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细宗
中共泉州市委党校,福建 泉州 362000
2015年7月,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上日程后,首次出台指导意见。随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也结合自身的职责权限,出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种细则。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已形成总体的框架。
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移动支付平台、P2P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平台等[2]。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移动支付平台看,目前这方面的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中是普及率最高的;P2P借贷平台,由于便捷的融资功能也广受关注,但较低的准入门槛,让这里成了非法活动的沃土;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亟待完善。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移动支付平台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是从支付工具的角度去进行的,忽视了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因素,也导致了监管无法做到全覆盖;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客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风险因素加大;三是第三方支付在识别犯罪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套现、诈骗的平台。
关于P2P借贷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有:
一是行业监管准则缺乏,存在的法律漏洞,无法形成对该行业的违法制约;二是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银监会出台过关于该平台监管的相关规定,但监管主体依然不明确,导致跑路问题频发;三是监管部门对P2P借贷平台的行业风险控制管理不够规范,导致相关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关于众筹融资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主要有:
一是监管部门对众筹融资的定位不清晰,一方面抑制了该行业的发展,同时容易产生大众信任危机;二是监管手段较为传统落后,线上监管方式亟待进一步丰富完善;三是征信体制缺乏,无法纳入央行的征信体制中,加大了对项目发起人资信筛查的难度,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涉及面较广,原因较为复杂,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很容易造成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措施等的滞后,从而出现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从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很多金融行为无法可依,而监管措施的缺乏,则导致了很多需要监管的地方处于盲区。
目前来看,虽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对于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权责的划分,依然存在诸多不太清晰的地方,特别是对于职责的划分,存在重复交叉,或者监管盲区,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诸多行为,无法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也就为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以滋生的土壤。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相对于传统的金融而言,存在诸多新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交易和收益方式的改变,从而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要想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必须对现行法律中,不太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让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销售、服务、担保、经营等各个环节,相比传统金融都出现了新的形式,也就势必会诞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问题、流动性问题和系统性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在传统金融监管中所没有的。为应对这些新问题,必然要对金融监管做出创新。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更难以监控,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虚拟性,以及地点的不固定性、交易过程的不透明性等[3],使得整个金融交易的行为缺乏有效地监控;此外,互联网业务一般存在交叉渗透,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可能会危及整个系统,这些都是传统金融不常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中,我国用分业经营的模式,有效解决了监管困难的问题,从而使得传统金融的风险监管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负其责,覆盖了传统金融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而这一模式,运用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就会出现监管盲区,因为互联网金融大多是混业经营,就会出现多个监管主体对同一个互联网金融业主进行监管,其中,难免会存在协调困难、相互扯皮等现象,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无法顺利进行;其次,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个技术性风险,这也是传统金融所没有的,而且,很多传统金融业,由于业务的拓展,纷纷向互联网金融进军,一旦相关的技术存在问题,就会导致技术性风险,这也是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没有涉及的领域。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创新,首先需要建立多重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即在保持运用传统金融监管的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在做好机构监管的同时,做好功能性监管,确保纵向监管和横向监管相结合[4],让跨行业经营的不同主体的同一业务都处于监管之下,有助于在监管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其次,做好传统金融的分业监管,与互联网金融的联合监管的有效融合。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我国确立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共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联合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措施上,主要可以从加强国际合作和完善监管技术两个方面入手。在加强国际合作上,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跨境业务,这就注定了在监管上必须执行跨国监管,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必要时可以参照国际公约达成共识。在技术措施的创新上,首先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加强对数据的监管,消除风险于萌芽之中,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这就需要依靠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做好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跟踪、汇总和分析工作,建立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体系,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及时预警和处理;其次,要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技术标准,不但一个国家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国际上也要建立普遍适用的标准,只有如此,才能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经营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预防各种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主要涉及到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消费者等,一般来说,以上所说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权利、有义务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只不过,所担负的责任各不相同而已。
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需要做到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等方面的监管,这其中,主要包括资质审核、经营监管、违法违规处罚、监督等;行业组织,由于来自于市场,对市场了解熟悉,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首先要做到自律,其次要做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并通过指定一些细则,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规范的管理,并及时披露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内部控制,打造并完善风险监管的体系,从技术设计、业务流程、操作方案、内部稽核、风险评估等各个方面,确保风险监管工作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