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互联网法律立法作为保障互联网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立法工作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专门法律规范空白、法律文件内容亟待完善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的规范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端点在通信规则的支撑下,达到了互联互通的目的。当现实空间主体借助特定手段连接到互联网之后,用户借助互联网就能够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互联网的这种技术架构设计,彻底改变了以往传统性点到面的有限信息传播方式,能够快速的完成对海量信息的传递工作,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新型传播媒体——第四媒体得以衍生。
交互性是互联网的重要特性,在互联网当中,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需求者两者之间实现了有效的交流与互动,并且交流与互动是双向的。举个例子来说,微博、微信作为新型互联网媒体,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已经无法区分信息发布者和信息的需求者两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当中彼此的独立身份,而是产生了极强的交互性。
众所周知,要想收回数字形式的信息是存在着极大的难度的,因此如果互联网当中出现了侵权性的内容以及污蔑诽谤性的内容,要想根除实是极为困难的。举个例子来说,在互联网当中发布了侵权作品之后,只要被人复制一次,那么接下来将会被复制千万次,及时删除首次复制的信息,或者关闭侵权的网站,也是无法彻底删除侵权信息的,同样的,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也是无法根除侵权信息内容的。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关于规范约束互联网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这不仅无法满足实际监督管理需求,同时也无法满足互联网发展需求。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当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是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方面的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并且在选择互联网监督管理手段方面也起到一定的限制影响。
现阶段,专门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缺的状态。尤其是关于互联网监管体制、虚拟财产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并没有进行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用互联网的过程当中极易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现阶段,我国现行互联网特定领域的相同、不同法律效力位阶的法律文件仍缺乏较强的协调性,并没有彻底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病。不仅如此,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还存在互联网监督管理权力被割裂的现象,由于协调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了职能混乱的现象。以网络游戏监督管理为例,在国务院不同部门之间就存在监管职能“打架”的现象。当我国成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之后,将重点做好互联网基础立法工作,进而将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众所周知,互联网不仅结构系统非常复杂,而且具备多样化的特征,人们并不会轻易的察觉到网络的变化,这也就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知识产权法律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在先进科技的强大支撑下,有效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进而彻底消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仅如此,还可以积极的应用当前先进的防火墙技术、变频技术来实现对互联网动态的实时化监控,或者也可以借助指纹密码技术来实现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有效控制,以此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当中关于互联网保险的份额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并且互联网保险合同也越来越成熟完善。在互联网合同签署的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到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方面内容,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来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在实际制定互联网保险合同法的过程中,要在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的基础之上,结合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以及电子合同的特性,明确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方式、生效标准、撤回制度、理赔时间,不仅如此,更要细化互联网保险义务的经营条件、区域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并充分的结合互联网的特征来制定可行的互联网监督管理模式。除此之外,在制定专门法律的过程当中,要认真做好协调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出现立法空白或者立法重叠的现象。在颁布互联网法律保险合同法律之后,要明确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要赋予互联网保险专门的监督管理权力,使其具备更高的可行性与操作性。但是,在这里需要我们指出的是,在行政监管的过程当中,要避免抑制保险行业的创新与灵活发展。
1.制定应急金融法律预案制度
互联网信托作为新兴的金融业务,当前以往传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无法实现对其有效管理。当前随着客户以及市场对于互联网信托需求的不断加大,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其发展,结合实际需求加快制定一套完善的以互联网信托业务为主的新型金融机构应急金融法律预案制度。在这一过程当中,首先要对新型金融业务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将其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当中,然后等时机成熟之后,待到时机成熟之后,借助传统法律程序来进行有效的约束,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避免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
2.开展多元化防范风险法律监管模式
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发展,实现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现阶段,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建立多元化的管制措施显得尤为重要,这能够更好的应对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例如:接受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接受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等等。举个例子来说,社会舆论在强烈批判、谴责某金融法律机构的时候,应及时的做好纠正工作。只有实现多元化的监督管理,能够实现对新型金融机构的有效限制,这为互联网信托法律制度的创新完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在司法当中必须要严格的遵循互联网金融交易习惯来展开交易。互联网金融交易和传统交易习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由于该交易习惯经过市场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之下,司法必须要保持尊重。在这一过程当中,针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要借助司法进行严厉惩治;针对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经营行为,要进行严厉的规范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对其合同效力也要予以否认。其次,要严格的按照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来有效解决涉众性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在这一过程当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案件的信息报送制度,同时法院金融审判部门要建立群体性案件协调处置机制,以此来提升整体管理控制效果。最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平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负面信用信息的查询、公示工作,为接下来的行业准入资格审查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由于受到互联网自身特征的影响,加快互联网法律立法是保障其规范、安全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该项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要积极的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互联网法律立法内容,使得互联网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其安全、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