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民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已历经近百年发展。在该理论的新近发展中,对批判方法的反思重新成为一项重要议题。不论是该理论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都把内在批判视为其核心方法。①如当代的批判理论家本哈比、霍耐特、R.耶吉、H.罗萨、T.斯塔尔、R.塞利凯兹等人均支持内在批判。对内在批判的反对主要有:Martin Weißmann, „Wie immanent ist die immanenteKritik? Soziologische Einwande gegen Widerspruchs freiheit als Ideal der Sozialkritik “,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Vol. 46, No. 6,2017,S. 381—401; Jens Greve, „Gesellschaftskritik und die Krise der kritischen Theorie “,Routinen der Krise-Krise der Routinen. Verhandlungen des 37. Kongresses der Deutschen Gesellschaft für Soziologie in Trier 2014,Stephan Lessenich (Hg.);Fabian Freyenhagen, Adorno’s Practical Philosophy: Living Less Wrongl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14—15。然而,该方法的可能性近年来越发遭到广泛质疑。本文将借鉴规范的矛盾思想重新理解内在批判,并指出这种重新理解可以解决内在批判面临的困境。为了澄清该主张,本文将从宏观层面回顾批判理论的基本构想,以便指出内在批判在批判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将指出批判理论家对内在批判的不同理解及其面对的主要反驳;最后,试图用规范的矛盾思想重新理解内在批判,进而澄清这种理解为何能够解决内在批判在自洽方面的困境。
狭义上的“批判理论”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霍克海默的《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从思想发展来看,50年代之后,霍克海默对之前的主张多持有批评态度,甚至长时间有意阻挠早期思想的传播。①Jürgen Habermas, “The Frankfurt School in New York”, in Foundations of the Frankfurt School of Social Research, edited by Judith Marcus and Zoltan Tar, N.J.: Transaction Books, 1988, p.58.尽管如此,批判理论的基本构想仍未被否定。该构想是:只有合理的社会制度才能促进社会成员的幸福,只有依赖社会成员的批判性实践,该制度才能实现。从理论的自身定位来看,批判理论是“时代的斗争和愿望的自我阐明”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这种构想也一直被后继的批判理论家们所继承。③Deborah Cook, Adorno, Habermas, and the Search for a Rational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2004,“Introduction”;Axel Honneth, Pathologies of Reason, translated by James Ingram, N.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9.
根据上述构想,批判理论至少要回答两个层面的问题。(1)从规范层面来看,需要回答“合理的社会”中“合理的”究竟指什么,某种社会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它的规范性根据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是对社会合理规范本身的界定与辩护问题。(2)如果是人们的批判性实践推动合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那么批判理论家还需要回答,批判性实践是否以及如何以这种合理的标准作为自身的理由,即是说,批判理论必须具有解释作用,能够解释人们批判性实践的形成,如果不存在这种广泛的批判性实践,也要能从反面解释它没有广泛形成的原因,以及批判理论自身的批判立场是如何形成的。④Raymond Geuss, The Idea of Cr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65.
在批判理论的构想中,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对规范的界定和辩护,要与对批判性实践的解释互相关联起来,因为批判理论总是试图在社会的现实实践中,找寻通向合理社会的潜能。如果对合理社会的界定与辩护无法落实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那么这种界定与辩护便会滑向纯粹的应当,便会成为具有纯粹义务论色彩的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如果理论仅专注于解释社会实践,忽视对蕴含于实践背后具有批判作用的规范的揭示与辩护,则可能会滑向纯粹的实证主义。在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传统中,从涂尔干到布迪厄,社会中的批判性实践被视作各种习惯、偏见的产物,并不蕴含朝向合理社会的潜能。①详细分析Robin Celikates, “From Critical Social Theory to a Social Theory of Critique: On the Critique of Ideology after the Pragmatic Turn”, Constellations, Vol. 13, No. 1, 2006, pp.21—36。因此,如何成功互通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是建构批判理论成败与否的关键。
在如何互通辩护与解释方面,早期批判理论家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主张内在批判是互通辩护与解释的关键。已有不少文献详细地考察了黑格尔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影响,在此不再赘述,下文将通过剖析一个日常的批判性实践,澄清内在批判如何互通辩护与解释。
因工资待遇低,工人举行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待遇,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典型的社会批判情境。工资待遇低的事实,并不能成为资本家应当被批判的理由,它有可能因社会生产力的普遍落后,有可能因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也有可能因资本家濒临破产所致。如果是这些因素导致了工资待遇低,那么工人的批判要求就显得不合理。只有当工资待遇低的事实与一些具有规范理由的事实相关时,它才可能是合理的批判理由,如与管理者的收入差距过大、工厂利润丰厚工人所得甚少,等等。这些理由虽然都是事实,但对它们的批判却蕴含了规范性要求,第一个是平等的规范性要求,第二个是无剥削的规范性要求。当工人依据这些具有规范理由的事实作出批判,要求提高工资待遇时,才会有理有据。
当资本家对工人的批判性要求提出质疑时,当资本家反问为什么要接受这个规范性要求,为什么要接受平等、不应当有剥削时,工人一般有如下方式回应这种质疑:第一,诉诸被批判对象自身的一些规范主张,如资本家自己主张工人与管理者要一律平等、不应该剥削工人;第二,诉诸共同恪守的宗教信仰或文化传统,如自古以来该社会的宗教、文化传统中就蕴含着这些规范要求;第三,诉诸某种更为基本的规范要求,如人生而自由、每个人不应当仅仅把别人视为自己谋利的工具;第四,诉诸一般情感,认为这些规范要求是基于人的一般情感的产物。
这些回答方式是对规范性要求的不同辩护方式。鉴于批判理论旨在探寻一种改变世界的批判性实践,可以根据辩护方式可被接受的程度,对之进行划分。从被批判者的视角来看,第三种和第四种的辩护方式相对较弱。把规范性要求置于某种普遍的规范事实之上,被批判者仍然可以反问“为什么该事实就具有规范性”?此外,这些普遍的规范事实与具体的情境有何关系?人生而自由与涨工资的要求有何关系?从前者不一定能推出后者。②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58页。这种依赖外在的规范要求或事实的批判方式,一般被称为“外部批判”(external critique)。与之相反,第一种和第二种辩护方式具有很强的可接受性,因为这些规范性要求是被批判者自身的主张。它们因此一般被称为“内部批判”(internal critique)。在一定程度上,内部批判既能够为批判性实践提供辩护,又能够解释批判性实践的形成、被批判者实践的转变。由于批判的规范性要求是被批判者自身拥有的,被批判者之所以未实现这些规范性要求,可能是因为这些规范未被认真对待,也可能是因为对事实的忽略,或出于错误认识,例如资本家可能未注意到工人工资偏低,或者可能因某种误导,错误认为工人工资不低。不管何种情况,内部批判实践都具有一种揭示、提醒、纠正的作用,被批判者实践的转变则具有自我纠正的性质。
然而,内部批判并不能完全胜任互通辩护与解释的任务。偶然性、保守性是其主要缺点。偶然性是指,批判所依赖的规范主张并非被批判对象必然要主张的。资本家可能并未提出那些规范性主张,即便提出,也有可能随时弃用。此外,由于内部批判依赖的规范主张是既定的,与实证主义对事实的看法一样,它放弃了对既定规范的进一步批判,从而具有保守倾向,因为既定的规范有可能被用来支撑错误的实践,例如男权主义者利用错误的男女不平等信念,为其实际的性别歧视实践辩护。在这些情况下,内部批判实践或者会失效,或者会丧失批判作用。批判理论家们声称,“内在批判”(immanent critique)能够克服内部批判的偶然性与保守性倾向,能够更好地互通辩护与解释。用术语来表达的话,内在批判是一种内在超越的批判。这种批判所依赖的规范标准,并非如外部批判那样外在于被批判的对象,而是内在于被批判的对象之中;同时,这种标准又并非如内部批判所依赖的标准那样具有偶然性,而是成功的实践活动必然要依赖的标准,它能超越具体的实践活动与规范。因此,内在批判既能够保留批判的内在性,从而具有强的解释力,又能够避免内部批判的偶然性与保守性,从而具有强的辩护力。
自从批判理论试图借助黑格尔的辩证法具体阐述内在批判如何可能以来,内在批判时常遭受学界的质疑。例如,批评者们声称,内在批判并不能一以贯之地同时坚持内在性与超越性。它要么无法一以贯之坚持内在性,最终必须依赖某种完全外在的规范;要么能一以贯之坚持内在性,却无法坚持超越性,从而无法与内部批判区别开来,无法摆脱偶然性与保守性的嫌疑。早期批判理论家阿多诺、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并未很好地回应质疑。虽然阿多诺曾多次声称自己利用的是内在批判方法①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 社会学导论》《 社会学与哲学》等讲演录中,阿多诺都明确指出他的批判方法就是内在批判,例如Theodor W. Adorno, Ontologie und Dialektik,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8, S.12。,但他认为,完全坚持该方法无法兑现对既定规范或实践的超越,因而需要某种“外在”因素充当批判的潜能。①阿多诺把人的“自发性”(Spontaneität)视作超越的因素。(Theodor W. Adorno, Negative Dialektik, Gesammelte Schriften,Bd.6, Frankfurt/Main: Suhrkamp, 1973, S.180.)
阿多诺之后的批判理论家们并未放弃内在批判的方法,他们沿着不同的道路,试图更好地回答具有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如何可能。从哈贝马斯到霍耐特,再到批判理论的最新代表人物R.耶吉、H.罗萨、T.斯塔尔、R.塞利凯兹等人,都先后提出了不同版本的内在批判。尽管在具体细节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一般思路方面,不同版本的内在批判具有共同的特征,它们都试图借助“重构”的方法去说明内在批判如何可能(以下简称“重构的内在批判”)。②Antti Kauppinen 较早用“重构的内部批判”(即内在批判)区分于简单的内部批判(Antti Kauppinen, “Reason,Recognition, and Internal Critique”,Inquiry,Vol. 45, No. 4, 2002, pp.479—498),霍耐特也使用了“重构的社会批判”概括批判理论的批判传统(Axel Honneth, “Reconstructive Social Criticism with a Genealogical Proviso”, in Pathologies of Reason, N.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43—53)。对重构方法的肯定评价可参见J.Pedersen, “Social philosophy: A reconstructive or deconstructive discipline?”, Philosophy ﹠ Social Criticism, Vol. 38, No. 6, 2012, pp. 619—643。为了避免内部批判所固有的偶然性、保守性倾向,重构的内在批判区分了显性与隐性的规范主张,它声称自身的规范标准是隐性的规范,批判就是利用隐性的规范批判那些不适当的显性规范或实践。
内在批判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对显性与隐性规范的不同划分。根据批判理论家们的论述,基本上可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从规范的存在方式层面作出的划分;从规范地位层面作出的划分。
T.斯塔尔对显性与隐性的划分方式属于这类划分。他认为,规范显性一面的存在方式表现为个体的惯常行为,它们可以通过观察者的视角被实际观察到。但是,如果仅仅从这一面去理解社会实践中的规范,则无法得知人们是否在按规范行事。惯常行为有可能是个体无意识的习惯性行为,比如口头禅“是吧?”仅凭这个惯常行为,并不能得出它是遵守规范的产物。借助维特根斯坦对遵守规则的怀疑思考,T.斯塔尔指出,如果从个体如何遵守规则层面谈论实践中的规范,则会陷入不确定性的怀疑论中。③对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的解读,参见苏德超:《遵守规则悖论与卡茨解决》,载《现代哲学》2014年第5期。
为了避免怀疑论的攻击,T.斯塔尔利用罗伯特·布兰顿的社会语用思想指出,可以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实践中的规范,它是规范存在的隐性一面。实践中的规范在此被理解为社会成员间的相互评价。评价行为的规范性源于交往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即各自赋予对方利用社会规范评价自己行为的权利,用T.斯塔尔的话来说,各自赋予对方“在评价方面具有可争议的标准权威”④Titus Stahl, „Die normativen Grundlagen immanenter Kritik “, in Immanente Kritik heute, Jose M. Romero (Hg.),Bielefeld: transcript Verlag, 2014, S.49.。正是交往主体间相互赋权的承认关系,使得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得以可能。内在批判的超越性就体现为利用存在于实践中隐性的相互承认关系,批判那些显性的违背承认关系的规范或实 践。
T.斯塔尔的阐述存在两种解读的可能性。一种是,重构的内在批判是指利用隐性的“标准权威”(相互承认关系),去批判那些非标准或偏离标准的实践行为;另一种是,利用更加隐性的规范,即相互赋权的承认关系得以可能的社会前提,去批判违背这些前提的扭曲的承认关系。从其论述来看,他更倾向于前者。但是,当把内在批判理解为前者时,就可能会出现辩护标准本身的弱化问题,从而最终无法与内部批判区分开来。例如,种族主义者们共同持有的隐性的种族偏见,显然不能成为内在批判的规范根据。①Titus Stahl, „Die normativen Grundlagen immanenter Kritik “, in Immanente Kritik heute, Jose M. Romero (Hg.),Bielefeld: transcript Verlag, 2014, S.50.此外,如果内在批判所利用的规范仅仅是标准权威,并允许质疑理由的出现,那么质疑理由的出现便意味着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而内在批判的这种版本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最多只能试图诉诸文化多元主义削弱冲突。
哈贝马斯、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的划分方式属于这类划分,即通过规范的地位,具体而言,通过划分“一阶规范”与“二阶规范”,区分显性与隐性的规范。在对一阶规范与二阶规范的理解方面,哈贝马斯、霍耐特、R.耶吉等人也存在差异,可区分出两种基本的理解路径:“先验哲学”式的理解和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哈贝马斯属于前者,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属于后者。
1.“先验哲学”式的理解路径
该路径是康德先验哲学传统的延续。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重构知识形成的可能性条件相似,哈贝马斯试图利用形式语用学的思想,重构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的可能性条件。受诠释学的影响,哈贝马斯也主张社会现实是由符号构成的,首要的符号系统是语言系统。重构的对象首先是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与诠释学专注于对语言的语义诠释不同,哈贝马斯的重构主要试图揭示具有言语能力的主体所隐性拥有的“前理论”的、直觉的知识。这些前理论的知识是交往主体通过语言达成相互理解的必要条件,若缺乏这些前提条件,现实的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就无法发生。②进一步的说明参见:Maeve Cooke, “Realism and Idealism: Was Habermas’s Communicative Turn a Move in the Wrong Direction?”, Political Theory, Vol. 40, Issue 6, 2012, pp. 811—821。
因此,重构出的这些能力就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而且是具有二阶意义上的规范作用,即它是所有一阶规范要求得以可能的前提性条件。在规范性方面,它与道德规范的“应然”的区别是,道德的应然并非是必然的,人们可遵守可不遵守,而言语实践的二阶规范则是必然的。人们只要参与以理解为取向的言语交往,就不可避免地要遵守这些前提性规范。
沿着先验哲学式的理解路径,重构的内在批判首先在于借助经验或直觉,指出具有交往能力的主体日用而不知的前理论知识。哈贝马斯认为,这些通过事后重构的知识具有假设的性质,可以借助经验得以证伪,因此这些知识并非完全是康德意义上的先验知识,因为后者无法借助经验材料得以证伪。①具体怎样通过经验证伪,有论者指出哈贝马斯并未给出具体的证伪方式:C. Fred Alford, “Is Jürgen Habermas’s Reconstructive Science Really Science? ”, Theory and Society, Vol. 14, No. 3, 1985, pp. 321—340。其次,让这些人们拥有的隐性的“懂得如何去做(”know how)的知识,成为显性的“知道它(”know that)的知识,最后指出哪些现实的实践活动违反了这些规范,从而达到超越被批判的对象的目的 。
2.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路径
该理解路径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耐特、R.耶吉、H.罗萨等人。出于对哈贝马斯以言语实践为基础的重构路径的不满,他们纷纷主张重构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言语实践,而应以广阔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分析对象。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他们基本聚焦于制度化的社会实践,而且是对社会再生产起基础作用的社会实践。与哈贝马斯不同,这些基本的社会实践不仅包括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也包括以情感为媒介的亲密行为、以抽象法为媒介的法律行为、以金钱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等等。②参 见 Luc Boltanski und Axel Honneth, „Soziologie der Kritik oder Kritische Theorie? Ein Gespräch mit Robin Celikates “, in Was ist Kritik, Rahel Jaeggi und Tilo Wesche(Hg.), Berlin: Suhrkamp, 2013, S.162—175。
具体行为所遵守的制度规范可被称为一阶规范。从功能的角度看,一阶规范的存在又源于更为基础的二阶规范。二阶规范在此被视为社会整合的核心规范。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化实践和其所遵守的具体规范,被视为核心规范的具体化。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就体现为,利用核心规范批判那些与之相背离或扭曲了它的社会规范与实 践。
在批判理论家看来,社会再生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人的存在。在功能意义上,核心规范除了是维系社会再生产的纽带,同时也是满足人的发展的条件。核心规范由此也具有伦理意蕴,以此规范为基础的批判同时也是基于个体伦理视角的批判。在怎样看待人的发展的问题上,不同批判理论家的观点各异,各自批判的侧重点也因此各不相同。例如,霍耐特认为人的发展是人的自我实现的过程,而自我实现必须依赖三种承认关系(爱、法权、团结)③对三种承认关系的详细解读可参见王凤才:《论霍耐特的承认关系结构说》,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41—50页。,核心价值自由就体现为各种承认关系,社会批判旨在批判那些遗忘各种承认关系的制度化实践;④对霍耐特重解物化概念的解读,参见单传友:《承认的遗忘:霍耐特对物化概念的批判与重构》,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730—736页。而H.罗萨则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与世界的“共鸣”(Resonanz)关系,这种关系被视作人的一般需要,社会批判旨在批判那些人与世界相疏远的制度化实践。⑤参见 Hartmut Rosa, Resonanz, Eine Soziologie der Weltbeziehung, Berlin: Suhrkamp, 2016。
如果忽略上述差异,重构的内在批判基本上是试图利用各种方式尝试再现实化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概念。不管是先验哲学式的,还是社会功能主义式的理解,它们都主张社会是由各种规范所引导的社会实践构成。社会批判旨在通过分析社会实践的可能性条件,重构出具有规范性的“元规范”,从而利用内在于社会实践的“元规范”,既批判具体的社会实践,也批判具体的社会规范。
对重构的内在批判的批判,既有否定其基本预设,也有质疑其基本主张的一致性和可行性。为了表述方便,本文称第一类为否定批判,第二类为修正批 判。
主张内在批判是实现批判理论构想的基本方法,其中包含两种基本预设:一种是社会历史的变迁依赖于批判性实践,另一种是批判性实践依赖于一些合理的规范。这两种预设同时也是内在批判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历史的变迁不依赖于批判性实践,那么内在批判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批判性实践没有蕴含内在的合理规范,那么重构的内在批判就失去了对象,失去了解放的特征,换言之,不能说明自身的超越性。对此,霍耐特曾明确指出,早期批判理论的重构的内在批判需要历史哲学作为补充,一旦历史哲学所假定的历史进步论被否定,重构的内在批判就无法为自身辩护了。①Axel Honneth, “Reconstructive Social Criticism with a Genealogical Proviso”, in Pathologies of Reason, 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43—53.
否定批判主要针对的就是上述两种预设。对第一种预设的反驳,涉及理论范式之争,例如,教条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和实证主义对批判性实践的轻视。它们不仅否定内在批判,更否定批判理论试图诉诸批判性实践实现人的解放的构想,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再展开。下文分别介绍近年来对第二种预设的两个反驳。
第一个是道德情感主义式的反驳。它以道德情感主义理论为基础,主要的反驳是:一方面,尽管批判性的实践声称依赖各种规范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本身所表达的,仅仅是具有情感属性的赞同与否定,由于以个人情感为基础的要求不具有强的约束力,它也就难以在规范层面为自身提供合理的辩护;另一方面,仅仅试图通过规范理由来解释批判性实践,无法涵盖诸多以特殊道德经验为基础的反抗斗争,因为这些特殊的道德经验无法被解释为以规范原则为指导,例如社会底层中很多的不公正体验仅仅是“碎片化的、高度依赖情境的”②早年的霍耐特曾提出这样的反驳,参见Axel Honneth, „Moralbewußtsein und soziale Klassenherrschaft “, in 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 Frankfurt/Main:Suhrkamp, 2000, S.114—115。。总之,在道德情感主义的反驳中,批判理论的理论性被削减掉了,批判被简化为情感的不满、愤怒等,难以为自身辩 护。
第二个反驳来自其他社会理论传统,如社会系统论传统。尽管与批判理论一样,这些理论家也认为社会制度中充满了隐性规范与显性规范之间的矛盾,但是与批判理论不同的是,他们并不认为规范之间以及规范与其实践的矛盾是社会病理现象。他们基本的做法是把矛盾的现象与规范性的评价区分开来。当然,他们并非彻底否定规范性的评价,而是“在社会研究的背景中,社会形态中的规范矛盾的‘功能性’(或非功能性)并非被设定为规范前提,原则上,它必须在经验方面被处理为可测定的变量”①Martin Weißmann, „Wie immanent ist die immanente Kritik? Soziologische Einwande gegen Widerspruchs freiheit als Ideal der Sozialkritik “,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Vol. 46, No. 6, 2017, S.381—401.。在此基础上,这些理论家甚至还指出,社会制度的稳定和问题的解决有时恰恰依赖这些矛盾的存在。这种反驳使得内在批判所强调的隐性与显性规范或实践之间的矛盾失去了批判性,批判理论试图通过消解矛盾而建构更好社会的构想也因此被否定了。
1.方法论层面的质疑主要针对内在批判的具体操作问题。内在批判最主要的操作问题是如何识别矛盾。批评者指出,社会实践与其规范、一阶规范与二阶规范之间的矛盾,并非显而易见,特别受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矛盾对于日常实践者来说往往讳莫如深,从而会产生矛盾的识别问题。对于识别的方法,内在批判的支持者们并未给出任何说明,所以需要其他方法,如福柯的话语分析法,去补充和完善内在批判。②Benno Herzog, “Discourse Analysis as Immanent Critique: Possibilities and Limits of Normative Critique in Empirical Discourse Studies”, Discourse and Society, Vol. 27, No. 3, 2016, pp. 278—292.
2.对内在批判基本主张的批判有:内在批判不能如其所声称的那样,一以贯之坚持内在性与超越性。不管是先验的重构,还是社会功能主义的重构,都无法同时坚持内在性与超越性。为了让重构出的批判具有一定的超情境性,从而具有批判性向度,他们不得不试图诉诸一般的社会实践或社会结构中所蕴含的必要条件(先验意义上或功能意义上)。一旦从此思路出发,他们就必须面对该问题,这种一般意义上所重构的规范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不是当下特定社会情境中的构成性规 范?
批判者们认为,批判理论家此时会面对这样的两难:要么重构出的规范太过宽泛,脱离了具体的社会情境,从而无法保持内在性,同时也就丧失了对批判性实践与社会转型的具体解释作用;要么重构出的规范过于狭隘,仅仅是西方文化的隐秘表达,从而无法说明自身的进步性,而以此规范进行的社会批判就具有了武断的特征。如果以这些规范进一步批判其他社会,就具有文化霸权主义的性质,从而最终背离了批判理论追求普遍的人的解放的初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均受到这方面的指责。批评者们认为,交往行为中服从更好论证的规范要求、个人自我实现所需要的承认关系,都是西方文化的特定产物,并不具有普适性。①详细的批判分析参见Amy Allen, “Beyond Kant Versus Hegel: An Alternative Strategyfor Grounding the Normativityof Critique”, in Feminism, Capitalism, and Critique, edited by BanuBargu and Chiara Bottici, Palgrave Macmillan,2017。
综上所述,否定批判主要针对内在批判的作用。批判理论家声称内在批判是社会批判的主要方法,以它为主要形式的批判性实践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主要动力。否定批判要么直接否定批判性实践在推动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的基础作用,要么否定批判性实践的规范内涵,从而否定或限定内在批判的超越性。修正批判主要针对超越性内在批判的可能性,它要么试图通过融合其他方法完善内在批判,要么强调超越性内在批判的设想难以彻底保持一致性,从而难以与内部批判甚至外部批判彻底区分开来。
从批判理论自身来看,上述挑战可汇聚成一个总问题,即超越性的内在批判如何可能。借助上述反驳的反观自省,这里的“如何可能”不仅包括如何可能为批判寻找到具有超越性的内在规范基础,而且还包括如何可能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如何可能推动社会历史的变迁。它们分别涉及内在批判的自洽和运用问题。如何回应这些问题,是批判理论今后发展的关键。由于方法的自洽问题是首要和基础问题,下文将主要围绕它展开。
针对该问题,目前基本有两条解决路径。一条是放弃找寻内在的元规范,承认矛盾的不可消解性,进而把保持矛盾状态本身视为一种规范要求。很显然,这种“视为”是反思的确认。反思的过程在于指出试图消解矛盾的不可能性。不可能性体现为:试图消除矛盾确立某种统一的元规范,会再次造成对元规范的自我否定,从而这种努力会陷入自我矛盾当中。因此,“解决”矛盾不可消解的方式就是“放任”其存在。这种立场的批判性在于,对试图强行解决矛盾状态所引发的自我否定的灾难性后果的批判。当代的批判理论家如门克②Christoph Menke,Kritik der Rechte, Berlin: Suhrkamp Verlag, 2015.、何乏笔③何乏笔:《曲通三统:关于现代政治的规范性吊诡》,载《文与哲》2016年第28期,第233—268页。等人,已经在此方面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称该路径为“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另一条是继续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构人的自我实现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然后通过跨文化的研究,检验这种条件的普适性。霍耐特早年对“形式伦理”的讨论便是此条解决路径的典型做法。①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Zur 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 Frankfurt/M: Suhrkamp,1994. S.274ff.该解决路径可被称为形式人类学的解决路径。
从让批判起作用的角度来看,形式人类学的解决路径削弱了批判理论的批判性。由于规范性基础被视为具有假设性质,当面对特殊文化对自我实现的不同理解时,它就难以内在地批判这种理解,从而使得批判暂时在跨文化的对话中失去了作用。此外,主张首先从事规范基础研究背后所蕴含的对待批判性实践的态度,与批判理论对待批判性实践的态度并不一致。批判理论总是试图在现实社会中找寻与确立解放的潜能,批判理论家对社会的认识与批判只不过是“时代的斗争和愿望的自我阐明”,因此现实的批判性实践对于理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主张先确立规范性基础的态度,恰恰贬低了现实批判性实践的重要性。在这种态度中,似乎只有理论首先确立批判性实践的规范基础,该实践才能被接纳,才能被视作合理的批判。这种态度把批判理论家放置一边,把广泛的批判实践活动放置在了另外一边,然后以居高临下的姿态用理论去审视实践,很显然,这与批判理论对待批判性实践的态度完全背道而 驰。
尽管如此,不能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干脆否认规范性基础研究的作用。与F.弗赖恩哈根(Fabian Freyenhagen)的观点不同,本文并不认为只有放弃规范性基础的研究,直接转向否定性经验,批判理论才能保持合适的批判向度。②Fabian Freyenhagen,„Was ist orthodoxe Kritische Theorie?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Vol.65, No. 3,2017, S.456—469.即使从受压迫者的视角出发,把“废除社会不公正、苦难和不自由”视为批判理论的唯一标准,能够释放批判理论的批判潜能,基于个人受难视角的要求一旦被上升为普遍化要求后(普遍化是批判理论的必然要求,因为它追求普遍的人的解放),它仍然要直面规范性基础问题,即人们为何要普遍接受这种规范要求,它的合理性何在,直接以“社会不公正、苦难和不自由”的事实作为批判的根据,无法回应这种质疑。如本文第一部分已指出的,这些事实必须与一定的规范事实相关联,才有可能成为批判的有效依据。以F.弗赖恩哈根举出的“刑讯逼供”为例。他认为,刑讯逼供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带来了严重的、不必要的痛苦,人们根据这种不必要的痛苦,就足以能谴责刑讯逼供的做法。且撇开必要痛苦与不必要痛苦的程度难以区分外,在与其他规范相关联的情况下,忍受过度痛苦甚至被视作君子的必要德行,就如 “忍辱负重”这一成语所传达的价值取向一样。因此,与F.弗赖恩哈根的观点相反,本文认为放弃对规范基础的澄清与揭示,不仅无法让批判起作用,而且可能遮蔽批判理论的批判维度。无规范根据的批判可能会走向盲目的否定。
然而,根据以上论述,批判理论似乎走进了死胡同。一方面,批判理论不能首先依赖规范性基础研究,另一方面它又不能直接诉诸日常的否定性经验,那么批判理论的出路何在?本文认为,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能让批判理论走出这种两难处境。它既重视批判理论对批判的规范性基础的关注,同时也密切关注现实的批判性实践,能够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发挥批判理论的批判作用。在进一步阐述这条路径之前,有必要澄清一个容易产生的误解。
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主张放弃寻找元规范,承认矛盾的不可消解性,进而把保持矛盾状态本身视为一种规范要求,并非是为“理性多元论”提供辩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明确指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有各自信奉的教义,这些不同的教义(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罗尔斯称之为“综合性学说”)在人们的合理的论争中难分伯仲。因此,如果某种教义妄图“唯我独尊”,它就只能诉诸国家暴力“排斥异己”,即便是经典的自由主义学说(如康德、密尔、边沁等人的)也是如此。罗尔斯称这样的事实为“压迫的事实”①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40.。为了避免该事实的出现,他强调,对正义的构想必须要限定在“政治”领域,即是说,相对于那些具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教义,政治的正义原则必须保持中立。只有这样,在以政治正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中,多元论的事实才能受到保护,得到尊重。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一方面在非政治领域中能够坚守自己信奉的综合性学说,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域中能够相信和认同背后的正义原则,两个方面并行不悖。如果在社会的基本建构方面,在公民的个人德行方面,能够同时坚持这种“二元论”,那么社会就达到了黑格尔意义上的“和解”状态。
与罗尔斯的主张不同,规范的矛盾的解决路径主张矛盾的不可消解性,并非要不假反思地承认矛盾状态,然后把它视为一种具有规范要求的事实,而是要对矛盾再次进行反思。②对罗尔斯的这方面批判,详见 Christoph Menke, Spieglungen der Gleichheit,Frankfurt/Main: Suhrkamp, 2004,S.253ff。在此,矛盾并非指两种不同的主张自称是绝对真理时会陷入相互否定的冲突状态中——比如同时声称存在最锐利的矛与最坚固的盾,而是指某种普遍规范内部就已存在与之对立的“他者”,规范与规范的他者,相互区分又不可区分。规范的矛盾是“自我矛盾”,对矛盾的批判是规范的自我批判与自我反思。那么,如何具体理解这种“规范的矛盾”思想呢?
从门克对法的规范的论述中,可以挖掘出对“规范的矛盾”的广义解释,这种解释能够重新厘定内在批判的方式,克服重构的内在批判面对的自洽问题。③在其专著《权利批判》 (Kritik der Rechte)中,门克主要论述了法的规范的矛盾,笔者认为他的论述能够推广解释所有的规范。文中的广义解释是对该书与其他两篇论文的综合总结,两篇文章分别是:“Distanz und Urteil.Das Paradox der Norm”,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Vol. 64, No.2,2016, S. 299—306;“Die Kritik des Rechts und das Recht der Kritik”,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Vol. 66, No.2, 2018, S. 143—161。该解释是:规范的确立过程是与事实的分离过程,是对事实施加外在影响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在着双重区分,即规范话语内部的正确与错误的区分(即符合规范与不符合规范的规定),以及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外部区分。规范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两种区分相互依赖,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它们又不可统一,相互排斥,从而构成了规范的内在矛盾。它们相互依赖、不可分离是指,规范的形成不仅仅依赖规范话语内部正确与错误标准的确立,同时也依赖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区分,因为这种区分是对规范话语的自我指认过程。它们不可统一、相互排斥,则是指规范话语总是要否定和排斥非规范话语。对非规范话语来说,这就是规范的暴力。尽管规范话语本身反对暴力,即主张要从规范的正确与错误层面,区分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反对对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的外在区分,然而从规范话语层面作出的反对,是建立在规范区分上的反对,它还是无法消除规范话语对非规范话语施加的暴力,因为在规范话语与非规范话语之间没有共同的理解基础,不存在沟通的可能性。
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意味着不能单纯从纯粹规范层面去理解规范,也不能单纯从暴力层面理解规范。对重解内在批判来说,这种对规范的矛盾的理解意味着什么?它为何仍然是一种内在批判?首先,它对具体规范或实践的批判,并非以某种超越情境的元规范为批判标准。相反,它对规范的批判是对规范的内部矛盾的揭示。它所指出的矛盾,并非两种规范主张之间外在的矛盾,也并非某种规范要求与其在现实中未实现之间的矛盾,而是规范之中的“他者”与规范既统一又互相反对的矛盾。其次,它的批判性体现在,它既能指出规范主义对自身规范暴力的遗忘,又能指出非规范主义对规范的反暴力面向的遗忘,因而它既能批判规范的理想主义,又能批判无规范的现实主义。最后,它承认直接性的否定经验,但并不认为这些经验是规范的外部因素,相反,这些经验对规范的反对是规范内部矛盾的体现。对这些否定性经验的体认,是规范自我反思的结果。因此,它们对于规范正确认识自身具有构成性意义。对矛盾的正确认识,能够导向确立“反规范的权利”,该权利在规范内部具有超越规范的力量,它是一种针对暴力的“解放的暴力”①Christoph Menke, Kritik der Rechte, Berlin: Suhrkamp Verlag, 2015, S.407.。
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能够说明超越性的内在批判为何是自洽的,即它既能够保持批判的内在性,又能一以贯之地坚持批判的内在超越性。在运用方面,利用规范的内在矛盾思想作出的内在批判,具有广阔的前景。它既能内在地批判当代的法律体系,也能内在地批判当代的道德原则以及社会规范。限于篇幅,本文无法进一步展开,只能另待撰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