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慧敏
(510440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广东 广州)
近年来,随着信息及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智慧法庭和人工智能的概念在我国司法体系实践中被频频提及。根据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构架,结合未来司法审判多元化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但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是否能够真正的融入到我国司律体系中还是一个未知的命题,基于此,文章对司法体系中人工智能应用的诸多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争取将智慧法庭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建设和推广落到实处。
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发展,也带动着司法体系向着人工智能化的方向逐步挺进,截至到2019年2月份,在百度上搜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庭中的实际应用”等关键字已经达到近500万次。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手段结合人工智能的技术构建的司法裁判模型,在大多数司法场景下可以得出与实际司法审判相适应的审判结果,从而降低审判失误的概率。现阶段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审判中需要分段进行,以空白罪状的审判为例,第一个阶段是将网络数据筛选技术成功的应用到司法审判中,将具有强大数据筛选功能的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法庭审判精确获取补充规范的有效手段,第二个阶段是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补充规范的遴选之中,将补充规范之间的冲突进行快速舍取,第三阶段是将人工智能技术中植入法庭的价值观,使其具有一定的利益衡量以及法的价值观念,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审判的智能化,为智慧法庭的建设和普及奠定基础。空白罪状是在1997年以来相应法典颁布后大规模使用的一种立法模式,在之后的很长时间内弥补了法典不够完善的问题,并可以有效减轻国家司法部门的立法负担,规避立法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与空白罪状审判的有机结合状可以作为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务的“试验田”。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推理中的实际应用,要追溯到1970年《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思维的思考》一文中的若干观点,这篇文章对于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给予了相应的论述,并且对于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提出了前瞻性的思考。
人工智能在补充规范方面的选择判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在于人工智能系统对于法律相关概念的识别主要是通过设立智能识别的方式,在空白罪状方面做出的基础功能在于利用自身的识别系统对法律的相关概念和词汇做出作为基本的判断,在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处理时,空白罪状要做的是利用识别系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识别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法官工作的开展奠定相应的基础。此外,在法律条文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判例法国家在司法案例的引用数量至多,即使在制定国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检索相关法律条文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往往使用最先进的大数据技术,能够将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书纳入其中,在对空白罪状进行补充规范时能够以极高的效率进行总结。在寻找这些补充规范时不仅适用于与案件相关的案情,对于原先的规范也能够进行相应的对比,如果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或者重叠,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并纠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新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纰漏,帮助法官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案件审理,减少繁琐、冗余的基础工作。
空白罪状中较为频繁出现的问题在于如何引用冲突存在的补充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智慧法庭,使得从原来相对繁重的法律识别中解放出来,这也是推进人工智能建设的重要意义。补充规范所涉及到的冲突不仅包括不同阶位,也包括相同阶位,在这其中需要纳入价值方面的衡量体系和标准,这些都是人工智能在空白罪状中应用的基础。人工智能系统只有在不同的补充规范中进行选择适宜的价值规范,对空白罪状的影响才能够真正摆脱前置性方面的审核。人工智能在空白罪状方面的使用可能会存在于选择方面的冲突,需要能够梳理出适用补充规范冲突方面的适用准则,对当前的现状进行相信的研究和总结,从而得出当前比较有效的冲突规范,当不同阶层在条文方面的引用时出现一定冲突时,要能够根据阶层进行相应的判断,这是法律条文进行引用时所具有的规律,总得来说在法律的引用中,法律会大于行政法规的应用,行政法规会大于行政规章的应用。此外。当相同的阶位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坚持的原则在于,全国性适宜的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等的原则对法律进行应用。如果是在不同位阶发生的冲突,如果是自治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发生的冲突,考虑到自治条例本身就是按照行政法规做出的变更,在自治条例中可以作为对空白罪状进行引用。此外,当经济特区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可以对经济特区的相关法规进行应用。
人工智能在空白罪状中的未来应用趋势就是能够代替法官进行案件审理、判决,这就对人工智能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人工智能发展得进一步展望,也是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体系做出进一步的思考。人工智能在补充规范中的应用需要价值的引入以及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于传统方式的审判,法官自身的主观意识和在利益方面的衡量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发展有限,在较长时间里并不会代替人类大脑进行价值方面的衡量,面对这种现状,人工智能如果现在空白罪状中代替法官的职能做出相应的判断需要在技术上对人类法官的思维和判决过程进行模拟,通过不断训练制定出适合人类法官的思维方式。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做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形成较为全面的思维和逻辑判断方式,在较为复杂的补充规范中做出最佳的判断。除了注重在价值利益方面进行引入,最为重要的是要能够进行思维方式得训练,要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足够多的类型作为训练参考,人工智能技术在案件审理中比人类法官所处的优势在于可以对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参考不同种类的补充规范,从而选择最适宜的补充规范。此外,在人工智能系统中还要注重将利益方面的原则纳入其中,从而更好的帮助审理分析空白 罪状的初期阶段,也有助于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处理时的逻辑思维能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要注重深化其思维结构,人类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中会受自身的教育经历、生活经验等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中也要注重通过对不同案件的分析、判断中不断形成自身的逻辑思维系统,以此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分析,更好的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作用。
将人工智能应用到空白罪状司法审判之中意思和作用重大,其不仅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在数据识别、数据筛选、及案件模拟和价值判断等多个方面提高司法审判的实际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有效提升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另外,人工智能技术在空白罪状的实际应用也能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人工智能化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可性质。尽管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还未十分完善,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运用过程中也许还会面临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审判人工智能技术的全面实行是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需要司法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才能创建出一个智慧高效而又不失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