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利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2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性效力
“认罪”在程序法中可以启动特定的程序,是适用刑事认罪的要件之一。“认罚”既包括对未来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的认可,也包括愿意采纳有关机关的量刑意见。“认罚”并非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予以认同,而是无论在起诉前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得出的推断性量刑结果,还是起诉后有关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认同。“从宽”在程序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选择程序从简,然后法院进过审查,如果满足简易程序的条件,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这样就达到了从程序和实体上都从宽的效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法上是相互支撑、循序渐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认罪、认罚后才可以达到从宽的法律效果。程序的形式简略与运行迅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具有“从宽”的意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立性
虽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其他认罪制度在构成条件上有着相同之处,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独立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方式,是在其他制度的基础上被升华和结合的一项制度。
3.审前阶段适用该制度具有可行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以前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处理的问题提前解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节约司法资源的表现。被告人附条件认罪制度是指在具体个案中,被告人认罪以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制度。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两种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前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使有限的时间用在处理更多的案件上去。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对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表示认可都是出于主观意愿,与此同时,还要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认罪”、“认罚”的情形。下面讨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主体的特殊性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行为必须是本人亲自做出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描述,选择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作出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和强迫当事人。
2.时间上的特定性
认罪认罚程序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庭宣告判决之前启动,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所述的犯罪行为并且出于主观意愿接受有关机关的量刑意见以及将会受到的刑事处罚。
3.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
被告人认罪只有在自主愿意而没有在强迫下作出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被查证是在被强迫、威逼、利诱等情况下作出的,该行为无效。同时,被告人如果对认罪后的结果并不清楚,那么该认罪行为没有效力。
1.实体法上缺少概括统一的制度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括必须从整体的角度去看待认罪的本质,而我国刑法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自首、坦白、立功、犯罪中止等是我国刑法的规定,他们是适用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在认罪认罚的时间上、方式上、程度上都有不同,但是它们却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当前的刑法让我们在这些制度上进行区分,这便妨碍了我们对共同特征的发现和认识,阻碍了我国制度架构的进程。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并没有被大家普遍的接受。刑法中对“从宽”的运用,很大一部分是“可以从轻、减轻”,这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体现则无从说起。当自首、立功等多个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同时出现时,认罪认罚从宽又该如何表现?这就增加了从宽程度方面的难题。
2.处理机制可操作性缺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体现在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中有,近几年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有相关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的处理机制仍然不完善,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是在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罪行接受处罚的基础上形成的,尽管如此,认罪认罚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直接、罪行性质与种类等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为了使自己的检察建议被有效采纳,通常会在法定范围内,设置幅度极为宽泛的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仍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判定,该量刑建议并未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检察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应尽可能详尽具体。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建议为基础,对量刑幅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有理有据,不能宽泛,要使自己的建议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没有明确详尽的法律法规作支撑是量刑幅度宽泛的一大重要原因,我们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一旦量刑没有依据可循,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就变大了。对量刑建议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如果量刑过轻,很难令被害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从而达不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如果量刑过重,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反悔,诉讼程序又要重新启动,那样就浪费了司法成本,也与该制度确立的目标相矛盾。因此,应对量刑幅度进行细化。
关于如何适用缓刑在现有的量刑建议指导文件中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十分灵活。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同样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直接关系被告人接下来三年的羁押情况,从这里可以看出,是否适用缓刑在执行上有很大区别。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其更容易被判处适用缓刑。因此,严格规范认罪案件缓刑的适用,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要想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有效运行,既要对制度进行合理建构,还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有效评价,既要对程序的健全进行针对性改革,也要加强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只有从对总体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化升级,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