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探究

2019-12-14 19: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职权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

陶 涛

(230000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 合肥)

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要想确保纸面上的法律顺利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特别要给予修改内容和没有涉及的问题一定的保障,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确保新增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证据制度之间的融合,并实现规范意义上的运行目标,这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基于此,职权机关必须要将职权行为进行规范化,不断细化和解释刑事诉讼法的鉴定条款。

一、区分侦查程序中的司法鉴定与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断修改过程中,虽然相关司法鉴定的内容变化比较显著,但是鉴定在“侦查”章节中的位置没有出现变化。其中的原因,虽然与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章节有着相似之处,尤其在鉴定规定的立法例方面。一般来说,侦查中的鉴定,作为重要的技术手段,可以及时发现侦查线索,并明确侦查方向,旨在将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证据资料及时发现、并保全到位。而且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纳入到了刑事诉讼法“总则”的“证据”章节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和“审判”章节中[1],虽然也具有鉴定的规定,但是“证据”章节中的规定,仅仅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的保障,而“审判”章节中的鉴定,仅作为法庭庭外核实证据的重要一项手段。与“证据”的章节进行对比和分析,在侦查程序中,具有较多相关鉴定的规定,从而使被侦查行为的性质代替侦查中的证据性质,而且“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纳入到了“侦查”这一章节,与诸多法治国家的定位、我国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程序重点鉴定人出现回避行为,很难顺利出庭佐证。对于这种立法模式,已经得到了诸多学者的一致反对。基于此,要重新审视侦查程序中的鉴定,并基于程序视角,重新进行解读和界分。

二、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权利

因为诸多对诉讼程序重要的事实,仅仅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了解,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一大环节。这一问题,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还与程序正义能否实现有着密切的关联。由于鉴定的诸多问题在鉴定启动程序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鉴定是否启动,与被告人是否有罪之间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比如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不被启动,极容易导致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所以,鉴定启动配置问题,在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大问题,也是刑事诉讼实施的重要保障。

现阶段,对于鉴定启动权问题来说,已经得到了民众的高度认可和支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虽然立法机关不应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随意修改,但是作为重要的修法,必须要将社会主流的民意充分体现出来,在修改过程中,要确保权力规范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协调性关系,将立法民主的精神充分体现出来。要想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要求相符合,刑事诉讼法要给予当事人鉴定申请权,争取与司法改革保障诉讼权利要求相符合,并肯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做法和经验,职权机关要将其作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内容。

通过分析当事人鉴定申请权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立法回避,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也明确了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能带来的弊端。所以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要对当事人申请鉴定权和保障其权利形式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在检察机关对鉴定启动程序的监督方面[2]。检察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专款规定,从而为鉴定启动的监督问题给予一定的保障。通常来说,由于鉴定启动问题,与当事人申请鉴定权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且与是否立案问题也有着联系,检察机关要在相关程序中,加大监督力度,给予检察机关监督的全面性一定的保障。

三、不断完善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程序

在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家进行协助,进一步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法官也可以结合法庭质证情况,以此来对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进行选择,从而防止重复鉴定问题的出现[3]。但是,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程序问题,而且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思想认知,由于这项规定属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所以要继续进行完善。

其中,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的效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果被采纳,极容易导致相关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如果鉴定人对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能合理进行解释,极容易使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被否定,进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如果出现无法重新鉴定问题,法庭可以结合对被告有益的原则,重新选择存在异议的鉴定意见。此外,对于鉴定意见能否纳入到定案根据之中,还要对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不能过于依赖专门知识的人所提出的意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不能利用独有的解释优势,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扭曲,避免“部门立法”现象的出现。基于此,在相关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解释,要结合两大规则:首先,给予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利一定的保障,尽量不克减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次,还要将职权机关在司法鉴定方面的职权进行规范化,加强职权的制约机制的构建,避免出现职权不正当行使这一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条款的顺利实施,充分彰显出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

猜你喜欢
职权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探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交互作用分析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职权骚扰,日本顽疾又添新案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