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森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 214002
每年高考之后的那一月往往是离婚率最高的一个月份,许多的父母都会选择在孩子高考之后选择结束煎熬的婚姻生活,但是父母是可以由此来摆脱自己不幸的婚姻生活,远离使自己感到煎熬的配偶,但是,离婚后也会产生很多的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的问题。因为离婚的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双方往往都闹得比较僵硬,关系也十分的紧张,甚至于到了非要拼个头破血流,你死我活的恶劣地步,所以,一旦掌握了亲生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父或母会不允许另外一方对于孩子的探视和生活。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即使父母双方离婚,无论孩子的抚养权被法院判给谁,父母双方均具有对于孩子的探视权。但实际情况却是基层法院在进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的执行中,往往很难真正的有效执行实施。下面主要对基层法院探视权执行难中存在的种种原因进行一一分析。
众多周知,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深受孔孟的儒家思想的教化,对于家庭关系看的十分重要。古代常有血浓于水的说法,因此,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的归属和探视问题是一件非常难以用清晰明确观点来实现的事情。当基层法院已经明确公布了父母双方没有被分给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时长探望孩子的权利,并且受到有关部门的强制保护和婚姻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往往,孩子的探视权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一朝一夕的问题,在具体情况中,执行往往会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情况,比如说,当没有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另一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允许自己进行对孩子的探视和相处,而当法院对另一方进行实地调查时,另一方坚决否认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并且还告诉法院说,主要是没有抚养权的哪一方不愿意主动探望孩子,花时间陪伴孩子,所以,对方的控告是子虚乌有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两方各执一词,相争不下时,法院很难具体来断定那一方虚构了事实,也很难对其进行查证。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说,对于离婚后双方孩子的探视权是与其他的法律案件的情况有着很大的不同。比如说,财产纠纷,在法院进行处理后,直接当时双方进行相关规定的履行,但是,孩子的探视权是一个持续很长时间的事情,到底有没有执行是很难去准确判断的。这也是法院进行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此看来,从古至今,家庭里的各种与亲情血缘相关的一系列事情是最难处理的。因此,基层法院作为离婚后双方的探望权的协调作用是极其有限,甚至可以说是很微薄的。一般来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子孙一代探视权的参与程度,在有些案例情况下甚至比父母对于孩子能否让另外一方探视是更加执着,更加抱有偏见。尽管我们协助执行人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孩子在成长,学习,生活的过程中能够拥有父母双方的共同的关爱,就算是在父母两个人已经离婚的前提下,也为孩子健康,平安,积极的发展提供父母双方必要的关注,陪伴与关爱。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例中,父母双方很难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心理健康而放下存在于离婚的夫妻双方长久积累的宿怨,只是一味不理智,过度纠结于长辈,自己之间的恩怨,对于过去耿耿于怀,将夫妻双方以前遗留下来的相互的抱怨,彼此的仇恨,都灌输,或者强迫的加压在幼小的,还没有拥有成熟心智的孩子身上,在孩子的心中留下阴影,甚至会对于孩子的一生都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对于本来就错综复杂,难以理清的亲情关系,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很难被实现,这不能简单归罪于协助执行人的协调沟通能力不够或者说协助执行人没有尽心尽责,而是这种关于孩子抚养权,探视权这些关乎道德伦理,家庭纠纷,人类关系的案例真的在具体执行过程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法院在夫妻双方提出了离婚的诉求之后,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裁决文书,但在后续的执行就会不断的遇到从未预料到的各种阻碍和各种问题。最经常见到的几个问题就是,尽管法院给出的判决文书中明确规定了另一方具有探视权,但是基层法院给出的裁决文书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出,具体离异父母对于孩子探视的具体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方式等,这就导致了探视权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因素会常常负面地影响到法院的相关协助人员帮助离异夫妻的就有探视权的那一方确实在后来的过程中进行了探视,或者在探视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对方的阻碍和影响。在不明确的一些规定下,很难保障法院给出的关于孩子的探视权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切切实实地保障了探视人的相关权利。
探视权的具体实现不是三两个月就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它是一个不断持续的问题,可能持续十年八年乃至更久。所以,法律很难保障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不会阻碍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去行使自己的合法的探视权利,如果,其中一方产生争议,将另外的一方一纸诉书告上法庭,法庭在具体的立案,取证,审判等一系列问题中需要大量时间和大量精力的投入,但是当宣判结果经历千辛万苦终于公布时,离异夫妻双方仍然存在争议而不愿意进行实施呢,就会导致整个申办过程成为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案例。另外,上诉,申办,不仅仅是简单原告人,被告人在金钱上的不断投入的一个过程,也是被告原告双方精力和时间大量投入的一个过程,最终造成的结果还可能并非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如此反复多次,将会陷入精疲力竭,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
在整个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争议中,当事人的情绪对于问题的解决的难易程度就有很高的决定作用。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比较通情达理,愿意为了孩子的健康茁壮成长进行细心仔细的呵护,让孩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在心理上出现问题,精神上造成压力,所以,为了孩子而共同努力好好协调沟通,守护孩子,自然是最好的做法。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向与这个相反的方向发展,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经常见到的情节就是夫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跟有血海深仇似的,又有具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强迫孩子跟另一方的母亲或者父亲完完全全的断绝关系,不能见,不能联系,不能沟通。孩子一旦违背了这种无理的请求,就会遭受到家长恶劣的指责甚至于打骂。虽然,我们可能觉得,夫妻一方禁止孩子与另一方父母见面的这种行为是过于偏激的行为方式,但在实际上的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特别相似的情景。我曾见过一位父亲用切菜刀架在脖子上威胁自己的三个孩子不能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有任何形式的沟通,最后,逼迫的孩子只能偷偷见一眼母亲这种令人心酸,但确实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当事人的双方或者某一方就有非常强烈的情绪化反映,而采取了比较偏激的行为,这种仇视的情绪化反映会导致整个事件变得相当难以调和。
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可以保障法院裁决文书中的内容的实现,但是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牵扯到亲信,道德,伦理,家庭这些很难真正完全用法律的条条规则就可以界定的事情时,就会产生很多棘手的问题。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小部分,小案例。但是,再难解决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规则的完善,人员的努力,不断的改进而获得巨大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