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炜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对社会学的定义莫衷一是,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梁慧星教授认为:“社会学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当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歧义时,通过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实现预判和权衡,通常情况下,对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可能产生的不同的社会效果,因此须在法律规范可能的具有文义范围内选择具有最佳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方法。”①张文显教授认为:“社会学解释是指旨在促进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联系的法律解释方法,即着重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通过分析社会情势变迁与诸利益平衡,并以此为标准进行的法律解释。”②王利明教授认为:“社会学法律解释是指在当法律规定在适用中出现多种理解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求通过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社会效果、社会利益、社会需要或社会影响等因素引入到受法律保护的考量中,以此为标准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③陈金钊教授认为:“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关键点为法律条文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目的。”④笔者认为,社会学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存在矛盾时,通过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不仅仅注重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还需通过预测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使当前社会生活和特定案件相结合,就法律条文含义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适用进行的阐释。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约定驾驶大功率摩托以寻找刺激感,约定为“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两人分别驾驶大功率且经过改装二轮摩托车从某市某区某路出发,全程长28.5公里,且途径多个公交站点、地铁站台、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最后回到张某住所。经过之地行人较多,人流量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查,二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感,多次在车流量较大的街道中反复并线驾驶、曲折穿插驾驶,同时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在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但其没有停下车配合民警的检查,而是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的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关于对“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一般应从其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是否采取横冲直撞的方式冲向密集人群、是否使用诸如枪支等杀伤力较大的武器杀害被害人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二被告人在人群密集且有居民小区、学校、大型超市的公共场所追逐竞驶行为,客观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具有致他人生命于不顾的故意,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两被告人进行追逐竟驶的二轮摩托车为大功率的无牌照且经过改装摩托车,造成事故发生的几率较大;二是驾驶速度远远超过交通法则的规定,甚至有的路段超速达50%以上;三是驾驶途中二被告多次并线驾驶、闯红灯驾驶;四是二被告人在面对民警盘查时,不积极配合,驾车逃离,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1.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2.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3.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4.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⑤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对“情节恶劣”进行社会学解释,可以认定本案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中的改装机动车追逐竟驶、使用伪造的车牌号追逐竟驶等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情节恶劣的规定”,因此本案二被告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
2.对被告人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追逐竟驶行为”的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被告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追逐竟驶”。关于对报告人追逐竟使行为的认定,“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金某某的违法驾驶行为虽然并未造成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但是就使用工具来说,违法驾驶的摩托车为经过违法改装的,造成交通事故危险性较大;驾驶方法具有并行驾驶、穿插驾驶等;驾驶环境为具有居民小区、学校、大型超市的中心地段;驾驶时间为白天,人流量较大,通过分析可知,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的摩托车驾驶行为,在一定意义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具有大概率的危险系数。通过对本案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主观方面,二被告供述称,二人追逐竟驶的目的主要的为了通过竟驶行为,从而达到心里满足感与刺激感,通过超车、闯红灯得到心理满足;客观方面,二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为大功率的非法改装摩托车,并存在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该案中对“追逐竟驶行为”的认定方法,主要为文义解释方法,同时结合社会学解释方法,即从条文的字面含义对“追逐竞驶行为”进行剖析,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将超速驾驶与追逐竟驶区别开来,从而实现对“追逐竟驶行为”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最终裁判者,法官往往通过运用案件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做出裁判,这就决定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围绕个案事实寻找相关法律规定,运用三段论推理实现法律的适用,但在实践中,个案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往往不是一层不变的,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使得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成为必要。而社会学解释的意义在于,其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律文本制定的背景、运行所处的社会环境,对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相吻合。传统的法律解释,如语义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等,往往关注的是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而社会学法律解释,除了对传统法律文本及解释关注外,更注重法律的精神、法律背后的价值追求,以及所判决的特定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利益的社会学因素。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62.
②时显群.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贵州社会科学,2017.52.
③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9:363-364.
④陈金钊.法律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82.
⑤《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1.酒后、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4.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6.多人或多次;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公共恐慌;8.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9.因追逐竞驶或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10.因追逐竞驶发生事故但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或驾驶营运车辆追逐竞驶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