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警察权威是法律赋予其开展调查、执法的权利,也是外部环境因素、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一社会执法权利规范下,警察所开展的一系列侦查活动、执法活动,都存在无可置疑的正当性、权威性,也会与涉事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矛盾。本文从法制建国视角出发,对警察权威、执法权威弱化等进行剖析,以实现对警察行政强制权、执法权的重塑。
警察作为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其主要通过在日常巡逻、公务执行或交通管理的情况下,行使自身的法律权益、执法权威。正如德国政治学家Ahrendt指出的那样:“警察权威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赋予警察的一种无形力量,这种力量要求服从者必须无条件的,对警察正在开展的执法活动进行服从或认同。”
根据西方对于警察权威内涵规定,警察权威主要包括传统权威、法理权威、主观魅力权威等内容,来对警察执法的合理合法性作出规定。首先传统权威是指在某一社会环境中,社会群体普遍遵循的政治惯例,这一惯例对生存于其中的普通民众具有广泛约束下;其次,法理权威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权利规范,我国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条款,作为警察行政强制权、执法权、处罚权的法律基础,从而实现警察在社会事务处理中的法理正当性、文明性与理性;最后,主观魅力权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警察权威,指的是警察通过个人能力、感召力的展现,对普通公众心理所造成的积极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群体性认同的人格权威。而从合法性、强制性方面对以上警察权威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法律制度仍旧为警察权威建设的根本要素,其对警察权力的重塑性要高于其他客观因素。
警察权威主要通过警察权利的执行来体现,而警察权又是《宪法》或其他法律赋予警察的警务活动权力,也是党和政府开展国家治理活动的重要途径。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不仅拥有着较大的执法权限,也需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与管理。所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警察公权力、公众权利之间的博弈开始出现,那么如何利用现有的《宪法》或法律制度,进行警察权威、公民权利的有效协调与平衡,成为法制建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1)警察权威来自于《宪法》,是警察行政强制权利、执法权利构建的最高准则。《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其不仅反映出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且也对警察权的保障与管控作出规定。《宪法》第1章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且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约束与监督。”《宪法》第1章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由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宪法》主要起到制约警察公权力的作用,也是警察在行使执法权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2)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警察行政执法权、强制权、处罚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3章第16条规定:“人民政府具有决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权利,但只有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过法院,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的第1章第2条规定:“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民众人身权、财产权,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应按照《刑法》中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涉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此通过多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能在保障警察公权力的同时,协调警民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冲突。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其执法方式、执法文明水都具有较大提高。但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深化改革的方面来看,社会矛盾案件、公民利益诉求的日益复杂化,使得人民警察、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大,一旦某一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意愿得不到满足,其就会将警察作为情绪发泄或攻击的对象,这使得警察权威、合法权益越来越难保障。
根据公安部发布2015-2018年袭警统计数据得出,我国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的袭警案件在各个地区大量存在,主要包括上海2992起、浙江1883起、广东1657起、江苏1538起、河南1506起、山东1179起、安徽1159起、湖南1105起、辽宁1017起、福建1008起等,其中受到最大侵害的警务人员为派出所民警。在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涉事主体对警察公务执行的软性抗法,是警察权威面临弱化与挑战的主要表现,通常包含言语谩骂侮辱、恐吓威胁人民警察,以及行为挑衅、暴力袭击等不合作行为。例如:2016年,杨浦公安分局民警在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理时,受到车主的谩骂与阻拦,该男子声称:“我微博有50万粉丝,我可以查到你家里人!”,并拒绝在罚单上签字。诸如此类抗拒或阻挠执法现象的出现,不仅是对警察人格、尊严的侮辱,而且体现出普通民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蔑视。
(1)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普通公众在参与到社会事件的处理中,也开始越来越注重对自我私权利的维护。特别是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公民更多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警察执法合法性、规范性进行质询,以减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但也存在部分民众借助“私权”这一幌子,阻碍警察开展正常公务的执法。(2)警察执法流程的不规范。警察行政强制权、执法权、处罚权等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严格的执法流程与程序。但当前部分警察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通常过于注重处理结果,轻视执行程序、执法流程,从而造成一系列职权滥用、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问题。(3)警察职能泛化。由于警察工作的“无限制服务”属性,其向公众承诺无论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求助警察或拨打110,因此这就使得警察出现职能泛化、承诺危机等问题。一旦警察无法行使职权或履行承诺,涉事民众会对警察公信力产生质疑,由此会导致警察公权力、警察权威的丧失。
在我国依法治国发展目标指导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立法部门,应针对警察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遭受的阻碍执法、暴力袭击等状况,进行袭警罪、执法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实现警察执法程序、职权行使的合法性。特别对于辱警、袭警案件不断增多情况下,国家立法部门可以单设“袭警罪”这一罪行,对涉事主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等作出定性,并采取相应惩治策略进行处理。通过将“袭警罪”引入到刑法罪名中,或者针对欧通民众辱警、袭警行为,设置从重处罚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重塑警察的执法权威。另外,制定警察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法规,能够对警察执法内容、执法方式、执法流程进行管理,对警察、普通民众之间执法争议点做好协调,以解决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暴力问题。例如: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意见》,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执法流程等进行规范与约束。
现阶段我国警察所开展的正常执法行为,通常会受到部分思想极端群体的阻碍,这不仅体现出普通民众法律观念的缺失,而且揭示警察队伍在民众心中地位不高。这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警察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其执法方式、执法素质难以达到时代要求;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人民警察各方面待遇较低,自然不会受到普通群众的尊重与信任。基于此,公安部门应从警察执法素质、待遇方面着手,通过对警察开展专业技能、素质培训,提升警察薪资及工作福利待遇,不仅能大大促进警察职业素质的培养,还可以实现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管理、安全保护等工作的顺利进展。
互联网新媒体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崛起,也带动公安部门开始利用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警务形象传播。因此借助于新媒体信息传播途径,对社会中存在的负面警察舆论、警民纠纷等进行引导,不仅可以制止谣言的肆意传播,而且能深化普通民众对警察执法流程的了解,从而消除警察依法履职过程中的负面舆论、矛盾冲突,来维护警察的正面形象及执法权威。例如:公安部门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成立警务新闻发言平台,及时公布辱警、袭警事件的缘由,从而树立起警察良好、公正的外在形象。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制定,司法机关、警察与公众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纠纷,可以根据《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法律责任的判定与处理。而警察权威作为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其必然会与普通公众产生紧密的关联性,也需要依靠普通民众,才能够保证警察权威的构建与重塑。通过对《刑法》中的“妨碍公务罪”进行完善,可以构建起具有法理支持的警察权威制度,进而保证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