑟的意愿等。渡边、太田两位学者报告结束后,赵玉蕙(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提出,“两位学者所使用的IPS询问记录和国立公文书馆档案资料正是东京审判研究中心近年整理的重点,所以,十分期待与两位学者合作。”
中村陵(日本立教大学,会议报告:《东京审判中的日本财界人》)以曾支持侵略战争的三位财阀——中岛知久平(中岛飞行机)、乡古洁(三菱重工业)、古野伊之助(同盟通信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三人被指名为战犯嫌疑人的依据——与战时政治势力存在勾结,以及未能成功起诉的原因——以发战争财作为诉因不能适用于反和平罪。龚志伟(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将东京审判所涉及的案件分为三类:一、既受到起诉又受到审判;二、受到起诉但未能审判;三、受到检方关注但未能成功起诉,并评论道:“第一类案件最受关注,第二类案件日益受到关注,第三类案件则极少有学者关注,而中村讨论的正是第三类案件。”从这个角度看,中村的研究具有补白的意义。
二战后,除了审判A级战犯的东京法庭和审判准A 级战犯的丸之内法庭,同盟国在亚洲还设立了49个审判BC级战犯的法庭。此外,苏联和新中国分别在伯力和沈阳、太原组建了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这些法庭与东京法庭共同构成了战后对日审判的全局,然而,相较于东京审判,亚洲其他地区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
近年来,顾若鹏(英国剑桥大学,会议报告:《正义的全球时刻:欧洲与亚洲的战争审判比较》)、户谷由麻等学者开始将注意力集中于BC级战犯审判。研讨会上,顾若鹏将对日与对德审判进行比较,认为对日审判具有数量少、级别多、时间长三个特点;将各国审判进行比较,得出英国最专业、法国结案率最低、澳大利亚审判时间最长等结论。他还指出,应从“追求正义”与“实际正义”关系的角度评价战后审判,而在不同时期,大众和学者对战后审判关注度的变化也是值得探究的议题。
与西方学者所擅长的宏观关怀与理论建构不同,日本和中国的学者更倾向于从微观入手,以扎实的史料考证还原战后审判的某些细节。石田隆至(大连理工大学,会议报告:《东京审判与新中国审判的互补性》)在对日暮吉延“新中国审判是‘洗脑’的审判”的观点进行批判后,提出新中国审判是用“感化”来处理战犯的看法,并强调“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区别:免于起诉是在定罪基础上的免责,而不起诉则代表无罪。新中国“免于起诉”的处理方式使受审战犯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反思,这是其他审判未曾做到的。与石田一样,张宏波(日本明治学院大学,会议报告:《从东京审判的遗留课题看新中国对日审判的特质》)也注意到新中国审判“别样的合理性”,她着眼于新中国审判对“三光”作战、化学战、警察施暴、奴役战俘等罪行的认定,以此说明新中国法庭格外关注东京法庭所忽略的罪行。另外,张宏波还比较了东京法庭与新中国法庭所释放战犯的后续发展:前者多重新走向政坛,而后者多成为中日关系的修复者。由此可见,新中国审判具有独特的成功之处。
张素萍(上海交通大学,会议报告:《丸之内审判中的丰田副武案研究》)解释了丸之内法庭审判内容的特殊之处——A级战犯的BC级罪行,并分析了丰田副武被无罪释放的几个原因——缺乏关键证据,检方未能有效取证,辩方辩护策略的出色调整等。严海建(南京师范大学,会议报告:《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实践中的正义问题辨析》)则对学界关于国民政府审判的批判进行反思,认为国民政府法庭对犯罪属地原则和证据中心主义原则的贯彻反映了“国民政府审判的正义实现方式是建立在自身观念与制度传统之上的”,因此,对其把握不能脱离历史语境。
除了上述研究之外,与会学者还讨论了大屠杀和东京法庭未审罪行。
张连红(南京师范大学,会议报告:《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定谳轨迹——以战后调查与法庭审理为中心》)利用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30万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认为这一数字是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根据西方人记录、报刊资料、死难者尸体发掘以及慈善机关的收尸记录统计而来。然而,因为时间仓促,南京审判未对支持这个数字的证据加以考证,东京审判也未将此作为核心问题进行辩论,因此,相关证据中存在瑕疵也在所难免。王新从法学的角度发表意见,认为遇难人数与定性无关,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过分纠结涉嫌转移关注点。张建军(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强调,遇难人数不止是史学考证和罪行程度的问题,从文化符号学的角度上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文化符号。
以往,西方学者多认为日本在亚洲的屠杀与纳粹屠犹存在差异,因为纳粹屠犹具有“系统性”,而亚洲的屠杀则无“系统性”。针对这种认识,夏列(以色列希伯来大学,会议报告:《日本对华侨的屠杀:东京、新加坡和拉包尔战后审判的反应》)通过探析旨在清算东南亚屠杀的新加坡审判,找出了一个分界点:在新加坡投降之前,日本对东南亚华侨的屠杀没有系统性,之后则具有系统性。这是对西方学界看待东亚屠杀固有观点的冲击。此外,马努埃拉·孔索尼(以色列希伯来大学,会议报告:《在奥斯维辛和斯雷布雷尼察之间:记忆的陷阱和危机》)则从记忆建构的角度讨论纳粹屠犹,并将之与二战后最严重的种族灭绝屠杀——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相结合,以阐释大屠杀的历史记忆和符号化运用这两个纠缠的议题。
由于种种原因,某些重要罪行未受到战后审判的追究,如细菌战和重庆大轰炸。研讨会上,周勇(西南大学,参会报告:《未审之罪——美国奥斯卡获奖影片<苦干>中的重庆大轰炸》)放映了纪录片《苦干》中有关重庆大轰炸的片段,借助影像史还原重庆大轰炸,认为法庭考虑到日本曾遭受原爆而不追究重庆大轰炸的做法,是对侵略性轰炸的非正义性和反侵略性轰炸的正义性认识不足,这破坏了战后审判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王选(上海交通大学,会议报告:《国际检察局的日本细菌战调查》)展示了近期发现的细菌战研究资料——国际检察局细菌战调查的四名关东军战俘供述书,认为细菌战的证明材料来自美、英、中、日、俄五国,内容相当充分,并经过日本最高法院认定,所以日军曾研究且实施细菌战并非苏联为政治宣传所制造的谎言,而是不争的事实。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欠缺对战后审判的关注。然而从价值上说,战后审判是以法律和道义清算侵略者罪行的尝试,具有总括性、开创性。从前景上看,各地法庭所遗留的调查、起诉、庭审、判决资料为该领域研究的推进提供了无尽的可能;从方法上说,战后审判广泛涉及到战时、战后的国际关系、公约和惯例,是开展跨学科研究的沃土。因此,相关领域研究亟需得到学界的推动。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虽历时不长,但关注点新、涉及面广、学科跨度大、研究成果多,十分有助于战后审判研究的深化,是对纪念东京审判宣判70周年最具价值的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