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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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因为患有某种难言之隐疾病,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半个月。当我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要求我出具医疗证明。我基于要面子没有提供,公司则据此拒绝准假。近日,我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理由是我旷工15天,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按法律规定我享有医疗期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小王
小王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的行为构成旷工。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经分别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赋予患病员工请假治疗的权利,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进行甄别、作出准假与否、给予多少假期等权利。正因为医院开具的就医证明,是对你实际病情的诊断并作出的专业性建议,也是公司进行病假审核的依据,公司有权要求你提供,而不论是否属于难言之隐。你为了面子拒不提供,致使公司无法核实你的请假理由是否成立,公司自然有权拒绝准假。你未经批准而离岗,无疑在旷工之列。当然,公司对涉及你难言之隐的疾病,由于属于个人隐私,具有保密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可以行使解聘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且有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即可依据规章制度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