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朦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保安处分,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的欧洲,是一个刑法学上的理论概念,由刑事实证法学派学者提出,用来补充亦或是替代传统刑罚的一种新的防控犯罪的手段。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保安处分概念表述的方式各异,但是在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大概可以这样理解:即保安处分是指因特定的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而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旨在打消行为人再犯或者将犯的念头,达到维护法秩序和保安社会的目的以矫正、禁戒、强制医疗、教育感化为主要手段的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社会防卫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因其不同于传统的刑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前提。人身危险性,是指由行为人自身情况所决定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此处是指行为人再犯与初犯的可能性。对行为人适用保安处分,并不一定需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存在客观的犯罪事实,只需要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不必构成犯罪,但是潜在上可能犯罪,或者受到过刑罚的惩罚但仍然不能排除其再犯,这样的情况下,就可对其实施保安处分。
2.保安处分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保安处分是通过非刑罚的方式对于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具有潜在人身危险性的人加以束缚,以达到保安社会之目的。区别于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也有别于传统刑罚的报应论,保安处分是在做一个事前的预防,是积极主动的消除或者削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本质上来讲,起到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目的。
3.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为符合特定条件的人。
保安处分是一种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制度,如果按照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以及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力的“一元论”的观点,保安处分与刑罚的目的都是预防和惩治犯罪,保安社会,从根本上讲二者是一致的。
一元论重点说的是刑罚与保安处分二者的共性,把对犯罪的的预防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乃至对犯罪的惩罚归结到一起,其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防卫、保安社会,是社会防卫的理想状态。但一元论也有其不足之处,一元论忽视了传统刑罚的报应主义中对犯罪惩治的思想,单纯的预防将使得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削弱,从而为社会的稳定以及法治化建设埋下隐患,所以,笔者认为,一元论的观点有待商榷。
除此之外,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应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存在于刑法之中。刑罚起的作用是惩治犯罪分子;而保安处分的设置则是对犯罪进行事先预防,进而达到保安社会的目的。正如我国很多刑法学家所言,保安处分应当作为刑罚的补充,意在弥补刑罚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此为“二元论”观点。
笔者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二者并不矛盾,也并非相互包含,二者是并列地位,相辅相成,二者有机结合,将共同构筑较为完整的刑法处罚体系。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针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处罚的措施。
笔者认为,相比治安管理处罚,保安处分虽带有刑法性质,却也有别于刑罚,它采用的是一种事先的特殊预防,是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有效措施,效力应当处于治安管理与刑罚之间。如果按照贯彻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治安管理处罚的地位就岌岌可危,其在立法上、适用上将越来越面临挑战。
立足于目前的严谨的立法现状以及理性的刑事政策思想,我们可以看得出法律在不断地加强对人身自由以及人权的保障,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行为人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保护,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同时,刑法修正案中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定,也让我们看到了保安处分的曙光。但是,在目前构建保安处分制度的构想下,还是困难重重。首先需要经过学界专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充分论证;其次是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如何更好地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另外,虽然目前已有不少保安措施,但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代价可谓是巨大的,还需慎重考虑,认真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