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国际环境法问题研究
——以保护小岛屿国家中心为例

2019-12-14 06:26:26KOOJIYOUNG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
关键词:管辖权海平面难民

KOO JIYOUNG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40

一、引言

《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这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气候变化”这个词汇已经不再陌生,它已成为引领21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内容。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预测称:如果气候变化继续加剧的话,到2100年,地球海平面将上升98cm。如果IPCC预测是正确的话,不到100年,位于低洼地带的图瓦卢、马尔代夫等小岛屿国家的领土将沉没至海平面以下。由此可见,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国家、低地带沿岸国家的影响远大于工业发达国家。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气候变化而面临生存威胁的小岛屿国家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还不到全体的1%,非常微小。虽然工业国家才是引发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很多国家都享受到了工业化带来的实惠,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关注小岛屿国家所面对的海平面上升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小岛屿国家所经历的“气候不平等”现象,本文首先查阅了由于气候变化而导致海平面上升的国际环境相关法律,并探究对应的措施。

二、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

(一)海洋管辖权的缩小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沿海国家获得一定的海洋管辖权之后,确保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生存的必要条件。小岛屿国家也不例外。问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海平面不断上升,小岛屿国家的陆地逐渐被淹没,这将导致海洋管辖区缩小或消失。海洋管辖权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线(baseline)制度制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陆地缩小会引发海洋管辖区缩小的问题。

(二)国家消失的可能性

据199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一定界限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有效的政府(government)”和“与他国交往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nations)”。据此,因海平面上升导致小岛屿国家的消失,这意味着国家的消亡。

(三)气候难民的出现

依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现在被国际法认可的难民仅限于受到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压迫的人。因此,因极端气候变化引起的难民将得不到保护。实际上目前已经出现因海平面上升导致岛屿消失和居民移居的现象。但是在国内外很难找到赋予这些移民“气候难民”法律地位的条例。

三、国际环境法的解决方向

(一)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里约宣言》第七条首次阐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共同责任”,指的是所有当事国对恶化地球环境的共同责任;另一个是“有区别的责任”,指的是各国承担的责任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根据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状况,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

不可否认,全球变暖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它促进了海平面上升。但是,海平面上升的最大受害者是小岛屿国家,然而这些小岛屿国家对引起海平面上升中所占的因素非常小。因此,依据CBDR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小岛屿国家应采取与一般国家不同的特殊待遇。笔者提出以下三种可用于小岛屿国家的公平性内容。

第一,维持代际完整性。小岛屿国家应维持现在和未来各世代间的领土、文化一体化。为此,应制定方案,维持小岛屿国家的国家性质。第二,保持合理和持续地接触海洋资源。为确保小岛屿国家持续拥有海洋管辖权,维持渔业、旅游等主要产业,应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开发性。第三,保障利益均衡分配。工业化是加速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均衡分配目前享有的国际社会的经济利益。为此,国际社会有必要将国际基金等援助方案制度化,以便使小岛屿国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的财政基础。

(二)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1.认可海洋管辖权

一般来说,小岛屿国家的陆地面积比内陆国家小很多。小岛屿国家在比陆地面积更广阔的专属经济水域,通过渔业等利用海洋资源的方式享有经济利益。而结果是,海平面上升导致海洋管辖权缩小,这将导致这些小岛屿国家丧失在经济上享有的经济利益。

这里不涉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的复杂问题,而是要求各方依据“共同担忧区别的责任”,只讨论根本方向。与自身责任无关,在因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由此导致海洋管辖权缩小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情况,应批准在小岛屿国家建造人工岛或人工建筑物。为此,有必要扩大相关法律定义,来维持人工岛屿海洋管辖权或成为维护国家地位的手段。

小岛屿国家几乎没有排出导致海平面上升的温室气体。但这些国家却因海平面上升正面临着许多问题,而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却因日益扩大的公海而享有更大的利益,这是非常不平等的。因此,应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确保小岛屿国家在海平面上升的同时仍能维持目前享有的海洋管辖权。

2.承认无领土地国家

一般来说,小岛屿国家因海平面上升导致其领土完全消失时,国家成立要素中的一部分将处于缺失状态。因此,从传统的理论上看,国家将会消失。当新国家成立时,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认证意味着要被现有的国家承认,这其实是已经存在的政治统一体宣布或承认取得国际法上国家资格的单方面行为。然而,小岛屿国家本来就被承认为国家,气候变化与他们的责任是无关的,由于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使得小岛屿国家在之后缺乏成立国家的条件。因此,对于已经成立国家后再缺乏国家成立条件的国家来说,笔者认为不出现以国家成立为前提的传统国家认证问题才是妥当的。

3.保护气候难民

通过扩大《难民公约》中难民的概念,将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引起的移民作为气候难民或环境难民进行保护,目前这样的讨论越来越激烈。然而气候难民概念与《难民公约》无关,扩大难民概念可能会破坏旨在保护其他难民的国际法制度。因此,考虑到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这一特殊的环境要素,笔者认为更加现实的方法是针对移民和流离失所的人签订包含具体保护内容的新公约。新公约的签订要着眼于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这一“环境”及对“人类生活”的广泛影响,这一点在统合《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权法》上有着重要意义。

四、结论

随着认识到全球变暖带来气候变化的危险性,国际社会应对这个问题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气候变化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而仍然是威胁人类生存的紧急而重大的课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面临着新的挑战,即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以及由此引发的小岛屿国家可能消失等一系列无法预料的问题。问题是,在引发气候变化的责任中,最自由的主体——小岛屿国家遭受的损失最大。因此,为减少这一损失,我们有必要依据《国际环境法》最基本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海平面上升引发的问题,与环境、人权、难民、海洋管辖权等其他国际法领域有着很深的关联。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与《国际环境法》以及具有不同基础的相关国际法进行协调,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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