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妮子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目的在于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转交材料等服务,用以保护其司法人权。2006年,我国最开始在河南省进行值班律师的试点,之后逐步在全国扩大范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法修正案十,将值班律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狭义来讲主要是由控(检察院)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人民法院)三方主体活动构成的。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性质上属于公权力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肩负着惩罚犯罪、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与之站在对立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个三方结构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刑诉法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的人权。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2]。
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其被送看以后行动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对于自己想表达的诉求以及遭受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时经常会面临求助无门的情况。根据聚法案例的统计,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约为14%,上海、安徽、北京辩护率最高,新疆、海南、青海辩护率最低[3],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和专业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弥补了此项缺陷。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使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有新的情况或者其他问题时能及时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在有利于侦查机关尽早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还有助于保障人权,使无辜者免受冤枉,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社会结构复杂,根据对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统计,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身贫困,法律意识淡薄,这部分群体既没有能力委托律师辩护也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得到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一局面是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精神的,我国设立的值班律师制度解决了此项问题,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巨大进步。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如此评价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尽快了解法律规定,知悉法律后果,缓解恐惧、焦虑、对抗等不良情绪,理性面对刑事追诉,这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
刑事诉讼的过程呈现出的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就如同竞技中的攻防两方,只有双方在攻击和防御手段上机会均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平等才能有最终赢得诉讼的机会和能力。[5]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属于公权力机关,具有相当高的权威和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恶化被告人在控辩审三方中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善这种不平等的诉讼格局,平衡双方的诉讼力量,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优先保护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作为专业法律知识的拥有者,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有效增强被追诉人的诉讼力量,使得控辩双方力量尽量均衡。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力量均衡是确保审判机关公正审判的制度前提。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的对抗武器,不仅可以调节控辩双方实力的差距,还可以强化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程度。刑事审判的公正要求被追诉人有效参与法庭审理,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充分的证据,实现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目前,虽然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但通过审前羁押阶段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对所涉及的案件及自身权利有了清晰的认知,在此基础上有能力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和证据,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事实也有时间委托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进一步实现司法实践追求的控辩对等。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呈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庭审判,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完整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程序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不认罪案件的比率达到30%左右,而基层法院70%-80%的案件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对于这两种制度设计必不可少。如此一来,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就能一直贯穿诉讼活动始终,值班律师可以及时帮助在押的被追诉人,就其受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提出申诉、控告,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对公检法的司法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保证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我们应当直视和关注其中暴露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在《意见》中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帮助他们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值班律师必须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其他律师不同,并不具有强烈的辩护色彩,自然也不会出庭辩护。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值班律师制度中侧重于强调律师的程序权利和职责,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律师与一般律师无异,相比而言前者的范围要小得多。对于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拿到执业资格的新人律师来说,承担起基本的法律帮助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值班律师所需专业技巧较高,要想成为一名成熟的值班律师是需要一定时间和专业培训的。
《意见》从各个方面考虑了可以担任值班律师的资格,并规定值班律师都需要经过选拔和培训才上岗,因此可以让年轻律师来做,这样既保证了值班律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又可以以此为契机锻炼和培养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法律人的职责就是将自己所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改革。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在我国大体上是依照行政区划来组织实施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从各地律师事务所抽调律师轮流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进行办公,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随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值班律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生动实践,所以值班律师制度是一项与法律援助类似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应当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属性相似:其一,都具有公益性,在这两种制度中律师并不是一种盈利性职业,相反的,他们应当把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当作国家和社会赋予的责任。其二,都具有无偿性,在这两种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不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无偿的享受律师为他们提供的法律事务咨询或辩护。其三,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实行多年,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律师值班制度是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以,律师值班制度也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人事机制、运转机制等,形成体系化管理。
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属于公益事业,但是充足的经费是保证此项制度正常运转和持久生命力的基础。若没有充足的物质基础,会降低值班律师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就值班律师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值班律师的主要办公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但是这些经费往往是不能覆盖整个诉讼过程值班律师的必要费用支出的。如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值班律师每人次50元补贴,2015年后,杭州市调整了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0元上浮到了260元。[6]单从厦门和杭州来看,在高物价水平的今天,财政补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拓宽资金渠道来源是一项可行性措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值班律师基金会,并制定相关具体规则,为值班律师制度注入资金支持。
值班律师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完全依靠律师们的职业道德来约束自我是不可能的,其中不乏部分律师玩忽职守,不能完全、正确的履行职责,设立相应的监督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设立严格的季度考核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值班律师的设立源于国家和社会赋予律师们的一种社会责任,受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设立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和调动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在考核制度中实施全国范围内进行工作模范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另一方面可以给表现非常优秀的值班律师进行物质奖励。第二,明确值班律师失职行为的法律后果、建立失职值班律师黑名单。应当严惩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值班律师应当效仿法官的终生责任制,对于每一个律师负责的案件都应当负责到底;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律师应当纳入到值班律师黑名单中,并按季度进行定期公示,在下一季度表现优秀者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
总之,因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晚、发展经验不足,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值班律师制度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建立与值班律师制度相配套的体系和制度,从而使值班律师制度永葆生命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价值实现更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