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丰成
(736400 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 酒泉)
检察环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实现的关键阶段,科学建构认罪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审查程序,对于充分实现审前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意义重大。完善检察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愿承认所犯罪行,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在诉讼程序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包含对犯罪事实的认可,也包含对适用程序的认可。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使他们得到从宽处理的制度,因此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也引导嫌疑人及时认罪认罚,达到案件分流的效果,实现诉讼效率。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自首、坦白等从宽处理情形的集合,更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并非单一的法律制度。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包含刑事实体法的内容,还包含了刑事程序法的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刑事审判来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有特别的意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能使刑事审判资源配置到更多疑难复杂的案件中,从而优化了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调节了司法资源配置的问题,解决司法机关办案压力,使司法成本大大降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普通的审判诉讼程序不同,普通诉讼程序需要在控方和辩方之间产生激烈的对抗,就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对抗。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控辩双方的对抗大大减少,控辩双方可通过协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缩短侦查和审判时间,将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到更复杂的案件中方,从而能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仅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犯罪处理体系中严与宽并重的基本精神。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还不到位,内部工作混乱,与相关部门不能协调沟通,而且存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因此检察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十分重要。
有些情况下,检察院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定罪和量刑的协商,这种方式极大地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环节中要加强办案质量,兼顾效率,限制检察机关定罪和量刑协商的权限,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条件,并且设定定罪、量刑协商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办案,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因此检察环节中要确认是否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是基于案件事实所做的真实性表达。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审查,结合案件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有悔罪等情节。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出发,判断是否有刑讯逼供、虚假陈述、审理程序非法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表达。强化对罪犯的自愿性审查,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适用。
检察环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目前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因此,需要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参与度,必要时可以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采纳其建议,强化值班律师的基本权益也能有效地对检察机关进行风险防控。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的重要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强化量刑建议权,能够约束法院的量刑裁判,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司法审判的正当性,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真正得到从宽处理的判决。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案件分流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探索,构建与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体系化,主要从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审查,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管和规制,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设定量刑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