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完善律师职业权利保障和惩戒工作机制

2019-12-13 20:59康建民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律师法惩戒执业

康建民

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律师制度距今发展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我国的律师制度相较于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仅仅只有百余年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三大程序诉讼法以及专门规定律师行业的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含有了具体的保障和促进律师执业的相关内容,但由于发展过程较短还有许多的规定没有建设完全,主要体现在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存在缺失的问题上。在2015年9月,多部门联合共同颁布了我国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该项规定中就明确的提出了在培养我国现代化律师管理制度的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制度。不仅如此,律师惩戒制度同样也是我国现代化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律师惩戒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现代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环节,同样也是为我国能够建设出一批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保证。在律师的惩戒制度当中,关于对于律师惩戒的操作程序也是需要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套完善的现代化律师执业制度,同时可以有效且规范的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更加快速和符合时代发展的实现律师行业的行业自治以及自我管理,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进程与建设。

一、简要分析律师执业中所履行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措施,将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和及时的维护起到直接的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司法制度能否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律纠纷也开始日益增加,以及人们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这也就同时要求对于律师的相关执业的要求和制度必须与之完善匹配。

在最新颁布的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中,并根据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程序法以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需要依法有效的保障律师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案件进展的知情权,对案件相关内容的申请权,以及与案件主要的辩护方的会见权,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的权利,以及同其他相关人员的质证权利,和在法庭参与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于此同时,其他案件参与人员不能够妨碍律师依法实施辩护权和代理权,不得侵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利。而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规定》中也明确的指出,这是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也是促进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律师执业相关权利的明确和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也是促进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相较于公职诉讼人员,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利都更加的自由,赋予律师正确范围内的权利,既可以有效的保障和明确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也能够促进整个诉讼过程更加的专业高效的完成。

二、有效健全完善律师执业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纠正执法观念,严格执行《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参与诉讼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的按照《律师法》的要求,纠正错误的执法观念,并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的要求。这深刻的关系到我国进一步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全面实现有法可依;更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有效合法的维护,以及对于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相关权利的实施,是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司法机关相关人员,也必须认真学习《律师法》的相关内容,明确律师参与案件时的具体权利,也可以更好的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权利的履行实施有更加规范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所拥有的执业权利是不同的。首先是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有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权利,在会见过程中有权利了解案件的相关内容以及进程,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拥有阅卷权,为了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相关内容,更好的行使辩护权;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即是前提。在案件被立案侦查之后,律师依旧有对于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可按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去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以便更加客观全面的处理案件问题。

(三)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督管理

在律师参与案件之后,相关机关既要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又要加强监督管理案件参与人员是否有干预干涉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通过公职权利,更加有力的对律师在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的权利进行保障。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仅仅是对律师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更是对于案件质量的保障和促进案件更加公正的审判和有一个更加专业的诉讼过程。

三、我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措施

(一)明确惩戒目的,树立正确价值取向

不论是被惩戒的律师,还是惩戒机构,首先要明确,惩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多么严厉的惩罚;惩戒更重要的是为了有效的及时纠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及时的弥补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并对其他律师从业人员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是为了应对和解答当事人和社会对于律师这一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的质疑。更好的督促各位律师从业者更加规范的履行其执业权利以及义务。

(二)加快实行行业自治,明确律师协会的具体职能

根据我国近年来实行"二元制"的惩戒措施,其暴露了不少在针对律师行业惩戒机制上的漏洞;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律师协会并没有很好的实现行业自治原则,导致了在惩戒过程中的职责混淆,行业的独立性较为缺乏。所以这就要求整个律师行业实施以伦理规范为主的行业自治原则,自我发现问题自我纠正问题。这样的管理和惩戒模式较于行政管理更为直接有效和快速,所承担的信息成本更加具有优势。通过将"二元模式"逐步过渡为律师行业自治的中间模式,进一步的实现律师协会行业的行业自治。

(三)制定科学化的惩戒机制,规范行业准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化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我国整体律师队伍的专业以及行业素质。这紧密的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于更加科学的惩戒机制来讲,首先要从律师行业自身具备的特点、避免反复的惩戒以及相关内容的立法的角度来进行研究。进一步优化惩戒的方法,对于律师所产生的不同问题采取相应的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以及力度;合理的对行业不同梯度的职责失职进行惩戒的实施,尤其要加强对于律师协会的惩戒力度;建立多方参与相关的惩戒组织以及救济性程序的机制,保证各方主体对于惩戒程序参与权,从而更好地保证和实现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参与惩戒程序的权利。不仅如此,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预防机制,通过增加进入行业的难度、以及入职标准的提高,从而加强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建设相应的心理干预机制,同时相关的监督管理必须要做到及时有效;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律师执业的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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