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太
摘 要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我们的“未来”,然而,我们经常会听到或看到因为“花朵”的弱小而在幼儿园遭遇虐待,儿童身心受到伤害,影响其“未来”。上海的携程幼儿园、浙江温岭的蓝孔雀幼儿园等都曾被曝光过虐待儿童的事件。虐待儿童事件的频发暴露出我国刑法在治理虐待儿童的问题上的欠缺和不足。本文拟从刑法的角度,对幼儿园虐待儿童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能进一步完善刑法,以更好地保护儿童不在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关键词 刑法 虐待儿童 罪状 法定刑
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经过新闻等媒体的曝光虐待儿童事件触目惊心。虐待儿童的主体除了传统的幼童父母外,当前更多的是幼儿园的老师,他们成为媒体所报道的虐待儿童主要主体。这些被曝光的行为令人发指,而且还有很多未被曝光幼儿园虐待儿童事情应该还有很多。这足以说明,儿童被虐待的问题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与关注。幼儿时期是儿童的黄金成长时期,对其进行虐待不仅会影响其健康的成长,更会对其心理带来极大的创伤。
1对儿童保护的法律现状
当前,我国规定了系列保护未成人的法律,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所以,主要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处罚,比如浙江温岭爆出虐待儿童事件,对涉案幼儿园老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除了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外,当时的刑法无法提供合适、准确的罪名对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这一行为予以规制。为了解决刑事法律在应对这方面的不足,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对打击除了幼儿父母以外的主体对幼儿进行虐待的行为提供了处罚的依据。但是,从现行刑法的规定中不难发现,父母以外的主体对幼儿进行虐待只有在情节达到恶劣时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更多的虐待儿童事件反映出的是,虐待行为难以达到轻伤或是重伤的程度,或是不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如揪耳朵、将儿童放入垃圾桶等,这种虐待方式虽然不能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但是却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甚至终身的伤害,以致成为处罚的空白地带。当前针对此罪所设置的刑罚过低,难以达到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这也是最近几年以来虐待儿童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2《刑法》在虐待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尚存不足
囿于《刑法》在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中“情节恶劣”的规定,限制了此类不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伤害行为难以被刑法所制裁,这是极为不正常和难以让社会大众接受的规定。由于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的不足,使得当前刑法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中加入了“情节恶劣”的规定,使得很多对儿童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难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同时,这也是立法者对社会危害性这一事实根据把握得不准确,没有带来身体上严重伤害的行为,对儿童的认知、精神或是情感的成长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这类虐待儿童的行为本质上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应该以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令社会大众不能接受对虐待儿童而没有受到刑事制裁的根源所在。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也应该将“情节恶劣”的规定从此罪状中祛除。
3对虐待儿童行为应从重处罚
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频发,而且虐待儿童的方式一再冲击着社会大众的道德伦理底线,不得不让人们质疑对此类行为轻刑化处置有失公允。虐待儿童行为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违反,足以成为对此类行为重罚的根据所在,刑罚是支撑社会伦理道德的,但是只有合适的刑罚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现行刑法在处罚虐待儿童上所规定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或者拘役,而且是在达到情节恶劣的前提下才予以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所有的虐待儿童行为都导致儿 童轻伤、重伤或死亡,法律也不应当仅仅处罚造成 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而对给儿童心理等造成深远伤害的行为也应该予以处罚,并予以重罚,对虐待儿童行为人予以重罚可以起到防止损害的作用。虐待儿童对儿童所带来的伤害,从长远看其影响儿童未来的成长,在治理此类犯罪上,立法者更应该站在儿童的角度考虑问题,毁掉幼儿的未来此般恶劣的行为应以相应的重刑予以打击。处罚力度不够就难以达到威慑他人的效果。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角度而言,针对虐待儿童行为提高其法定刑有其现实意义,只有对此类行为予以重罚,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内心才会有惩罚的想象,而且此种惩罚的想象是极其痛苦和不愿嘗试的,这也正是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效果。
4结语
治理虐待儿童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社会、国家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显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需要立法者做出积极的回应,儿童作为社会中最为弱势的一方,需要对其予以全面的保护才能为其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幼儿园是幼儿成长的重要场所,国家应该提高幼师队伍进入的门槛,当下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生就可当幼儿园老师,幼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高也是导致虐待儿童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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