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当谈到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的思想渊源时,我们就不得不涉及到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本文主要是浅析一下三位儒家代表人物的“德治”与“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结合我们所处的当代中国社会,谈一下其德治法治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
孔子作为儒家“德治”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德治”理论就是由孔子所创建的。《论语·为政篇》中说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可以说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思想是儒家在其政治实践中的根本观点,更是其德治的核心。主要就是强调要把道德教化作为国家政治实施的手段,以仁爱之心来对待人民,以德治和仁政去获取人民的认可和拥护,并以此来稳固国家的政权,维护社会的秩序。在孔子看来只有用道德来治理国家,才能让社会运转的更好,臣民才会乐于遵守秩序。
当然,孔子也并非完全否认法治的作用,否则他也不会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可见孔子仍坚持以道德为主,刑罚为辅的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观念。只不过孔子对于“法治”的认可度相对于“德治”来说还是较轻视的,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可以看出孔子还是把刑看成是消极地起作用,其效果远没有德来的那么深入人心。
同时在其观点中,对于执政者也有较高的要求。正如他所说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敦敢不正?”[1]就体现了他的这一观点。在《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子产转述孔子的话道:“仲尼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3]即君主首先应该处处以道德为引导,感化人民并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社会规范。同时,还须辅以法律的强制力,从而矫正那些越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执政者必须既施行法治又注重德治,将二者结合,才能使国家政通人和,国泰民安,这也正是儒家“德治”与“法治”思想的重要表现。
承继于孔子“为政以德”思想,孟子也特别注重“仁政”,并且他从“性善论”出发,提出君主要想实行“德治”就必须“行不忍人之政”。因此他在君民关系这一层面上提出了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而在君臣关系上,他则提出了独夫可诛的“暴君放伐论”。[5]孟子提到:“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2]他又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善推其所为而已矣。”[2]因此,不难看出孟子所谓的仁政是以“不忍”之心,行“推恩”之政。可见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德治依然是处于中心地位的。
然而荀子对“德治与法治”的看法则与孔孟有明显不同。他从“性恶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化性起伪,并倡导隆礼重法、尊王重霸。其“礼”的思想包含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礼法,包括宗法等级制度;另一方面是指礼义,包括道德原则。在其看来“礼”是人生存发展、国家安定的基础,是支配社会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从荀子“礼治”的内涵中可以看出,该思想是包含着“法治”的因素。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法者,治之端也。”[4]而且他还一再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4]“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4]相对于孔子而言,荀子对“法治”的观点显得更加的积极,他把“礼”与“刑”都当做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而且其刑也并不是酷刑,而是在德治规范下的刑。其对德治与法治的倾向性程度不像前两位那么偏向于德治。
由此可见,儒家虽然极力推崇“德治”,但并不完全排斥“法治”思想与刑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儒家看到了“德治”与“法治”二者的结合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只不过在尚德与尚刑、重德与重法的总体思路上有些差异,因此,重视的程度也因人因事而异。
我国之所以要在当代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策,是因为这对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悠远的历史意义。一个国家想要富强,人民想要安居乐业,就必须以人伦道德为基石,毕竟这是治国安邦之本,经世济民之基。
我们在思索儒家“德治”与“法治”思想的现代性意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儒家的“法治”含义和今天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含义是有区别的。事实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更多的则是源自西方的“法治”思想。就西方的“法治”传统而言,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最早给“法治”下定义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即是说我国当下的“法治”吸收了西方“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两个基本特征。而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治”表面上看似是依法治理国家,实质上仍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二者思想有着质的区别。
因此,要在中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就必然要借鉴西方“法治”化的道路,同时辅以中国传统社会“德治”思想的教化作用,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然而,二者的结合存在着两个障碍:一是我国社会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的历史传统,在大部分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思想始终没能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法治”因素始终被人们所排斥,一直被视为负面价值,人们往往不习惯也不愿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这就必然给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进程带来困难与阻碍。因此,在社会教育中,我们一定要将西方“法治”思想和我们的传统“德治”思想进行良好的衔接与平衡,我们既要反对用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只重视德治而忽视了法治的价值。我们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探究道德理想层面,须知,不深入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是无法最终确立一个让人民群众都能普遍接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所以说,致力于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与“德治”的素养应当是目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之一。具体来说,在立法上我们可以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即通过立法程序将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伦理层面的道德等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保障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7]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要同时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普法让民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将“法治”的思想植入到每个民众的心中,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我们的法治社会。
总而言之,只有坚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主义”,也要防止“道德至上”,通过二者既相互吸收又相互作用,方能更好的为我国将来的法治建设事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