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慧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现代经济的日益发展与进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校园借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作出借钱贷款的行为。其中在校学生多指以中学生与大学生为主的自然人。经调查显示,有8.77%的大学生会在现存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贷款途径获取补充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占比近一半,并成为他们重要的消费方式,乃至位于首位。
1.凭借学生身份的低门槛无抵押贷款
由于在校大学生是特殊人群,资金拥有量较少且短期内无法保障有大额、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所以设置无抵押的贷款形式以迎合学生群体的借贷需求。这一特点就大学生群体而言,较其他的借贷钱款途径有明显优势。
2.宣传成本低,覆盖面广
借贷平台或放贷者只须采用在学校厕所门背后、随处可见的栏杆上、墙角拐弯处贴上小广告,大量群发校园号的手机短信,在浏览网站上买一版悬浮小窗口等廉价低成本、宣传覆盖面广的形式在学生群体中扩大影响力。
1.立法的滞后性
近年来,校园借贷的乱象曝光,虽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校园借贷在我国的不断兴起与发展,由最开始虚晃的“无须担保和抵押”逐渐演变成为极具危害的“裸贷”、“暴力催债”等。虽然,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我们都知道这一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人身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与伦理常纲,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但就裸贷而言,还未出台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去明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与遵守的义务。从而就反映出了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滞后性。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
就校园借贷方面,由于所涉及的群体较为特殊,所涉及的方式种类较多,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很多情况都是事发后,多方部门的职责混淆不清,容易导致出现“踢皮球”的现象,造成校园借贷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借贷平台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履行相关义务。比如,裸贷中,未能较好地保护贷款人的个人隐私,随意进行传播、泄露。比如,高利贷中,未能依据法律制定合理合法的利息率。比如,暴力催款中,未能依据法律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催款。
由于贫富差距悬殊,在大学的校园生活中,大学生们作为年轻的群体,心智不成熟,十分容易受潮流风尚、奢侈消费观的影响,进而形成不良的消费观念、价值观念。产生误区后,作出盲目从众跟风、相互攀比炫耀的与自身经济能力不符的消费行为,以此满足自己内心的虚荣心。同时,大部分学生都是月光族极度缺乏理财观念,不能精打细算合理计算消费预算、安排自己的日常开支。他们在放纵欲望、过度追求个人物质、忽略自身的偿还能力和契约履行义务后,就更不必提及能够养成按时还款的信用观念了。
校园借贷在本质上实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因此适用于民间借贷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样也是适用于校园借贷的。校园借贷中的高利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贷者或借贷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后先引诱、欺骗大学生进行借贷,隐瞒其借贷后须支付高利息等危害性结果,诱导签订借款合同。另一种是直接在借贷的过程中收取昂贵的费用后,采取错误提示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等手段,诱骗借款人可以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进行延期,以便收取滞纳金,变相地实现了“利滚利”。
绝大多数的校园贷平台规定逾期还款后将高额罚息。设置的收费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0.05%-1%/天,甚至少数某些平台高达贷款额的7%-8%。由此可以计算得这些校园平台的实际年利率在18%-360%,这些数据与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利率范围大相径庭,显然触碰了我国刑法。因为在我国的司法案例实践中,曾出现过将高利贷纳入“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案例。
大部分校园借贷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多为放贷者引诱、欺骗等不法手段使他人承担不正当债务,涉嫌构成诈骗罪。其中放贷人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1)虚构事实。当然,虚构事实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亦可以是对部分事实进行虚构。现实生活中,校园借贷多是借用包装高大上的语句隐瞒其盈利本质,诱导贷款人上钩后再编造一系列的额外服务费用名称以谋求财产利益。(2)欺骗行为会使受害者在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些错误认知进一步致使个人财产法益受到严重侵害。当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论处相应刑罚。
首先,在校园借贷最初的申请过程中就会出现详细住址、父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填写的要求,这就利于贷款方在后续的追偿过程中能够轻易联系到贷款者。追偿过程中,贷款方多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促债务人还款,有时甚至还会波及贷款者的亲朋好友。在未按约定还款时,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要求本人或相关亲属进行还款。当然在这些行为过程中,追款人就极有可能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刑法罪名,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首先,就当前情况来说,我国相关校园借贷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来明确区分校园借贷合法性与非法性,因而使二者在一定范围内存有交叉。同时校园借贷在真正的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缺乏监督、不规范操作等因素作为法律漏洞,知法犯法、钻法律空子。例如借助校园借贷的名义进行非法经营、非法融资乃至诈骗等行为。所以,这就表明更加需要健全法律来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校园借贷中法律不足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同时,由于现代科技的发达,贷放人、贷款平台所收集的贷款人信息很容易被内部或外部黑客人员轻易盗取并泄漏,对借贷双方都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此类信息泄露的情况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缺乏健全的保护机制。当然,就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预防体系,预防信息泄露个人隐私被随意传播等风险。
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当然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就需要从校园借贷的根源为切入点,从一开始就严格把控,实时追踪后续情况,一旦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就立刻制止。例如,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有关校园贷款的所有协议都须报备有关部门受其监督管理。为了更加全面地执行,有关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划分监管区域,使分工明确、具体职责更加落实到位。例如,可以划分成专门负责网贷平台与专门负责线下平台两部分,也可以根据借贷流程划分成前期订立协议、中期贷款、后期催债还款等。
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对学生们三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学校素质教育以及家庭中潜移默化的影响能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拥有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做到合理购物、适度消费,切忌禁不住诱惑后盲目攀比、跟风从众。学校也应利用课余时间多多开展相关主题活动,例如知识教育讲座、知识竞赛、党日团日宣讲会等形式,科普巩固学生们的科学消费观与价值观。家中长辈们同时也要加强与孩子的联系与沟通,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积极的思想教育帮助。
总而言之,我国的校园借贷虽然能够解决高校大学生们一时的燃眉之急,点燃他们的消费热情,但也暗含了诸多的刑法问题,因此才会频频出现高利借贷、暴力催款等危害性巨大的现象。社会应当给予校园贷更多的关注,监督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借贷平台的正规化运营,引导大学生们树立合理的消费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使校园借贷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