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威廉·麦克布莱德/文耿芳兵/译
一
在思想史上,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被设定为两种不相容的传统是有意思的事,但并非如此。为了方便对照和比较,我们将这两种传统临时地结合起来。然而,我深入这个主题的目标并非为思想史做一两个注脚,相反,它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在我看来,重新考察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之间某些基本的逻辑关系是可行的,某种程度上,双方继续保持这种哲学上的可容性,或许有利于推进当前的争论。
一些前沿性的文化研究通过为当前事业提供一些特殊的动力的方式而走上正轨。战后,西方世界重新燃起了对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可敬的哲学理论的兴趣,天主教知识分子卡尔维兹、韦特和博金斯基(Calvez, Wetter, Bochenski)作为其中的三名成员值得关注,他们十分多样的贡献立即出现在我的脑海里。起初,这种现象可能很容易被解释为出于自然好奇心的例子,这种好奇心形成了人们最致命的意识形态敌人。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与政治运动(共产主义)和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密切关系,导致他们在处理与天主教会和天主教政治的交往时一般持有敌对立场,这也为当前的意识形态斗争带来了紧迫感。近年来的事态发展让这个趋势更加明显,在我看来,至少在当前的文化情境下,这种依靠完全敌对利益的简单解释并不充分。或许可以很轻易地承认,马克思主义——基督教对话的多种努力(不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天主教”)绝不是一致的;在我看来,事实上,像罗杰·伽洛蒂(Roger Garaudy)的《从诅咒到对话》①Roger Garaudy, From Anathema to Dialogue, translated by Luke O’Neil, New York: Herder ﹠ Herder, 1966.(标题恰好表达了重要的历史发展现实),总体上表现为令人失望的乏味。但这个判断并没有转移尝试“对话”的事实:它被严重地夸大,其真正的基础不仅仅在于一种沟通必要性的模糊感觉,这只是一个非常弱的动机,更重要的是意识到一些真正的知识分子试图结合两方的事实已经存在,当前需要更艰苦和持续的探索与阐释。
但这一切与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关系有什么作用呢?毕竟,无论自然法理论多么强大,它的历史联系可能曾经与基督教神学有关,但在逻辑上不能将自身表现为一种神学信条,并且一些当代最优秀的倡导者几乎没有宗教信仰。这是事实,但它确实是与当前文化研究相关且有被公认的历史联系。我认为,假设大多数神学家和其他以宗教为导向的个体——新教徒,在整体上不及天主教徒,但他们仍然十分重要——尤其表现为在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对话的事业上,比当代的西方知识分子更加熟悉自然法传统。(当然,无论个体是否意识到这种传统与其他传统形式是否一样可行,它仍然保持正确性。)现在,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在哲学上证明什么,但它可能指明一个人们可以探索和补充对历史表象解释的哲学方向,它会将当代知识分子关于马克思主义与基督教的混淆视为一种对战后政治情形的特殊回应。而且,我认为这种混淆具有潜在的重大历史意义,特别是对那些自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者、非基督徒或两者都不是的人来说,这是探索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之间共性的强有力推动因素。
以上,我认为这种特别的论述代表了与我主题相关的当代文化的初步印象。目前为止,我大量的评论都可能由任何独立的观察者得出,而不用考虑他对马克思主义、自然法传统或任何当代发展的评价。然而,事实上,这些观察者很难克服至少是出于他自身的原初价值框架。逻辑上,完全可以想象到这些否定性的评价标准。因为它们总是如此。不止一次,我听到聪明的评论员在非正式场合发表一系列的负面评价,其一般形式通常为:发现一些曾信仰自然法的神职人员,不再抱有幻想并成群结队地转向马克思主义是不足为奇的;他们仍然是教条主义者,神秘主义者和通常的消极思考者,他们只不过是将忠诚从一个危险的形而上学体系转移到另一个而已。通过表明这种我特别反对的原始偏见的方式来确保刚才的论述,这仅仅是一种原始意义上的粗糙模仿。相反,我在对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理论的一些解释中发现了大量的积极价值,并且我不认为这些可能的版本可以用滑稽的模仿这个贬义语词来正确地表述。
为了支持这一判断,我在本文中提出要考虑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二者之间起源和理论的相似性,然后试图确定自然法理论的类型,如果可能的话,找到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方法最相容的自然法理论。但是,首先要从提出基本问题开始,当然,我的尝试会遭遇到历史学家的基本反对意见。
二
亚历山大(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èves)对自然法的辩护是目前《自然法论坛》①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èves, “The Case for Nature Law Re-Examined,” I Nature Law Forum,1956, pp. 5—52.期刊涉及该问题的第一篇文章。他强烈支持自然法的历史传统在17到18世纪转换为多样的自然权利理论的观点,它遭到了对马克思有最重要、最直接影响的黑格尔的强烈反对。②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èves, Natural Law, London: Hutchinson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p. 72.这种观点的巨大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当人们考虑到对社会“应该”规定的少有单纯且无条件的警告,反对社会“应当”的规定性的论述能够在《法哲学原理》的著名序言的结尾附近找到。此外,从黑格尔引入的一个绝对普遍的事实出发很容易进一步确认亚历山大的立场,他很大程度上将历史相对性引入到他关于政治的规范性思考中。③存在一种例外,人们可能会指出黑格尔富有争议的论断,即历史在他所在时代中达到了顶端。讨论这一观点是因为我不认为黑格尔像他的批评者们认为的那样全面吸收了这个观点,这将会带我们走入歧路。这种取向也确实构成了与以往知识分子的彻底决裂,特别是如果用“相对主义”的标签替代更为中性的“相对论”时,又或者如亚历山大一样,将黑格尔对康德的纯粹非时间的道德哲学的继承看作自然法思想的顶峰。④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xves, Natural Law, p. 115.
虽然,最近来自反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强烈攻击开始出现,然而它已经或即将成为一种有益的共识,即认为马克思仅仅是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更好或更坏)简单修改了黑格尔的法权思想,亚历山大认为黑格尔与自然法传统关系的历史判断在逻辑上同样适用于马克思,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叠加。那么,为了克服基本论点的最初倾向,我必须试图对亚历山大开始其历史论断的逻辑链条提出质疑。具体说来,首先,我希望强调黑格尔和马克思(后者早期阶段仍然对这类问题感兴趣)对法的规范方法的辩护,借此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学院派并至少在这个意义上与自然法传统保持一致。其次,指出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关于哲学“超越当代世界”问题的明显差异,我认为这是黑格尔偏离早期自然法理论的主要衡量标准之一。
亚历山大教授指出了“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作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全称的一部分的重要事实①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xves, Natural Law, p. 72.,并且还指出黑格尔最早发表的《论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一文在实践哲学中扮演的角色以及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②Hegel, Werke, Erster Band,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845, S. 313—412.现在,正如亚历山大所述,黑格尔对自然法的参照仅仅是用于推翻全部概念的有用手段。③在我看来,卢梭关于不平等起源的论述可以作为回答第戎学院关于不平等是否违背自然法的问题,这种方式表明卢梭从未明确提出过该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而无法回答。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都来源于卢梭的社会哲学,但他们没有比亚历山大喜欢的康德本人更善于运用卢梭的公式,将“人服从出于自身规定的法”作为他的道德哲学核心。必须始终对使用或滥用传统概念(如自然法)的全新目的保持谨慎。比如,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家是否在基督教神学背景下颠覆其原始的、古典意义的观念?另一方面,可以说自然法的基督教化是合理的,至少在其更为理性主义的形式意义上,比如托马斯·阿奎那就对原始概念进行了一种有意思的延伸而不是歪曲。因此,我认为可以说,黑格尔对社会规范的历史化构成了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对旧传统的新发展,与此同时,也确实是一种彻底的突破。
当我们考虑到黑格尔反对他同时代法哲学的权威——古斯塔夫·胡果的时候,我提出的关于亚历山大对历史强调的转换获得了更多的赞同。几年前,在为《自然法论坛》④William Leon Mcbride, “Review of Norberto Bobbio’s Giusnaturalismoe positivismo giuridico”, 11 Natural Law Forum,1966, pp. 110—125.撰写的一篇评论文章中,我已经提到了这一争论,主要观点是:胡果关于罗马法律史的实证主义方法⑤正如波比奥(Bobbio)教授所展示的那样,胡果和整个德国历史法学院都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先驱。,即使对有争议的、道德上最可恶的成文法来说,也蕴含了正当理由,而它除了是来自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外毫无益处。与自然法理论截然相反的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科学的立场出发坚持绝对真理性,即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都生效的任何法律。当评估黑格尔与早期理论关系的时候,他对此立场最早设计者的彻底反击不应当被忘记。同样的证据有助于驳斥黑格尔在撰写主要政治论文时退回简单的政治保守主义立场的陈词滥调。如果这种对黑格尔过于简单化的理解在其死后的那几年占了上风,人们就很难理解青年黑格尔派怎样从最一开始就自视为黑格尔主义者了。
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进入了历史舞台。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位法哲学方面的竞争对手对马克思在柏林的第一年的阶段性思想形成而言非常重要。这两个人是甘斯(Eduard Gans)和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以今天深刻而自由的标准来看,甘斯是黑格尔的弟子。与他相比,萨维尼是胡果的追随者,他对年轻的马克思产生了最不利的印象。马克思早期的一篇文章表达了他对胡果和历史学派的消极态度,这与黑格尔本人的批评立场十分相似。①Marx-Engels, Werke, Band I, Berlin: Dietz Verlag, 1961, S.78—85.虽然马克思此时已经放弃了对法律的研究并转向了新方向,但没有理由认为他对这两位老师的比较评价以及他们所坚持的学说都被颠覆了。
通过考虑历史和理论关系的背景,人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原因,一年后,马克思投入了很多心血和精力对《法哲学原理》进行逐段的批判;这种努力至少表明他对批判对象的巨大尊敬。这部著作中,留下的未完成的碎片化形式为后来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思想埋下了伏笔。在我看来,这些想法往往是真正天才的,是对黑格尔的天才式超越,而不仅仅大部分是对最初形式的回归。不过,我将尝试更详细的说明,他们如何从广义社会哲学的历史传统中(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理论)寻求灵感,而自然法理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至少在马克思批判的重要意义上,这部著作以及同期的作品,展示了一种在自然法传统而非哲学方面与黑格尔相似的世界观——马克思用他不断坚持的“自然主义”来反对内在的黑格尔式理性的事实,对于今天的主题,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它不仅仅是单纯的偶然性语言本身。
在另一种意义上说也是如此,马克思从黑格尔的基本立场出发,以标准的黑格尔形式提出质疑的同时以同样的历史原因背离自然法传统。亚历山大在关于黑格尔完全拒斥传统历史的论文中表达了质疑,并将重点放在了黑格尔对“伦理国家”②Alessandro Passerin d’Entrxves, Natural Law, p. 73.的守护上。尽管之前的讨论反对胡果的历史实证主义,它明显保留了黑格尔的复杂的、矛盾的(或者更倾向于辩证法的)为现存社会机构理性内核辩护的理由,这已经给他招来了常见的政治指控。黑格尔以方法论声明的方式巩固他的立场(仅仅在于人们是否同意他的智慧,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解释他的理论立场并因此部分免除别人对他的指责),即,哲学无法且不应当试图超越现存世界并建构社会理想。但恰恰是这种马克思理论整体的基本态度,比任何一个或一系列的问题,显示了最完整的反黑格尔主义的立 场。
这里,基本观点几乎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辩护。因为马克思不是一个赞成“伦理国家”的理论家,他超越了后政治社会所有的国家形式,关于这一点最有趣的问题是,马克思的反律法主义的确切程度如何。与黑格尔不同(或传统意义上的理性思想,如果人们在传统意义上严肃对待马克思关于“哲学终结”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哲学只能反映自己的时代,无法应用于未来,并据此确定了他日后全部的努力方向。虽然这会遭到反对意见,但它明显是真实的,马克思势不可挡的大量著作中包含一种对过去和当前社会结构和历史事件的批判分析。马克思预设了与现存社会结构完全不同的真正未来社会的可能性,这是不容否定的。虽然马克思非常反对黑格尔式的单纯先验规定,然而,关于“道德体系”的讽刺教科书的方法似乎显示出他们就像商店橱窗里的派一样,不过是同等级别的替代性选择。至少,它在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哲学上一样荒谬,即使如此,马克思仍然具有一种显著且重要的关乎可能未来的道德图景,这在其前辈的著作中明显被省略了。
我们可以因此在质疑某些熟悉的历史观点的初步尝试上让步,它涉及黑格尔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之间普遍存在的消极关系和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主义在特定方面的一致性问题。事实上,黑格尔以历史为导向的社会哲学是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但可以看出,当他与同时代的对手——新兴的法律实证主义——相比时,确实在自然法传统中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东西。马克思明确否定了黑格尔主义关于“伦理国家”的学说,亚历山大作为当代自然法理论的著名捍卫者,他认为黑格尔具有特殊性。现在,是时候在马克思早期思想中寻找积极证据来证明我的中心论点 了。
三
为了证明我的观点,即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存在重要的相似之处,有必要首先转向亚里士多德。我知道很多学者不愿意将亚里士多德视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家,我也不愿意这样做。然而,毫无疑问,从西塞罗和斯多葛学派中发现,早期更普遍接受的自然法学说形式拥有某种一般的自然法概念的基础,其中蕴含人性并且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得到了详细的规范的表达。回到亚里士多德,这是可以在马克思那里找到一些提示的,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一章中,马克思讨论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时候提到了亚里士多德:
如果我们回顾一位伟大的研究家,等价形式的后两个特点就会更容易了解。这位研究家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他就是亚里士多德。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译者
在其他地方,马克思称亚里士多德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①参见同上书,第469页。——译者。有人甚至认为,在泛指意义上,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的气质十分相似,我认为这对于目前的考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都通过强调今天被称为“实证研究”的重要性的方式来缓和他们隐含的对社会理想的关怀。马克思对经济理论和数据的勤奋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想起了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学院早期在律法收集方面的努力。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的描述的文献数量相对作品总量而言比较少②在本节和下一节中,我将提到一些少见的文本,这些文本通常作为评论马克思社会愿景的基础。至少有两个最突出和最频繁引用的描述实际上来自恩格斯代笔;必然性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隐喻和以及用人民政权取代政府的概念,这两者都出现在他的《社会主义:乌托邦和科学》一文中。,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第七卷和第八卷中专门描绘了理想的城邦。亚里士多德本人解释了柏拉图相对疏忽的基本原理,在理想国家的建构上,他列出了四种不同的政体,最理想的政体就是其中之一,他说:“大多数像重视其他方面一样重视政治的作家”,“当他们涉及实际效用时就陷入失败。”③Aristotle, Politics, IV, 1, 1288b,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46, p. 155.马克思同样在意避免“建立应然的理想(世界)……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因素”的指责④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lated by T.M. Knox,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2, p. 11.,因为它永远不会实现,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和恩格斯总是试图在社会主义和被称为“乌托邦”的多样性之间保持距离。然而,毫无疑问,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对社会的思考始终都是理想主义导向的。无论如何,亚里士多德言语中不断提及好生活和最好的生活,正是由于这种倾向,他被托马斯·阿奎那等中世纪作家所引用,正是因为他为自然法的政治理论提供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考资料经常包括“可能的”修饰形容词。
当然,自然概念是亚里士多德《物理学》系统中最突出的概念之一。在系统中,这个概念与可能性或潜能范畴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一种包含自身的自然实体和实现自身完美形式的潜能——最充分意义上的自然本性。人类也遵循这种方式,它来自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基础并与内含自然可能性的自我实现概念相同。我认为,正是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理想概念之间有着最强的结构相似性。在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他有时会将如今备受争议的“人本主义”等同于“自然主义”⑤L. Althusser, Pour Marx, Paris: Francois Maspero, 1966, pp. 225—258.,这些著作中的惊鸿一瞥显示了马克思的基本意向,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十分亚里士多德式的,尤其是他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了“直接性”这个术语。
人是自然的存在。作为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在某些方面具有自然能力和活跃的作为自然存在的生命力,这些能力表现为趋势、能力和推动力的形式。①“Critique of Hegel’s Dialectic and Philosophy in General”, in Writings of the Young Marx on Philosophy and Society, edited by Easton ﹠ Guddat, Garden City: Doubleday ﹠ Co., 1967, p. 325.
马克思坚持认为人至少在其可能性上是一个自然的客观存在物,它同时也被作为争论的一部分来反对黑格尔的理性降格的观点,马克思将其展示为代表黑格尔全部哲学立足点的基础异化。自然的降格也仅仅是精神自我实现中必要的反面状态。②Louis Dupré,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Marxis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66,pp. 122—133.但对我们当前的目标而言更重要的是,清楚地意识到自然作为一种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规范概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运用的这一概念与亚里士多德差不多,也都已经成为自然法传统的主流。③我增加“主流”的论述,以捍卫“自然”和“自然的”论述,这与一些思想家的“理性”和“理性的”形成鲜明对比,一旦他们克服了语言使用上的困境,就被会被清楚视为自然法理论家的资格。
马克思运用亚里士多德的“可能性”或“潜能”等术语对其著作而言并不十分重要,实际上,马克思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可能性”概念并彻底实现了将人性视为一种规范的重新定位。提到马克思主义时,有人以为它似乎总是错误地理解了人性,因为它不可能提供安东尼奥·葛兰西所声称真理的恰当例证,即:“马克思主义在政治和历史领域的创新是否表明了不存在抽象和确定的‘人性’?”④Antonio Gramsci, The Modern Prince and Other Writings, translated by L. Marks,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57, p. 140.当然,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以前的争论。因为将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出现的规范人性概念表述为“人性”目前还未出现,尽管它将来或许存在。所以,马克思式的“人性”代表了一种未来可能性。
正是这种洞察力成就了马克思早期手稿中对异化的著名批判。他所说的异化的负面形式,并不是被设计的某种远古时代的和谐与单纯状态,⑤人们可以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发现这种浪漫主义思维方式的亲和力,他受到摩尔根关于原始社会的人类学发现的极大影响。或者是借助善来实现的纯粹美德状态,如果人们碰巧生活在美德社会中且拥有一定的好运气,并更多地克服自身缺点,这种状态最终才能在未来实现。根据马克思的看法,只有在历史发展的前提下,人类社会才能第一次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即使如此,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凭借一种决定论的方式在概念上预见和描述社会并不合适,但如果将其视为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自然法传统的逻辑演进图景则是合适的。马克思甚至以一种抒情的方法来扩展人类感觉的可能性,它通过基本的社会变革而被勾勒出 来。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中,《希望的原理》的作者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用一种特别的方式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可能性哲学的概念——当然,他并不是唯一这样做的人。①法国社会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和南斯拉夫哲学家米哈伊洛·马尔科维是我想指出的在这些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有意思的是,布洛赫写过关于自然法的论文,这在马克思主义作家中很少见。尽管布洛赫对自然法理论的描述相对较少,因为他特别强调某些新思潮与否定人类价值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之间的联系,即使他在章节中勉强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与法和自然法的距离……”,自然法“属于能够预测发生更好事物的高尚力量”,因此它的根源来自与自然法相悖的乌托邦传统,且它对于自然法的倾向十分明显,那就是“希望王国”。②Ernst Bloch, Naturrecht und menschliche Wuerde (Gesamtausgabe, Band 6), Frankfurt/Main: Suhrkamp Verlag,1961, S. 237.但如果真的如此,所谓的“远离”并不够好。
自然法理论的多种版本都可以被认为具有为法律和政治义务提供合理性的功能。当然,这种义务并不总是意味着,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遵守每一项现存法规,比如,阿奎那的著名格言,反对自然法的积极法令根本就不是法令。③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Prima Secundae, 95, 2.马克思努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他运用基本亚里士多德主义方法的例子值得注意),即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最后一句的论述(“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同样是在建立行动和事实的基础——虽然这种职责往往被称为“社会”,而不是“政治”或“法律”。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家一样,马克思用一个人性的衡量标准来指明规范行为的方向;然而,这个标准与我所注意到的其他标准相比并不常见。
当然,通过谈论马克思的术语来论证其特征对马克思来说是不公正的,尤其是对于他本人都不会赞同的义务论而言。马克思为了强调未来历史发展可能性而避免使用这种话语,这种看法通常来自对当代具有内在矛盾的社会结构的批判性分析以及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未曾使用的规范性说教。然而,这在我看来具有逻辑必然性,虽然马克思认为它在语义上是不明确的,在语句上辨别马克思留给我们的特定的义务论,被布洛赫称为“未完成”(Noch-Nicht-Gewordenen),即仍未实现的人类社会或人道主义现实。这极大地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可能的比较。
总而言之,对于规范人性观点,无论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还是马克思主义,我们都能发现自然法的立场,与此同时,它作为描述性概念在特殊层面上对描述可能性具有意义。然而,对于亚里士多德主义而言,由于它将种(包括人类物种)视为确定不变的,目前,这种规范的人性被充分展现;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在实现某些先决条件(尤其是通过技术进步克服匮乏)之后,人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人类,这使得未来的基本社会变革成为可能。无法想象这种变革排除人类这个中介,因此必须使马克思主义包含一种隐含的社会义务论。即使通过审慎的考虑能够避免马克思主义者使用义务论的语言,但它仍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的等价物。
精确的自然法理论有待探索,正如我所概述的那样,这种理论最符合马克思主义义务论的结构。但是首先需要简要回应现在熟知的反对意见。在作为青年马克思笔下作品的意义上,我所论述的方法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的,然而在马克思思想的最终表述意义上,却是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虽然这种争论是基于一种历史争论,即早晚期马克思思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连续性,但可以想象,这种争论与哲学无关(因为除了理论建构之外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倾向晚期而非早期是一种非哲学意义的偏见,毕竟对于一个作家来说,晚期作品必然是他最好的或“最权威的”),这对于我一开始所提到的当代文化情境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至少是值得评论的。
四
出于空间方面的考虑,我必须坚持对谢莫·阿维纳里(Shlomo Avineri)那样的学者表示赞同,因为他们发现了贯穿马克思著作中的思想连续性而非间断性。①参见 Avineri,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间断性观点(现在被奉为圭臬的词汇是“断裂”),已经拥有了奥古斯特·科努(Cornu)②Auguste Cornu, La Jeunesse de Karl Marx, Paris: Librairie Alcan, 1934.、阿尔都塞和其他一些有能力的当代捍卫者,他们通常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作品)视为关键的,但不一定是最终转向所谓的新理论的标志,它被充分表现在《资本论》中。尽管确实存在术语和主题的差异,但这差异本身并不足以成为支撑理论断裂观点的强有力论点。马克思以前对费尔巴哈的高度重视毫无疑问带来了一定的理论转变。尽管我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我确实不认为这种转变像很多人认为的那么彻底。
对费尔巴哈的批评,无论其确切含义如何,都对本文的主题有重要影响。一些评论家认为马克思以批判的方式抛弃了他早期的人文主义和自然主义。我将通过拒斥前者而不是后者的方式来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费尔巴哈以及他所处时代的众多作家而言,“人道主义”是一种宗教替代品,人是崇拜的对象。马克思最初被这种方法吸引,随即看到了作为一种智力工具的人道主义在处理非人性的现实社会结构上的浅薄和无能。③在这方面,恩格斯的说法具有启发性。在详细论述了费尔巴哈论基督教本质对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年轻黑格尔主义者的影响之后(恩格斯在40多年后写了这篇文章),他说:“一旦我们谈到宗教和道德哲学,费尔巴哈真正的理想主义就变得十分明显了……对他而言,主要的不是这些纯粹的人类关系[性爱,友谊,同情,自我牺牲等],他们将被视为新的,真正的宗教。”——“Ludwig Feuerbach and the End of Classical German Philosophy”, in Marx and Engels: Basic Writings on Politicsand Philosophy, edited by Lewis Feuer,Garden City: Doubleday ﹠ Co., 1959, pp. 216—217.但我认为,这种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我刚刚讨论过的,马克思与早期哲学在自然作为一种规范性思考之间的联系。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人们能发现的所有关于未来社会的最抒情的描述是“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译者这里,马克思罕见地将文明初始阶段对人类的“自然”职业的严肃认真描述与现代德国意识形态影响下的典型职业结合起来。然而,一些评论家认为,这段文字被日后的马克思所反对。如果不算《德意志意识形态》,那么我们可能会求助于马克思晚期的著作《哥达纲领批判》( 1875年),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标志着共产主义社会最终阶段的著名口号“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这种对需要的强调与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有关,我将在下一节继续谈这个问题。至少,马克思从未全部抛弃早期著作中所描绘的未来愿景。最后,我们会重新思考《资本论》,因为我不认为理论本身蕴含着严重违背我所关注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论线索 。
我已经引用了《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颂词。对智慧的赞美越发深刻地显现了证据,甚至比我们之前关注的规范人性结构的相似性更为深刻。例如,在第五章中,马克思讨论了货币借贷的特殊现象,一般的流通形式是货币—商品—货币(M-C-M),“简化为没有中介的两端,是生产更多货币的货币”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0页。——译者(即没有商品作为中介),他继续引用亚里士多德对高利贷的谴责,但没有更进一步的评论。这种刁难,甚至使得希莱尔·贝洛克(Hilaire Belloc)反高利贷的努力变得苍白,最终他只能评论道:“利息就是货币产生货币,在所有的谋生模式中是最反自然的”。后来,在马克思将亚里士多德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段落中,他认为亚里士多德设计了一个可能世界,我们所谓的自动化将代替生产,那时将不再需要学徒和奴隶。通过一贯的辛辣讽刺方式,马克思谴责了古代的“野蛮人”,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机器的作用,而是确信“延长工作日是最可靠的手段”,这一事实带来了政治经济学家的伟大“发现”。[马克思这里提到麦克库洛赫(MacCulloch)和巴师夏(Bastiat)两头特殊怪物(bêtenoire),[他们试图为工业革命中的不人道行为提供合理辩护。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页。——译者
这些段落反映了比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钦佩更为重要的事情。《资本论》的全部目的的基础是认为现有(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是唯一可能的先进经济体系的洞察——它所谓的“铁律”实际上并不永恒,它也不代表经济人的最高发展阶段。大量支撑这种洞察的证据通过自我批评的内在方式发展起来,因为它来自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一些概念(比如劳动价值论);然而,这些证据不断被规范性的思考所完善,因为洞察本身就涉及规范性问题(即人类发展的最终可能性问题)。应当考虑的最基本的两个要点已经在我引用的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参考中得到提示:第一,交换媒介的“非自然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能在忽视人类需求的前提下不断自我增殖和无限制积累。第二,通过科技进步引起的对合理生产力量的运用,来终结所有形式的人类奴役和附属关系的愿望已经被现代社会所支配。马克思的经济分析以资本的无限积累而结束,他明确表现的抵触情绪能在亚里士多德主义和中世纪不合理的个体的自我扩张(占有欲)①在我看来,经典和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之间最明显的断裂之一出现在洛克《政府论》第五章 (“财产”)中,其中,确切地说,无限制的收购在当地是被制裁的。货币制度避免了囤积超量的腐烂商品。洛克与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家之间的历史联系,以及他们无限积累的含义,对我们当前的主题非常具有启发性。中找到根源,这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对资本主义体系的自我破坏。关于终结人类奴隶制和附属关系的想法,作为经济学家的马克思试图表明亚里士多德的“梦想”在我们这个时代在技术上开始变得真正可行。这两种规范性考虑和经济分析之间的互补性例子,表明了马克思1844年著作中的见解与后续思想之间的重要连续性。
《资本论》序言和其他地方中的频繁引用表明,马克思提到他发现了一种社会的“自然法则”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译者。这种特别的字面论述与文章主题具有密切关系,但它隐瞒了马克思后期思想的一种趋势,事实上,这种趋势构成了支持早晚期马克思思想连续性论点的强有力证据之一。对于马克思这里暗指的“自然法”的类型与某种自然科学模型产生了深深共鸣,在19世纪的思潮中,这种趋势向社会科学的转换非常流行。在我看来,它甚至主宰了马克思的同事恩格斯的思想。这种思想包含着强烈的决定论和历史必然性,而马克思最早的著作却蕴含着相 对自由的主题。我相信,它表明即使在大多数批评者认为或假定的马克思后期著作中,《资本论》概念框架的系统化消除将不会严重损害当前马克思主义的结构分析。对于马克思,他过多地谈论“趋势”和“起反作用的影响”和一个足够严格执行的理想任务的概念框架,尽管马克思并没有对未来历史作出绝对预测,很少能在他的著作中找到相关描述,但可以不用在参考“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单独建构,当然,详细证明这个富有争议的观点会超出我们当前的关注范围。十九世纪自然科学概念的“自然法则”对于我们当前的目标毫无益处。对我试图展示的与马克思主义有关的“自然法”的含义来说,它要么无关紧要,要么实际上是对立的(它与检验哪种表述更为正确无关)。
马克思主义著作的流行版本是被恩格斯和他之后的人整理的,包括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元的和一致反对权威的理论家们如考茨基、伯恩斯坦和列宁,其内容并不属于我这篇文章所关注和勾勒的比较类型。我认为,它能够证明我在马克思后期著作中提到的“自然法”的科学模型,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也是导致这种不一致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奇怪的是,对这些“法律”的强调,即使它与坚持特定社会历史形态设定自身的观点同时存在,它往往也会削弱人们进行彻底的激进历史变革的可能性,这也是我当前一直十分关注的马克思的思想。
通过考察恩格斯去世后发表的《自然辩证法》中的一篇简短文章的命运,可以解释其中原因。在这篇文章中,恩格斯列出了三种最普遍的辩证法来保证法律在任何时候都能适用于自然和人类历史;虽然恩格斯的意图只是单纯地借用某个特定的公式,但它后来被看作“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石。
五
我们现在可以将注意力直接转向自然法理论本身。我对马克思的“自然主义”与亚里士多德的原始自然法理论之间的比较已经指明了探索马克思主义最相容的多种自然法的方向。正如葛兰西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否认存在“一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性。因此,自然而然的问题是,历史上可变的自然法的概念是否能站得住脚。如果可行,正如我所说的那样,显然,自然法理论的多样性值得捍卫。
历史上,反对可变的自然法的争论作为一个成熟且有意义的概念有大量的历史证据。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的著名段落经常作为主要的确证自然法理论的传统被引用,作为最早和最简洁的陈述之一,它郑重地宣称“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罗马和雅典都不会有相异的法律,但一个永恒和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全部的时代……”①De Republica III, xxii, 33; translation in d'Entrves, Natural Law, p. 21.流行却不够典型的当代作家法索(Guido Fasso),虽然拥护历史溯源的“批判、非教条”的自然法版本,并承认“不可变性的特征是为数不多的(并非唯一的)且以往的所有自然法学理论赞同这一点”。②Guido Fasso, La Legge della Ragione, Bologna: I1Mulino, 1964, pp. 232, 202.完 整 的 引 文 参 加 我 在 10 Natural Law Forum (1965, p. 252)中关于该书的书评。他会发现在自然法传统上,赞同者和批评者有着相当多的共识。
然而,历史证据本身并非片面的。比方说,托马斯·阿奎那偶尔也会引用“人的本性多变”③有关文本的讨论,请参阅Rev. M. D. Crowe, “Human Nature - Immutable or Mutable?” in Irish Theological Quarterly 30, July 1963, pp. 204—231。克罗神父强调了考虑他们的背景和阿奎那大量评论的重要性,这些评论具有相反的含义。最近,一位作家将这些文本作为证据来支撑他的论文,克劳神父非常关注这一论点。查尔斯·费(Charles Fay, “Human Evolution: A Challenge to Thomistic Ethics”, International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II, 1, Feb. 1962)对自然法进行论证,他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对人类学的考察;他显然受到德日进(Pre Teilhard de Chardin)著作的影响。这句话。德国康德学派的法哲学家鲁道夫·斯塔姆勒(Rudolf Stammler)也采用过“内容不断变化的自然法”这种形式;这给现代托马斯主义作家罗曼(Rommen)带来了相当大的不安,尽管如此,他仍然毫不犹豫地承认“对于更为生僻的结论”①Op. cit., note 15, pp. 229 ff.的内容变化的可能性。有趣的是,列奥·施特劳斯将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进行比较,认为后者而非前者无条件地接受了“所有的权利——因此也是自然权利”②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p.157—158.的转换。因此,与普遍流行的民间智慧相反,那些更仔细考虑问题的人并没有传递出在这个问题传统上的一致性印象。
除了这些历史争论中的赞成和反对意见,在我看来,如果这种现象被认为是历史可变的,那么传统自然法概念中的重要因素至少在逻辑上变得可论证,并且这一事实赋予了保留旧标签的合法性。如果用最一般的术语来表达,留下的将是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分析社会中的人和人的本性的基础之上,这些特征表达了对原则义务的更强烈的愿望——人们遵守被设定的准则而不是那些社会的共识关系。一旦这种论述的危险性显现出来,“人的本性”就会陷入误导性境地,因为它会带来具体化的失效。我认为一种合理化的声明意味着可辩护。因此,我现在将粗略地概述一种可能的可变性自然法理论。
第一步,借助“实践”这个亚里士多德式的马克思主义术语,详细分析作为主体的社会中的人的特征。可以证明,人类必须始终遵循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行事;③关于这方面的重要思考,还请参考Peter Winch, The Idea of a Social Science and Its Relation to 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and The Humanities Press, 1958。同样的观点也是许多现代法哲学的基本前提。一种关于未来社会的可能性(“唯信仰论”)依然成立,即便它缺少人们当前熟知的任一形式的法律和政治机构(当然,这些人潜在地具有罪恶和革命性;也就是说,他们既有故意违反某些规则的能力也有对规则本身提出质疑的能力)。最后,他们被个体需求寻求满足的事实特征化。需求的满足导致更多新需求不断产生。任何被满足的需求范围的扩大都可以通过人的物质条件改善来实现,这相当于扩展了人类的可能性领域。
对于理论家来说,最困难的问题莫过于决定这些社会赋予的需求和能力的特征哪些重要哪些不够重要。这种决定必须尽可能完整地建立起对特定社会结构和未来可能性的客观描述。因此,自然法理论家必须深刻地意识到他所处时代的历史条件,且不能让分析结果被同时代的任何政权所决定——无论是政府、政党、运动、教堂、民意调查结果或自身的主观偏好。自然法理论家要记住的是,无论这种特定时代的分析有多恰当,都不一定对未来有效;从这个角度来看,分析人的社会结构的任务是永无止境的,并且总是不断地被调整,因为这些结构总是会发生重大变化。
这种分析的结果是双重的:首先,阐述那些蕴含巨大人类需求的社会行为,其次,如果这些行为被实施,需要被满足,那么一系列的规则将会被制定出来。这些规则经过设计和进一步的改良将变成自然法——自然而然地从社会中现实人的具体分析和对“人性”的推测中产生出来。如果人们的需要被满足,它将变成一种社会规范;如果达到了最终结果,它将变成法律。应当指出,在特定的自然法理论中,两种意义“自然”之间需要和解,它往往导致了以往的对立理论。正如我所定义的,为了保证自然法的一致性,需要立即重点处理这个事实,即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虽然他们是需要的创造物)并且最大限度地重视理性的要求。
进一步详细阐述具有历史可变性的自然法的基础观点,就不可避免地产生额外的复杂性。因为一部分人需求的满足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的抑制,除非能确定人们之间的偏好,否则特定历史的特定自然法理论将不会奏效。当然,正如我已经指出的,这些偏好不能是理论家自己的主观偏好。这里的可能性的范畴——人类社会的可能性,随着物质条件的变化而扩展自身,为了满足需求的社会发展,可以提供一个基本标准。对于当前选择哪种社会行动的理性决定来说,必须将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在内,因为这些行动将会带来未来需求被全面满足的可能性。限制人类可能性拓展的未来行动方案将会被否定,这对那些发扬它的人是有利的。
当我们的理论家考虑当下世界的时候,会遇到一些个人需求不被满足的不人道情况。他关于未来可能性的知识,来源于他自身的被给定的具体历史情形,这表明需求不会在相同程度上被满足。此外,可以想到(并且与此进程不相容)在克服可能性的意义上,理论家或许会发现当前历史情况的独特性。在可确定的范围内,物质匮乏至少作为人类最重要的需求基础也许是第一次出现。
我试图做的是简要勾勒一个框架,设想出历史的可变自然法理论的规则。在我所指出的分析框架中,两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要点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第一个是考虑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可替代性进程,以确定哪些实际上最有可能满足人类需求并拓展人类可能性领域。第二个与规则的选择有关,特别是在为了实现理想目标,不止一套规则看起来可行的时候。后者可能经常被视为“战术”问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这项解决方案才会为理性行动和社会义务理论带来严重问题。这时,重要的是将历史中人类可能性的开放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恰当行动规则的发现,即我认为的自然法,应当不只是作为一个更加遥远的未来或者一段被设定的时期。因此,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替代“法律”初看起来差不多,那么有义务选择那个经过仔细核查而似乎不太可能牺牲当前人类需求的替代性方案,并且它能在迫近的未来进一步发展。①参见 Lessek Kolakowski, Toward a Marxist Humanism: Essays on the Left Today, translated by Jane Zielonko Peel,New York: Grove Press, 1968, pp. 85—157,特别是其中的“Responsibility and History”。然而,这个第一次提到的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的难题,处理起来要困难得多,在我看来,它的解决方案最终依赖于对社会人的原始具体细节的恰当分
析。正是在这个层面,基于我所描绘的历史可变的自然法的概念,马克思重新作为一种理论进程的补充被引入,在我看来,这种描绘框架没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原理,但它的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为什么?虽然我的框架试图对特定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人进行具体分析,但它诉诸高度抽象化的术语,从而保证它适用于任何时间和地点。以往最好的大部分自然法理论都是在类似的高度抽象基础上得到阐释的;托马斯的基本规则“行善事,避恶果”以及康德的绝对命令(如果我们认同亚历山大并将康德置于传统考虑中)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强调对特定历史情境的分析,因此它十分注重内容而不是抽象形式。一种将自身视为历史可变的自然法概念将弥合这二者的不同侧重点。
在理论框架的开始部分,我指出了理论家在设定社会的需求特征和可能性的重要性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马克思在对19世纪中后期先进工业社会结构的分析中作出了许多类似的决定。据推测,我们的社会仍然与他得出的结论具有充分的相关性。例如,马克思指出社会结构中广义上经济因素的主导作用。他还指出了法律和政治机构的运作方式本身成为了市场体系需求的附属物,并将其视为否定社会中人类需求案例的决定因素。所以过去或现在存在一种相对具体的确定内容,即基于马克思主义建构的社会义务理论的“现象学分析”①我是在广义上使用形容词“现象学”一词,这并不暗示马克思的方法与哲学中的现象学运动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个形容词能够恰当地反映马克思分析过程的基础。马克思在完成论述之前借助这种方法,如在《资本论》的一篇文章中(在德语第二版的后记中),马克思说:“当然,在形式上,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页——译者)方法。
在这种特殊分析被接受的程度上,历史可变的自然法理论家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即决定哪种可替代性的并在逻辑上可能的未来社会发展方案,至少在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上,最有可能满足人类需求。首先,最令人向往的未来社会的一部分可以被描述为消极的,也就是说,它并不具备某些固定特征,但事实上,这些分析恰恰已经表明对人类个体特征的疏远和限制。因为,通过考虑将来有可能被消除的压抑特征,能够显示出未来社会应然发展的清晰方向。其次,从当前具有正面价值的现象分析开始,人们可以合理地对所期待的未来发展做出一系列积极预测。这种现象或许可以被定义为,现阶段废除限制人类可能性的现实努力,即“否定之否定”,一种来自早期马克思正式使用的黑格尔术语。如果这种分析显现出特定的社会政治运动,人们就可以继续仔细考察马克思在手稿中克服运动限制形式的努力。所以,通过一系列的规划,一种可期待的未来社会的确定概念开始出现,其中的规范标准“人性”通过适应历史可变的自然法的方式为道德行为设定方向。应当明确的是,它的基础是原初具体历史分析的结果。
然而,必须意识到,任何积极的预测最多只能是局部的,它受限于行为判断固有的潜在偏好和人类贫瘠的想象力,并且受到因进一步发展而越来越模糊的趋势的影响。对当前可能性的预测与人类可能性本身一样都是无限的。因此,在日益发展的人类未来中,越来越多的代表人性化行为方式的正面描述出现,未来社会的开放性允许尽可能多的创造性思考。但是将这些描述的任意集合视为最终的,或者认为可以强制设计任何特定结构都是错误的(所谓可被设定的“愿景”原则实际上只是对语言限制的让步)。
因此,归根到底,应该认识到“理想未来”是马克思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我提出的历史可变的自然法只是理论阐释过程的一部分,它根本没有固定的“本性”。马克思本人非常害怕抽象——特别是对“社会”的抽象,它似乎独立于被构成的个体之外。为了详细勾勒理想未来“事实陈述”的内容,需要将其实体化、具体化和抽象化。与抽象理想相比,个体是真实而具体的,进步的社会运动也是真实而具体的。这种运动的目标——“理想未来”,如果仍然希望以这种方式表达它——是废除所有抽象物,例如国家、法律以及附着之上的道德和经济制度,这些制度通过以往物质条件和人类需求关系的神秘化过程被生产出来并衍生出了现实世界,它阻碍了人类需求的满足并因此限制了个体可能性的发展。仅仅为了一个全新的被提出的未来抽象物努力非常不合逻辑。因此,对马克思和任何遵循相同路径的理论家来说,这个理想是开放的——没有任何具体界限,没有最终的、一劳永逸的途径。
既然如此,我认为这种理想,可以被看作基于人性分析的义务规则的基础,它实现了早期理论家在自然法传统中预期的相同基本功能。这个传统共识完美地结合了人性和从自然的规范性概念中产生的“法律”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洞察力以其特有的说服力表明根本不是这回事。相反,如我简要勾勒的,马克思主义改进自然法理论的贡献决不能被忽略。特别是,从历史可变的自然法出发的马克思主义指出了马克思主义人类学的可能形式,即一种社会规范的学说和“统治”意义上的一种“合法”的人类行为概念。
然而,这种马克思主义的表述或许并不真实,这难道只是“永恒哲学”的延伸吗?我所勾勒的理论并未表明,这个问题不再被提起的时代为何会到来。毕竟,旧的不变的自然法传统可能会被证实。对于马克思主义和我所描绘的可变的自然法理论,二者都使用了相似特征,例如,实践、需要以及统治,这些特征被认为是跨越历史的、来自人类自身的。所谓的“革命”如果发生的话,会带来许多根本性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这很难被预测。
为了回应这种担心并确保对马克思主义的预期不会“减弱”,这里所讨论的结构特征不能被用作任何一定适用于全部历史的行为规范体系的基础,因为它们主要是根据能力、潜力和可能性而非事实来定义的。人类被纯粹抽象为实践、需要和遵守规则的存在物,它适用于无限的活动和无限的社会模式。①当提出可变的“人性”概念时,它通常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相关特征,而不纯粹是生物特征,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然而,这并不排除某些生物学特征可能具有的社会性,也不排除后者随着时间推移发生显著变化的可能性。为了与马克思保持一致,我认为这种正确但抽象的人的概念,当它本身采取行动时是片面的、不充分的和空洞的。相反,我一直试图结合它们,当它们出现,事实上联合并赋予人类可能性方向的时候,便很有可能将其中的一部分视为特权。
六
在这篇文章中,我(1)提出了一些当代文化的思考因素,以探究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可能的共同点;(2)对两种传统间所谓的高度不相容的历史性学术假设提出质疑;(3)参考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展现了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一些特征,以有利于与自然法理论的比较;(4)否认马克思在晚期作品中完全拒斥这些特征的论点;(5)通过勾勒一个可能的版本,为历史变化的自然法作为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分析的补充进行辩护。我认为,通过结合为一种单一的社会哲学,这两种思想线索会带来可能未来的开放性愿景。
我提出的所有思考和论据基于自然法理论和马克思主义都无法归结为单一的、规范的解释。就自然法而言,这种一般性的观点通常毫无疑问地被接受,除非涉及我之前关注的传统特征,即所谓的永恒性。就马克思主义而言,我的预设更容易遇到阻力,一部分原因在于该理论代表着个体。马克思自己的著作最多只是建设性地而非决断性地论述这些话题,我认为,这两种社会思想体系之间的交换将在知识和文化方面显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