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P2P网络借贷刑事犯罪的法律分析

2019-12-13 20:59周拥军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网络平台

周拥军

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浙江 义乌 322000

近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持续进步发展,物价上涨,国民生活压力逐渐增加,贷款需求也随之增加。P2P借贷平台是凭借互联网的普及助力而兴起的贷款方式,为有理财需求以及资金层面需求的百姓供应便捷条件。在这一平台中,操作十分简易,借款人仅需在平台中呈递贷款资料,后台审核通过后,就会获取出借人的经费支持。同时,出借人在这一过程中,会获取一定的经费回报。这一借贷手段,在发达国家的监管及治理体系中逐渐健全,并被多数国民接受。由于我国发展P2P网络借贷时间较短,伴随其借贷范畴的扩张,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加。

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现状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阶段

近几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其发展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2007年至2010年,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于2007年成立,这三年间,国家社会融资理念还未转变。虽然市场对新型融资平台给予较高的期望,但相关就业者较少。其次,2011年至2012年,这段时期,网络借贷迈进高速发展阶段。海量P2P网络贷款平台兴起,多种劣质产品也出现在平台中。并且,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及制约,我国2012年多数网贷平台发生携款潜逃等不良事件,给我国社会秩序产生反向影响。最后,2013年至今,国家网贷平台高速发展。市场中不良企业被淘汰,优秀企业话语权增加。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快速原因

伴随我国金融监管的逐渐开放,我国逐渐增加的贷款需求,以及现存的金融企业对小额贷款客户的“摒除”现状,导致对小额信贷、网络贷款的资金要求增加,这一网络平台贷款的方式渐渐在我国社会推广,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目前,国家P2P平台处在初级发展时期,但由于国家并未针对这一领域制定相关法律约束,网络信贷目前由相关组织主持工作。伴随互联网的进步发展国家社会的进步,这一类型的金融服务合法性逐渐增强,在高效监管机制下,其发扬网络平台优势,落实普惠金融的理念。

二、P2P网络借贷对象涉及的刑事犯罪

(一)借款人涉嫌的刑事犯罪

网络借贷平台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均是依据借款人上交的贷款申请以及相应资料实施审核工作。但是,其弊端在于难以切实检测借款人贷款的经费流动方向。这一弊端,导致多数犯罪人员运用平台漏洞进行刑事犯罪,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当前,由于国家信用机制还未健全,多数借款人存在在网络平台贷款不还的不良思想。因此,在P2P网络贷款中,较易产生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行为。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涉嫌的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数是P2P贷款平台以主体地位参与贷款业务的相关资金流动及存储。投资者将资金存储到平台后,在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前会产生时间差,导致贷款平台在掌控资金时,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依据公安机关对国家P2P贷款平台犯罪数量的统计,多数平台均存在这一刑事犯罪行为。在给予借款人资金供给之前,网络贷款平台绝对性控制该部分资金。伴随平台投资人数的增长,其资金储备量也直线上升。面临大额资金,工作人员可将资金纳入个体账户,在这一诱惑下,部分人逐渐迈进刑事犯罪范围。

(三)贷款担保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

部分P2P网络借贷企业在借款前,均与客户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并允诺保障出借人本息。在这一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出借人间具备法律担保关系。部分网贷平台在其公司网站中公布信息,并未清晰标注提供担保服务,而是标注“以自由经费为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者欠出借者本金债务”部分,担任资金垫付责任。这一责任的解释权,应依据合同内容与网贷平台解释。这一问题主要触及债务承担与担保,债务承担与保障存在差异。主要区分在于,若债务承担,债务承担者是主债务者,不享受法定追偿权。而担保者是从债务者,享受法定追偿权。

三、P2P网络借贷刑事犯罪防范有效措施

(一)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上级政府以及基层相关干部均针对国家P2P网贷刑事犯罪实施不同范畴的整治工作,严格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方式,对防止网络贷款刑事犯罪具有一定成效。但是,伴随打击工作的广泛实施,对国家金融市场自由进步发展产生限制作用。因此,在执行这一工作时,相关政府以及工作人员应落实宽严融合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据法律条例惩治违法犯罪企业与人员。我国社会经济体系持续革新发展,在执行刑事立法工作时,应将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防范金融危机为标准,制定网络金融相应法律。

(二)健全网络借贷监管机制

社会政策的优秀即刑事政策的优秀。针对网贷刑事犯罪行为,不应仅从刑事法律视角分析其严重性,还应融合相应社会政策,进而落实防范网贷犯罪行为的最终目标。一方面,政府及相关工作者应健全银行资金存储监管以及金融备案机制。想要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在银行的存储监管,创建相应银行资金监管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银行直接监管,较大程度上防止借贷相关工作者携款潜逃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进而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构建完善的通信监管机制。通常网站均应实施ICP备案。构建这一机制,可有效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序运营。

(三)强化网贷风险知识宣传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时,应尽量应用“第三方”监管资金平台,强化自身甄别网站虚假信息的能力。同时,在网络平台购物时,应选择手动输入网址,避免点击其他链接,遭遇资金诈骗等情况时,应及时报警,便于警方实时拟定方案,规范网络平台运营秩序。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相关机构,应强化网贷风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投资者明确P2P资金托管以及存管间的差异。同时,应使国民了解银行对P2P平台投资者不会实施托管,其投资风险应由个体担任,避免不良企业蒙骗投资者。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实时发布相关刑事犯罪案件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平台以及报刊等纸质媒体通报案情进展及涉及的法律,使国民提升对资金诈骗的防范认知,保护国民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强化对网络贷款犯罪人员的严惩,通过这一方式高效制止网贷刑事犯罪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是我国近年来新型的金融产业以及借贷手段,在激励这一产业规范发展的同时,还应明晰平台的特征及性质。避免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行为。明晰平台本质,不可提供担保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者应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网络借贷监管机制,强化网贷风险知识宣传,进而推动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合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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