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萍
南京大屠杀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罪恶暴行。而日军第16师团片桐部队的向井敏明、野田毅两少尉,以杀人比输赢的方式,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分别屠杀中国军民上百人,史称“百人斩”,这是日军南京大屠杀案中的极端暴行,暴露出日本军国主义者视人的生命为草芥,违背国际公法,极端反人类的罪恶。但在战争期间,二人的可耻行径,却被日本政府和军方视为“勇敢者”的行为,在报刊上大肆进行宣扬。日本战败投降后,向井敏明、野田毅作为南京大屠杀中的凶犯,受到国民政府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判,而在战争期间宣传二人的报刊通讯,正好成为法庭采纳的重要证据。由于证据确凿,二人被判处死刑。
关于战后对“百人斩”案的审判,学界已经有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研究成果。但究竟是谁最早明确提出将向井敏明、野田毅送上审判席,一直不得其解。笔者在台北“国史馆”查档时收获的一份史料,可以证明在战争期间,中国驻荷兰大使金问泗即明确提出将二人送上审判席。而日军南京大屠杀案发生后,国民政府外交部随即展开的对包括“百人斩”在内日军一系列暴行的罪证调查,为战后审判打下了基础。钩沉这一事件的相关链接,对于理解国民政府的对日审判政策颇为必要。
一
金问泗,号纯孺,民国时期著名的外交家,被誉为“中国接触关贸总协定第一人”。事实上,除在国民政府加入关贸总协定上的贡献外,金问泗在外交方面建树颇多,特别是在二战期间,他一人身兼国民政府驻欧洲五国公使(大使),独自处理对欧外交事务,并与驻英大使顾维钧一道,力争同盟国接受中国政府的请求:在惩治德意法西斯的同时,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并利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外交经验,争取同盟国在战后对日军暴行进行彻底审判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892年,金问泗出生在浙江平湖一个读书人家庭,1910年毕业于复旦公学,1915年获天津北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16年夏,北京政府首次举办外交官领事官考试,金问泗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试,以政务科学习员入职外交部,从此开始其近40年的外交生涯。1917年夏,金问泗被派往美国,任驻美使馆学习员,同时入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就读,专修国际公法及外交学。1919年1月,驻美公使顾维钧邀请其担任中国出席巴黎和会代表团副秘书,负责研究恢复中国关税自主权问题。为此,金问泗提请哥伦比亚大学同意,提早应考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20年冬,金问泗任设于驻英国使馆的国际联盟中国代表办事处秘书及专门委员。翌年11月,他出席华盛顿会议,任代表团秘书。他于1922年2月回国,在北京财政部短暂任职后,旋调回外交部,奉派兼督办中俄会议事宜公署委员,并先后任外交部佥事、秘书等职。1928年3月,他出任外交部第一司司长,1931年底,任外交部代理常务次长。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国政府向国际联盟提起诉讼,次年,金问泗奉命前往日内瓦,任中国出席国联行政院副代表,参加国际联盟讨论《李顿调查团报告书》会议,并于会议结束后出任中华民国驻荷兰公使,9月到任,开始其在欧洲的外交生涯。
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金问泗在国际上揭露日本违背国际法、侵略中国的行径,与顾维钧一道,在国联会议上提请国联明确指认日本为侵略国。为了争取华侨对国内抗战的支持,金问泗在荷兰华侨救国后援会宣讲中国救国方针及抗战情形,并发动募捐,带头将自己在纽约读书时所购金表及结婚时夫人所送的赤金表链捐献。①参见张力编辑校订《金问泗日记》,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2016年,第278、315、346、369页。
南京大屠杀发生后,金问泗极为震惊愤怒。为了揭露日军暴行,他借海牙Passage电影院放映日军南京暴行的影片,虽然只有短短的20分钟,影片也不清楚,但仍感到“情状甚惨”。②张力编辑校订:《金问泗日记》,第323页。
1940年5月,德军入侵荷兰,荷兰女王威廉明娜逃亡英国,并在伦敦成立流亡政府,中国驻荷公使馆被迫停办。1941年5月,金问泗至伦敦继续担任驻荷公使馆公使。由于欧洲被占领国家均在伦敦成立流亡政府,故此后数年间,金问泗先后兼任驻比利时、捷克、波兰、挪威等国公使、大使等职务。
二
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欧洲九国在英国召开会议,发表了《惩治德国暴行宣言》,声言战后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对纳粹法西斯的暴行进行惩处。金问泗受中国政府指派出席了会议,并向大会提交自己亲自起草的中国政府惩治日军暴行宣言,希望“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获得欧洲国家赞成。③参见刘萍《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以台北“国史馆”档案为中心的探讨》,《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为了在战后采取统一行动审判战犯,同盟国酝酿成立联合国家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以便尽快搜集证据,并研究审判的具体技术问题。1942年8月6日,英国外相艾登向各同盟国代表发出邀请,提议召开会议商讨关于战后处置战犯应采取之政策,并提出惩处战犯的七项基本原则:1.处置战犯应取之政策与程序(包括司法法庭)由联盟国共同商定;2无论何种法庭,处置战犯,应采用现行战时国际法,不得采用特种法规;3.惩处战争罪行,应于战事结束立即执行;4.尽快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5.停战协定内应载明逮捕或引渡罪犯不得待至和约缔结后。6.严防罪犯逃避中立国;7.敌国罪犯应与联盟国本国人为傀儡者有别,后者应依照国内法处理,不适用联盟国间之协定。在第3条下又特别声明;力求早伸正义;避免受害人在法律外寻求措施;避免审判连年拖延,以免妨碍欧洲和平空气之恢复。④《英外相艾登致顾维钧信》(1942年8月6日)(英文),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20。
当《欧洲惩治暴行宣言》发表后,金问泗就对于中国政府在战后审判日军暴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由于日军在战争中犯罪极为普遍,人数较多,事实上不可能追究每一个犯罪日军的法律责任,只可能选择其罪行重大者加以审判,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他在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今后提出要求对战犯进行惩处时,(人数)则不宜太多,宜择其情节尤其重大可恶者,指明负责人员,要求交出归案审办。”①金问泗:《关于列席欧洲九被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国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55/。
英国提出关于审判战犯的七项意见后,金问泗认为,在同盟国内部,各国之间对于如何审判战犯问题争议较大,而其讨论的惩处对象,主要是德、意战犯,故对于中国是否参加战争罪行委员会一事,金问泗致电外交部,认为:“我方立场异于他国专重对内[德],我重在对日”,因此不妨参照苏联办法单独发表宣言,声明中国政府惩办战争罪行的立场,同时表明愿与同盟国合作。关于战后中国政府惩处战犯问题,金问泗认为:“似只须择情节重大、证据确凿、众所切齿者三五人,例如南京之役日军官二人以先杀华人一百人为比赛之类。”②《金问泗致外交部、顾维钧电》(1942年10月19日发出,10月21日收电),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20。
“南京之役日军官二人”即指进行“百人斩”比赛的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金问泗之所以明确提出将向井敏明、野田毅列为战犯,送上审判台,是因为二人的行为极为残暴,是日军制造的典型案例。
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均属日军第16师团片桐部队富山大队少尉。向井敏明为日本山口县人,野田毅为日本鹿儿岛人,1937年9月,二人随部队侵略中国。向井敏明为炮兵小队长,野田毅为大队副官。从踏上中国领土开始,二人即疯狂地杀害中国军民,并开始进行“百人斩”比赛,看谁先斩杀100人。截止到12月5日,该部队占领江苏句容县城时,向井已经杀害中国军民89人,野田杀了78人。12月11日,日军向南京发起进攻,而此时向井杀了106人,野田杀了105人。因不知谁先杀满了100人,二人又在南京东郊的紫金山麓再次比赛,以谁先杀满150人为胜者。向井敏明、野田毅的“事迹”被日本随军记者相继发回国内,被日本报刊纷纷刊载。《东京日日新闻》分别于11月31日、12月4日、12月6日、12月13日进行了报道。为渲染二人的“事迹”,《东京日日新闻》12月31日的报道中还配发了二人手持军刀的合影。
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杀人比赛这一旷古“奇闻”,震惊了中外媒体。1938年1月1日,上海租界英文《密勒氏评论报》转载《东京日日新闻》刊载的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杀人竞赛的消息,并发表《向井与野田两少尉是如何完成杀人定额的?》。此外,西班牙、苏联等国媒体也对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的杀人比赛进行了报道。由于日军对南京城的封锁,中方媒体对有关日军南京暴行的报道相对滞后,直至1938年1月25日,《申报》(汉口版)才以《紫金山下杀人竞赛 敌兵惨绝人寰》为题,转述《密勒氏评论报》对“百人斩”的报道,揭露向井敏明与野田毅在南京进行杀人竞赛的事件。同日,武汉《新华日报》也刊发了题为《南京紫金山下杀人竞赛,寇军暴行惨绝人寰》的报道。③经盛鸿:《西方新闻传媒视野中的南京大屠杀》(下册),附录一“西方新闻传媒与南京大屠杀史事日志”,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662、673页。这些报道使远在荷兰的金问泗很快知晓了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的暴行。从国际法的角度,他意识到二人罪不可赦,必须治以法律惩处。
金问泗的提议应是国民政府将“百人斩”罪犯列为审判对象的原因之一。
从1931年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直至1942年,国民政府尚未成立专门的日军罪行调查机构。1942年1月,欧洲被占九国《惩治德国暴行宣言》及中国政府惩治日军暴行宣言发表后,金问泗向外交部提出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尽快启动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调查工作,以便将来对战犯提起诉讼。其具体建议如下:1.应按照区域,根据确证,对日军在我国沦陷区内所犯暴行进行分类登记。2.应证明前项暴行,系日本国策,对于日方军政机关之命令,应特别注意搜集,并于可能范围内摄影保存。3.搜集证据的同时,应大张旗鼓地揭露宣传日军暴行。4.积极派遣司法专门人才参加同类的国际法庭组织或国际组织。①金问泗:《关于列席欧洲九被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国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 德国日本战犯问题》,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55。
根据金问泗的意见,外交部向国防最高委员会办公厅建议,为与欧洲各国保持一致,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对日军罪行证据的调查搜集工作,以利于将来惩治日本战犯。国防最高委员会饬令外交部欧洲司搜集日军暴行材料,送东亚司进行整理,正式启动了调查搜集日军罪行的工作。②《外交部欧洲司第三科上外交部欧洲司梁司长签呈》(1943年7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我国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案》,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17。
鉴于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极为重大,外交部调查工作伊始,即将南京大屠杀作为专案调查。为此,外交部制作了“南京暴行调查表”。但因南京已经沦陷,调查工作困难重重,调查表中的内容,“系根据当时外人报告,载在中外著书者摘编”。截止到1944年2月23日,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前,外交部已经收集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的敌人暴行调查表53份。这53份调查表,系信息相对完整,“较可运用者”,其余大量的调查表因调查要素缺乏,无法运用。外交部并拟定了一份“战事犯名单”,包括32名罪犯,罪名系参照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通过的战事罪行一览表所拟,其中“百人斩”的凶犯名列其中。此外,松井石根、本间雅晴、朝香宫鸠彦、原田熊吉、谷寿夫、天谷直次郎、长谷川正宪等南京大屠杀的罪犯也被列入。③《外交部呈行政院文》(1944年3月1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敌人罪行调查》,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08。这为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对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及战犯名单的确定奠定了基础。1944年2月,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外交部将上述资料移交该机构,继续进行补充调查。
三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国民政府随即展开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南京大屠杀作为专案进行了审理。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提出了南京大屠杀案日军战犯名单,将向井敏明列为战犯,但野田毅尚未列入。
1947年,时任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官员的高文彬,在战时发行的《东京日日新闻》上找到了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手持军刀的照片,并配有文字报道,证据确凿,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决定立即逮捕并引渡二人。1947年5月8日,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65次常会在讨论引渡战犯案时,决议“杀人比赛之凶犯可先行引渡”。国防部随即致电外交部:“查片桐部队之野田毅及向井敏明,前者杀105人,后者杀106人,事实与二人照片载在《东京日日新闻》上,即行引渡来京受审。”④《国防部致外交部快邮代电》(1947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向盟方要求引渡战犯》,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16。
1947年10月25日,宪兵上尉骆炳钟率领刘从之、江多慎、宋儒生三名士兵,押解原田清一、今藤好雄、向井敏明、野田毅等四名战犯,乘“和顺”号轮由东京启程回国。⑤《外交部致国防部、宪兵司令部代电》(1947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向盟方要求引渡战犯》,台北“国史馆”藏,020/010117/0016。1947年12月18日,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二人进行了公审,并判处二人死刑,罪恶最终得以惩处。
向井敏明、野田毅杀人比赛案从提出到审判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民政府对于南京大屠杀案的重视。而这当中,金问泗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