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娟
(061000 河北省沧州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 沧州)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职能不仅仅在于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其中,环境保护责任便是现代企业必须积极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在以往较长时间段里,为了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较为放松,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问题,甚至在很多时候只是单纯的依靠企业的道德自律,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管理力度,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要求也越发严格,有效的缓解的环境污染治理压力,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在未来不断完善强化。
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环保法律责任监管方面多采取“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这是环境行政执法薄弱的重要表现,这种执法方式注重罚款,忽视了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预防。在企业方面,“以罚代管”的模式会导致企业环保理念和环保价值取向发生扭曲,认为污染环境的罚款变成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成本,污染问题简单等效成了经济利益问题,次多以很多企业在接受罚款后并不会改变生产方式,也未能优化改进环保设备。这种不良的执法模式对企业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并没有根本性的防治作用,也难以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
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需要的人力财务物力也越来越多,然而,政府的环保监督执法单位掌握的资源并不充分,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综合素养还需加强,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或出现一些违规粗暴执法的现象,这种问题在环保基层单位较为突出。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性,很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果欠佳的现场产生,此外,个别执法人员还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故意放松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标准,难以有效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未能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体现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国内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时间还很短,许多先进的环境责任理念还未能广泛推广,环保责任还没有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相结合。与重视绿色发展理念和技术创新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多数企业仍然遵循传统的粗放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以下因素:首先,企业生产效率不能提高时,只能通过增加产量来扩大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模式导致企业难以真正建立符合绿色环保需求的规章制度。其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一些不可避免的污染排放,这导致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无法从源头上有效防控。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立法体系需要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更好的设计,需要以正确的理论引领企业转型发展。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的生态环境理念。但在实践中,这些想法并没有真正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先进的立法理念,并将其贯彻到每一个立法过程中。要把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先进理念放在重要地位,并用这种理念指导相关法律的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的最根本解决方案在于污染的预防,有效解决污染问题的最佳方案是把环境污染预防理念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效融合,促进企业建立可持续绿色发展理念,真正做到从长远利益出发。只有摒弃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生产,把环境责任的态度由消极应付转变为积极参与,才能真正解决企业污染问题。
当前我国对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重视度明显提高,相关法规政策日趋完善,但依然还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条文较为宏观,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执行性的细节条款不够明确。所以,环境保护部门和立法部门应该联合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条款和实施细则进行有效配合,以提高其实用性。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主体不同,环境立法中存在着法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强立法协调,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超期或已废除的无效法律,避免对企业和公民的法律产生疑虑。
在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性作用,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对于传统生产型企业来说,很长时间内都采用较为粗放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一直未能成为企业经营的主体思想,特别是在激励的价格竞争压力下,很多企业根本无法形成自觉的环保理念,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改变生产经营思路,从企业的管理层到基层都应积极转变思想,进行深入的学习和培训,改变落后的生产理念,采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将环境管理理念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综上所述,针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工作,要从法律法规、思想意识、企业经营理念等多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促进企业转变生产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绿色环保发展意识,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