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泽宇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贵阳近四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从2016年6月到2018年6月,贵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毒品犯罪案件5110件,涉案人员达5929人。涉毒犯罪人数的比例相比刑事案件仍居高不下,占同期受案总人数的22.4%,仅次于受案人数最多的盗窃案件受理人数(同期占比23.5%)。通过对数据的全面分析得知,贵阳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男性犯罪主体居多;绝大多数涉案人员都是文盲或者半文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本地的农民和无业人员;犯罪人员中,有很多是曾犯罪人员,其中累犯的占比也比较大;从判决情况上来看,犯罪分子绝大部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类型则绝大多数以贩卖毒品罪为主;涉案毒品类型主要是海洛因,但新型类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正逐年上升;涉案毒品量总体上呈现上升之势;从案件类型上来看,以个人犯罪形式为主;案件的上诉率往年基本持平,但2018年有所抬升。
第一:新型毒品的威胁日趋严重。除传统型毒品海洛因外,具有更强兴奋性的新型毒品不断涌现,其对人体机能和精神的损害性比传统型毒品更甚,尤其是“冰毒”因其强烈的中枢兴奋作用对青少年的吸引力更大。据调查,云岩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贩卖“冰毒”、“k粉”为主。新型毒品犯罪在社会上日益猖獗,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直接性的,这首先体现在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层出不穷,进而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社会治安也因此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型毒品问题已被认为是21世纪的“世纪之患”。
第二: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现象愈发普遍。年龄在16周岁到30周岁阶段的犯罪人员数量占比重大。青少年时期是人的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的关键阶段,由于尚未形成独立人格、缺乏丰富的社会阅历,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很容易因为学业、家庭、人际关系等因素将毒品视为逃避现实的“良药”,甚至不顾吸食毒品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一些青少年对刺激性强烈的毒品跃跃欲试,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多。
第三:吸毒与贩毒行为存在交集,“以贩养吸”情况较为严重。同时具有贩毒行为的吸毒人员比例较大,很多贩毒人员都是由吸毒者演变而来,以贩养吸。购买毒品的高昂费用对于一般的吸毒人员而言难以承受,为了购买毒品来缓解毒瘾,许多吸毒者冒着更高风险开始贩卖毒品,以赚取高额利润。吸毒人员由于长期接触毒品,对毒品的性质和较高的利润空间比较了解,贩卖毒品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赚取高利润。
“金三角”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生产基地,它的地理位置处于东南亚三个国家的交界地带与缅甸、泰国、老挝相邻,这个地区的形状刚好呈三角形,一直以来毒品在这里被生产制造,被人们渐渐所熟知。贵阳地区之所以成为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特殊的地域位置,在地理位置上因贵阳与云南地区相邻,贩毒分子通常先将毒品从中国与越南的交界地带入境,再从云南进入贵州。
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毒品犯罪不断滋长,走私贩卖毒品可能会危及个人性命,但利益的驱使让很多人就算不惜个人性命也愿意通过这种违法犯罪的形式来获取利润。最新数据显示,全球目前的毒品交易额达八千亿至一万亿美元,高于石油贸易额,仅次于军火交易。“搭上我一人的性命,给下一代人创造幸福”这样的观念在毒贩中被大部人所认可,这体现了毒贩们显然都不顾及自己的生命危险也要去贩毒,当然从侧面也反映出了贩卖毒品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巨额财富。
吸毒者自身的精神原因在毒品犯罪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没有买卖就没有市场,正是因为大量吸毒者的存在,才会使的毒品犯罪市场愈来愈猖獗。毒品自身很容易让人上瘾,会让人产生不可抗拒的依赖性,其主要体现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方面。毒品一旦被吸毒人员所接触,身体和心理上会不自觉产生强烈的欲望,在一次又一次地吸食毒品后,会慢慢地成瘾,造成了吸毒人员对毒品无法自拔的依赖性。
贵阳市开展贵阳市开展禁毒工作,坚持精准禁毒,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不断整合各类数据信息资源,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一方面,数据禁毒应用平台不仅开始上线运行,而且在该平台中增加了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复吸风险分析预警”模型,通过这种模型的设置,从而增强对吸毒人员复吸风险主动分析和干预的效能。另一方面依托公安成立了禁毒合成作战室,充分利用技术侦查和网络安全的大数据优势,为缉毒执法提供技术支持,为精准禁毒提供保障。
市政府应首先制定一套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构建全覆盖的毒品预防教育体系。策划并实施覆盖全年、延伸基层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二是通过活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全市共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一千余场次,受众31万余人。三是创新宣传方式,依托各种媒介平台,大力开展《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普及与宣传。四是加强了第三方的调查测评机制,对毒品知识、行业场所禁毒知识等采取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测评,通过第三方调查测评,对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测和监督。
由于立法者认知水平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法律总是呈现一种滞后性,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增多,犯罪场所从现实转为互联网,女性和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比例日益提高等。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新型毒品的法律问题,现并未有法律条文对其严格定义。由于法条文本对毒品类型列举有限,而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只是通过检验缴获的毒品中是否含有现有法条中列举的毒品成分而定罪量刑,这样势必会随着毒品制造者不断发展的技术手段而留下隐患。因此,鉴于当前及今后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趋势,笔者认通过新增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办法明确新型毒品的定义和范围,以便于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更好的定罪量刑,从而促进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