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晓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在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上,其一是属于一般性刑事诉讼案件财物处置的规定,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也体现一般常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问题;二是跟其它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存在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特殊,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尤其谨慎地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立法者旨在借助诉讼活动保障合法处置涉案财物。然而,在实际审判时法院更加趋于结合《刑诉法解释》第365条第2款的规定,即“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在判决书的主文上不处置涉黑财物,要么只是对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像是四川刘某等领导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件在判决书主文实施了如此的方式,要么只是归纳性表达为“依法没收、追缴以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参与、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的收益、财物、犯罪工具等。”在实际中对哪些财产进行没收、追缴等,判决书主文不做出清楚的要求,依旧是冻结、扣押、查封机关进行处置,这跟一般犯罪案件在判决书主文中直接做出如何处置涉案财物的规定存在不同之处。
需要调查、评估、鉴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冻结、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的价值、性质、权属、来源等。在案件办理中,因为涉黑案件犯罪事实多、被告多、牵涉面大,侦查需要把握主导,以突破重点,这常常造成侦查机关忽视对冻结、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的价值、性质、权属、来源的调查取证。再者,侦查机关依旧重视定罪证据,证据的收集基于犯罪组成上,从而忽视调查涉案财物的证据。
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和类别多,像是组织成员的古玩字画、游艇、房产、枪支等,都或许是犯罪收益,需要经由法庭一一调查和处置以上财物是不是涉黑财产或涉案财物、组织成员所属账户资金、其他非涉案成员所属账户资金是不是组织成员转移的资金或违法所得等。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缺少有关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要求,法庭一味地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主导犯罪事实调查涉案财物的价值、性质、归属、来源等,未曾以一个比较独立的方面加以体现。
结合《刑诉法解释》与“六部委”《规定》的要求,实践中能够变卖或拍卖的涉黑财物非常有限,只是局限在被冻结和扣押的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等)以及股票与债权等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较长的办案周期,牵涉到比较多的财物,并且涉案财物的价值随时会出现较大的波动,一部分涉案财物折旧较快,倘若只是结合以上要求先行变卖或拍卖财物,那么将较难实现绝大多数涉案财物的保值。实践中存在扣押较长时间的涉案豪华轿车等财物存在显著贬值的情况,这会导致案外利害关系者、当事者、国家等的财产损失。
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色,这意味着难以甄别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来源等,在审前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或返还会形成一系列消极影响。实践中在侦查期间处置一部分组织成员具备股份的企业财产之后法院审查其不作为涉黑财产,这表明侦查机关的先前行为业已使组织成员受到非常大的正当财产的损失,对被告者的正当财产权形成侵害。如果存在返还错误,那么将难以结合有效方式将涉案财物追回。错误返还较难实施救济、审前返还监督缺少等将不益于保护法人的正当财产。可以说,在涉黑案件中更加能够体现出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制度的不足之处。
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问题,这也属于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所在。倘若冻结、扣押、查封其经营性资产,那么不益于资产的增值或保值,较易使善意第三者或股东的经济利益受损;倘若对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利益予以维护,那么将要求托管或代管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而对于托管或代管的资产是不是涉黑资产,依旧面临认知上的模糊之处。
侦查机关应积极协调银行、住建、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综合调查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现状。法院和检察院对涉黑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办理时,应审查扣押、冻结、查封的涉案财物的价值、性质、权属、来源等,证明财产的权属是不是依法需要追缴的财物或违法所得的财物。需要对较难查清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者拒不交代涉案财物的性质和来源或毁证、隐匿、转移的涉案财物,造成较难准确追缴与查清需要追缴的财产或违法所得的,能够结合《2015年纪要》的要求,没收资产隐匿和转移参与者、领导者、组织者的个人全部财产。除以上因素之外,在案证据较难表明属于涉黑财产的情况,需要依法进行保护。
一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情况下,需要列出业已实施强制措施的财物位置、数量、种类等的清单,向法院移交,以及需要移送可以证明涉黑财产、要么属于犯罪工具、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等材料,将涉案财物的处置建议列明于起诉书中。二是原则上来讲,法院需要在庭审中对涉案财物的价值、性质、权属、来源等开展法庭辩论或调查,且在刑事判决中处理涉案财物。为了避免太过拖延审判刑事案件,能够在判决中首先定罪量刑,然后经由同一审判组织处理涉案财物。
一是针对动产(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较易贬值或毁损的财物)而言,能够看作不可长时间保存的财物,在获取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能够先行拍卖或变卖。二是针对不易毁损以及不一定出现贬值的财物,像是企业股份、金银珠宝、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通过权利者的书面申请或同意,且通过办案机关责任人的批准和审查之后,能够先行拍卖或变卖,如果未曾通过权利者的书面同意或申请,那么禁止处理、拍卖、变卖。
通常来讲,针对违法犯罪者或其他存在利害关系者对涉案财物性质和权属等存在异议的涉案财物而言,不管是不是充当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需要对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来源等进行查明,且随案件进行移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可直接进行返还。通过法庭查证,法院在裁判涉案财物的权属之后,相应的机关需要结合法院的判决执行。
一是在托管、代管经营性资产问题上,需要获取权利者的许可,择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机构中选用资信高的充当托管方或代管方,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执行委托程序,防止暗箱化操作现象或输送利益行为。二是托管方或代管方需要承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防止由于管理或经营不善而使相应的资产贬值或流失。三是对于托管、代管经营性资产问题上,不可以对涉黑财产的处置形成影响。并且,需要依法没收、追缴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是涉黑财产的一些经营性资产。
总而言之,随着国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机关或部门担负着没收、追缴、判处财产型机制,应立足于打透打深,以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彻底摧毁。与此同时,也应认真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相应的规定和程度对涉黑财物进行处置,在坚持法定程序的基础上,需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处置制度和办案方式,保证更加合理、完善地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